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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生活情報
2010/06/01 01:40
販售大陸製品 先釐清智財權
【經濟日報╱呂光】
2010.05.31 03:15 am
 

大陸地區具有土地、勞力成本相對低廉的優勢條件,是不爭的事實,因此,不僅只台灣的製造業,不少各國中小企業及知名的跨國企業已經陸續放棄或關閉原有產線,而與大陸地區的供應商簽訂供應合約,藉以穩定貨源需求,並削減成本而提升競爭力。

實務上已發生若干台灣廠商販賣大陸供應商所製造的產品 ,而遭專利權人控訴專利侵權的案例,包括有數家台灣廠商向大陸供應商採購產品而後轉售於美國,因該等產品疑似侵害美國某專利權,故遭到美國海關查扣;也有部分台灣廠商收到外國專利權人寄發警告信,信中指稱台灣廠商於外國所販賣的中國製商品侵害其外國專利權,故要求台灣廠商立即停止該等侵權商品的輸入並予賠償。

各國專利法通常都有規定:專利權人於專利期間,於專利權效力所及之地域,就該專利所涵蓋之發明或設計等(於我國則為發明、新型、及新式樣)享有專屬之實施權及排他權。換言之,他人如未經專利權人同意,即不得任意製造、販賣、使用、進口實施該為該專利所涵蓋的物品,否則,專利權人得依法排除該他人之專利侵害行為,並得請求相關損害賠償。

然而,不可諱言的,大陸地區對於智慧財產權的意識及尊重,仍有極大進步空間。許多大陸的製造商欠缺永續經營良好商譽的理念,也無視於侵害他人專利權的風險與責任,往往於嗅到市場商機後,即大量仿製相同或相類似的產品,意圖因應市場上的需求,搭順風車撈取利潤;台灣廠商如果僅針對大陸製造商所展售的產品品質及潛在的商機進行評估,即下單採購大陸製造商品並予以轉售,即有可能因貿然加入供應鏈擔任品牌經營與行銷販賣的角色,日後被指控專利侵權、遭受商譽損失、並擔負損害賠償責任,實不可不慎。

如大陸供應商所提供的產品遭他人指控侵害專利權,台灣廠商可研析該專利權人之主張是否合理,包括但不限於所指涉專利是否有效、發生爭議的產品是否落入該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有無其他抗辯可資主張。但如果台灣廠商與大陸供應商間事先已簽訂合約,約定大陸供應商應確保其所提供的商品不致侵害任何他人智慧財產權,並擔保補償台灣廠商因對於第三人智慧財產權侵害所生之責任、損失、損害、及費用,則台灣廠商將有較充足的保障。

建議台灣廠商與大陸地區的供應商建立供應合作關係前,先就該大陸供應商的經營理念與過去是否曾涉及智慧財產權糾紛進行瞭解,且請求該供應商說明相關商品是否可能涉及智慧財產權侵害,最後並於供應合約中要求大陸供應商應就日後可能發生的智慧財產權侵權爭議負擔相關責任並負責賠償,此應係較為周延並可控制商業風險的做法。日後大陸供應商所製造提供的產品,若被認定侵害他人專利,台灣廠商也能因有責任擔保的合約安排而較無後顧之憂,無須事後喟嘆為何大陸廠商製造,卻是台灣廠商來賠償?

(作者是理律法律事務所專利暨科技部資深律師。本文未必代表事務所意見)

【2010/05/31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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