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生活情報
2010/05/27 00:59

 

《賦稅》2008/6/1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常接獲民眾查詢,欠稅達多少金額會被限制出境,若被限制出境,對所欠稅款採分期繳納是否可立即解除出境?
該局說明,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其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由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該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該局指出,前揭辦法所稱之個人或營利事業欠繳應納稅捐,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75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150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得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該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應納之稅捐應儘速依限繳納,切勿心存僥倖。逾期30日仍未繳納遭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或限制出境者,除了須繳清本稅稅款外,還需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又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如已遭限制出境之處分,因事急於出境,雖經行政執行處同意分期繳納,但依前開辦法第5條第1款之規定仍需俟繳清全部欠稅後,始可解除出境限制。
(聯絡人:徵收科謝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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