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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生活情報
2010/09/08 08:50

性侵7歲以下幼童即重罪 最高法院定調

NOWnews 更新日期:2010/09/07 17:17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最高法院刑庭會議今天(7日)決議,未來只要是性侵7歲以下幼童,不論有無違反幼童意願,均應依加重強制性交的重罪判刑。這項結論出爐後立即生效,不但可拘束最高法院全體刑庭法官,對下級的一、二審法院也有拘束力,等同判例。

 

近來多起女童遭性侵案,有法官依罪刑較輕的「與幼年男女性交罪」輕判被告,也有:『法官將案子發回更審,引起輿論撻伐,有網友發起罷免「恐龍法官」,更有民間團體發起一人一信投書總統府,並揚言上街頭抗議。

 

司法院日前函請法務部建議修法,將性侵7歲以下幼童一律改以加重強制性交論處,並加重其刑;民進黨黨團也強調,會將性侵害防治法修法列為下會期的最優先法案,將包含性侵14歲以下孩童者,情節重大(累犯、戀童症…)者,必須處20年以上重罪、不得交保假釋,以及強制終身醫療、監控。

 

最高法院於今日召開本年度第七次刑事庭會議,就近日引起社會大眾廣泛討論的「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但行為人並沒有對被害人施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的方法,實務上究竟應該如何對該行為人論罪」進行研討。

 

與會人員經過長達數小時的充分發言、討論後,認為現行刑法第221條所稱之「其他違反其(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在被害人未滿14歲的情形,基於刑法第16章妨害性自主罪章當時的立法意旨、民法對於未滿7歲的兒童一概認為無意思能力,以及參照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對兒童及少年保護的精髓,認為應該從保護該未滿14歲的被害人角度解釋「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的意涵,不必拘泥於行為人必須有實行具體之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法行為。

 

最後透過表決方式決議:「倘被害人係7歲以上未滿14歲者,行為人與被害人合意而為性交,行為人應論以刑法第227條第1項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罪。若行為人對7歲以上未滿14歲的被害人非合意而為性交,或被害人係未滿7歲者,行為人均應論以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以落實對未滿14歲的被害人性自主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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