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摘要 經濟部令:修正「專利規費收費辦法」
公(發)布日期 103-01-02
內  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日經濟部經智字第 1020460746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4、11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4 條    發明申請案之實體審查,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提出加速審查申請者,
           申請費每件新臺幣四千元:
           一、以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
           二、適用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加速審查作業方案。
           三、所請發明為綠能技術相關者。

第 11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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