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洪小姐問:
我和男友合買1台機車,才4個月已行進中熄火4次,送回原廠檢修後仍未改善,以瑕疵品為由要求退貨,對方卻說無瑕疵品退貨制度,只能延長保固。投訴消保會後又改稱,要幫忙把機車賣到二手車行,但機車折舊需消費者自行負擔,要求該公司提出維修紀錄,他們卻以商業機密為由不提供,想請教應如何保障個人權益?

律師林俊峰答:

      依據《民法》364條規定「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此外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的商品,同樣仍須負擔保責任。亦即如果商品有瑕疵,消費者有權要求賣方,另交付無瑕疵的商品。 

 

考量利益不換新品

      原則上,機車車廠應負起商品瑕疵責任,並將有問題機車回收,並重新給讀者一部正常無瑕疵的機車,但車廠因車子折舊的利益考量,通常不會願意回收有問題的機車,再換一部新機車給消費者,所以才會在讀者投訴消保會後,才改口說要幫忙將機車賣至二手車行,但機車折舊部分需消費者自行負擔,以規避法律責任。
讀者如果想要爭取不負擔折舊的費用時,可依據《民法》第359條規定,請求對方減少買賣價金。
如果對方有保證機車的品質時,也可根據《民法》第360條規定,請求該車廠負擔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藉此爭取自己應有的權益。記者呂志明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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