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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人變呆人」爭議可望減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銀行法修正草案,規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和消費性貸款等業務,不得要求貸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免得民眾幫他人作保,日後卻淪為銀行討債的對象。
根據昨天通過的修法版本,民眾到銀行辦理自用住宅、信用、購車等貸款,不需要提供「連帶保證人」,相關貸款如已提供足額擔保,銀行不得要求貸款人提供「一般保證人」。
另外,如進入求償程序,銀行必須先向借款人討債,追討不足才能找一般保證人,若一般保證人超過1人,則由所有保證人平均分攤欠款。
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說,以往民眾辦理銀行貸款,若沒有足額擔保,必須找連帶保證人作保,問題是,「連帶保證人等於是連帶債務人」,銀行找不到貸款人,就直接找連帶保證人要錢;而如果是「一般保證人」,銀行至少會先找貸款人要錢,要不到才會向「一般保證人」追討。
立委也提案要求自用住宅和消費性貸款等「一般保證人」,保證有效期間不得超過15年。但金管會主委陳裕璋表認為,保證期間應該和主契約一致,以房貸為例,貸款年限是20年,保證年限也應該20年。
朝野協商後,決定保留「15年」期限,如果保證人書面同意,就不受15年的限制。
至於以往簽訂的貸款契約,陳裕璋說,金管會將透過銀行公會協調,希望銀行在處理保證人和連帶保證人的爭議時,遵循新規定的精神去作。
【2011/10/07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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