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3520 
部授食字第1031300957

主  旨:訂定「食品添加物中所含香料成分標示之應遵行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食品添加物中所含香料成分得以「香料」標示之,如該成分屬天然香料者,得以「天然香料」標示之;但所含除香料成分外之其他原料,仍應標示其各別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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