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農漁字第103133214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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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告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範圍,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漁業法第三十九條之一第四項。 公告事項: 一、 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南緯十度以北、東經七十八度以西之印度洋海域(如附圖)。 二、 漁業人之漁船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作業之海域範圍,含有該海域者,該漁業人得僱用私人海事保全公司提供之私人武裝保全人員。 主任委員 陳保基
印度洋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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