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於『競業禁止條款』,板橋地院最新判例。**『<侵害工作與生存權>殯葬競業條款 法官判無效』**本文摘自自由時報

分類:生活情報
2011/03/15 23:03

有關於『競業禁止條款』,板橋地院最新判例。**『<侵害工作與生存權>殯葬競業條款 法官判無效』**本文摘自自由時報


自由 更新日期:2011/03/15 04:11



      〔自由時報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殯葬業者自訂競業條款,規定離職員工2年內不能從事相關工作,否則賠20萬元,但法官批嚴重侵害工作權及生存權,並認定違反公序良俗,無效!


 


     知名殯儀業者劉**,發揚由阿嬤成立的家族殯葬事業「萬華愛哭惜陣頭中心」,專攻襄儀、孝女白琴等工作,事業版圖不斷擴大。


 


     劉**曾負責過竹聯幫已故精神領袖陳啟禮、藝人阿匹婆的告別式,也被國際媒體Discovery、日本NHK拍攝過紀錄片。


 


     98年時,劉**為保護業務資訊,與鍾姓女員工簽訂「職員聘僱契約書」。去年間,鍾女離職,在台北市立第一、二殯儀館擔任襄儀工作,劉女得知後告上板橋地方法院,要求給付20萬元。


 


     劉**主張,鍾女是由公司專業培訓,再視臨場需求派遣工作,她為了保護長期累積的業務資訊(客戶名單及交易資料),才立下契約,沒想到鍾女卻違約。


 


     鍾女反駁,她曾在其它公司擔任過殯葬襄儀工作,對此行業並不陌生,且她並非幹部,根本無從知悉營業秘密,離職後為謀生計,透過友人牽線,在喪葬場合打工兼差,共2次各拿5、600元,絕無帶走劉女客戶及員工。


 


     鍾女還說,該契約使她2年內完全不能從事相關工作,未區分地域、職位或職業活動範圍,約定過當,並不合理,也無代償措施,最重要的是,她任職期間,一個月才拿2萬多塊,卻需負擔10倍的違約金,實在過高。


 


      法官認為,鍾女非主要營業幹部,工作性質無特殊性,且無挖角其他員工,契約又沒有代償措施,再加上,劉女開庭時還自爆說「因為對鍾女比較關注,其他員工沒有懲罰性違約金」。


 


    法官認定劉女對鍾女有差別待遇,賠償10倍的違約金,嚴重侵害到鍾女工作權及生存權,違約金約定因違反公序良俗無效。


 


    劉女得知判決結果,強調將上訴;鍾母則感謝法官判決。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法律與教育小魔女 的頭像
    法律與教育小魔女

    法律與教育小魔女-一個後山花蓮來的鄉下孩子,在北縣成功打拼的真實血淚奮鬥故事。

    法律與教育小魔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