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生活情報
2010/06/01 00:59

多由曾任公職出任 調解人未落實篩選

2010年05月31日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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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請裁判離婚,須先經地方法院家事調解委員會強制調解。圖為台北地方法院。資料照片

 

依據去年6月底新修正的「地方法院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規定,法院應聘任心理師、社會工作師、醫師、律師、具有心理諮詢或心理諮商學經歷者、具有家事調解專業經驗者,擔任調解委員,供行政團隊選任個案調解委員。不過婦女新知基金會主任陳玫儀說,實務上常見退休教師或小學校長等人出任,因為只要符合具家事調解經驗即可。

專業與實務技巧並重

承辦過不少離婚案件的律師紀冠伶則說:「我最怕碰到退休的鄉紳代表擔任調解委員,他們很容易會把自己的生命經驗放進來,用自己的主觀認知來論斷是非。」陳玫儀說,地方法院的家事調解還訂有前述實施要點,對調解委員有一些基本的遴選規定;但在很多鄉鎮市,這類家事調解委員幾乎都沒有什麼條件篩選,最常見由曾擔任過公職或教職退休人員出任。
前述實施要點另規定,不曾辦理過家事調解業務的委員,應該經過12小時的專業講習課程後,才可以辦理家事調解。但陳玫儀強調,舉辦課程是一回事,調解委員是否學習到足夠的專業素養與調解技巧,才是關鍵。
記者章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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