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和企業捐款給日本賑災 ,請特別注意這則報導。-『捐款海外 經公益機構可抵稅』**本文摘自聯合新聞



分類:生活情報

2011/03/15 20:35



       日本宮城大地震傷亡慘重,國際紛紛伸出援手。財政部昨(14)日表示,國人如要捐款協助賑災,最好透過國內公益慈善機關代捐,否則海外捐款目前並無抵稅權利;公益機關捐款協助日本,經財政部認屬重大災害,捐款不必另扣繳20%所得稅。


 


      財政部去(99)年曾發布最新行政命令,規範公益、慈善機關對海外捐款,海外受贈機關團體視同取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除非捐款目的是為協助從事重大天災的急難救助,醫療與教育等工作,否則即須從捐款中扣繳20%所得稅。

      財政部表示,日本九級強震,已屬重大災害,國內的公益團體若要捐款給日本的慈善機關團體,免自捐贈總額中扣繳20%所得稅。


       財政部提醒國人,如欲以實際行動捐款協助日本賑災,若不考慮稅法對愛心捐款抵稅的相關限制,即可自行選擇最直接的捐款方式;否則,最好經由政府部門或國內公益慈善機關代轉捐款,比較不會影響捐款抵稅權益。


       賑災捐款依據受贈對象不同,有不同抵稅優惠。其中,以捐款給政府的抵減率最高,達到100%(即全額可以抵稅)。不管是個人的愛心專戶直接捐給政府機關,或是先捐給公益、慈善機構或一般企業,再轉捐給政府機關,抵減所得稅比率都是100%。


      如果捐給公益機構或團體,例如紅十字會或世界展望會等,未再指定轉捐者,捐款可抵稅上限為不超過個人總額的20%。


      財政部指出,愛心捐款不論以何種途逕完成,年度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都要取得受贈單位開立的捐款收據,或如匯款單、匯款憑條存根聯、轉帳通知書等。日本大地震3月11日發生,捐款抵稅的申報時點是在明(101)年5月申報100年所得稅時才適用。


      如有企業員工要以薪資所得(如捐出一日薪等)辦理賑災捐款,應將個人薪資所得與捐款分別處理,即各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仍應將員工捐款列為員工的薪資所得,並取得受贈單位收據。


      財政部也提醒,捐贈物資賑災也可以減稅。例如捐睡袋、衣物或泡麵等食物,只要出示商品的統一發票以及捐贈收據,即可比照現金捐贈申報抵稅。


【2011/03/15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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