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摘要 | 經濟部令:修正「專利規費收費辦法」 |
---|---|
公(發)布日期 | 103-01-02 |
內 文
|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日經濟部經智字第 1020460746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4、11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4 條 發明申請案之實體審查,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提出加速審查申請者, 申請費每件新臺幣四千元: 一、以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 二、適用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加速審查作業方案。 三、所請發明為綠能技術相關者。 第 11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 行。 |
全站熱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