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生活情報
2010/05/27 01:17
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滯報、怠報之處分規定。

本市○○營利事業單位電話詢問: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會有什麼樣處分,想了解。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9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已於99年5月1日至99年5月31日展開,營業人如未依上述期限辦理申報,依所得稅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百分之十滯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按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營利事業逾第79條第1項規定之補報期限,仍未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百分之二十怠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
國稅局呼籲:依所得稅法規定,前項申報期限並沒有延期申報規定,營利事業應依規定期限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遭受處罰。【#216】
新聞稿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金國興
聯絡電話:(07)5874709分機6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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