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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生活情報
2010/06/03 00:20
《刑訴法》三讀 保障被告律見權
2010年06月02日蘋果日報【蘇聖怡、林益民、賴心瑩╱台北報導】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若檢察官認為律師與被逮或羈押的嫌犯有串供滅證之虞時,可限制雙方會面及通信。立委認為此舉侵犯被告權益,昨三讀通過修正案,未來檢察官若仍覺得有必要限制被告與律師見面及通信,必須提出聲請限制書,以書面說明禁止雙方見面的原因。
「辦案綁手綁腳」
對此,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說,修法結果應更能彰顯公平正義,至於限制被告接見律師,法務部會要求檢察官審慎使用。司法院則說,已研訂「限制辯護人接見通信注意事項」等要點,供法官實務運作參考。但一名資深檢察官認為,此舉只會讓檢察官辦案越來越綁手綁腳。
律師鄒孟生稱讚,修法讓被告的防禦權得到更多保障。他說,嫌犯遭逮捕,第一時間律師若無法了解案情,有損嫌犯人權,修法後,將有助律師了解案情,更能保障嫌犯權益。
昨通過的修正案規定,受拘提、逮捕的被告或嫌犯,在偵訊過程中,不能限制與律師見面或通信,但接見時間不得超過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見面時間也不列入檢警辦案二十四小時內要移送法院的時間計算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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