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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生活情報
2010/09/20 23:59

自願離職者 無權討資遣費

2010年09月20日蘋果日報
 

保障權益
針對張嫌辭職後又要求資遣費,律師姚本仁表示,由於張嫌是自願離職,依法無權要求老闆支付資遣費;但對於一般非自願離職者,也就是被老闆解僱的勞工,如果發生勞資糾紛,勞工可赴各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並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求助,爭取自己應有的權益。

可蒐證申請調解

台北縣勞工局勞資關係科長陳淑貞表示,僱主主動解僱勞工時,應該給付勞工預告工資與資遣費,按照《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工如果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情節重大者等,僱主可以不預告、不給付資遣費,即刻終止勞動契約,不過注意須於三十天內開除,否則逾期無效。
陳淑貞說,如果僱主隨便找理由開除員工,或沒有事實依據、未到開除條件,勞工可先自行蒐證,再逕行申請勞資爭議的協調或調解,經裁定後僱主若不履約,可透過法院強制執行,北縣可打(○二)二九六五三九○○專線求助。
記者曾佳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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