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生活情報
2010/06/03 01:14

瓦斯行應定期申報灌裝證明

台灣新生報 更新日期:2010/06/03 00:07 【台北訊】

為確保公共安全及消費者權益,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消防法修正草案,規定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應備置分裝場業者灌裝證明資料、用戶安全檢查資料,定期向消防機關申報。

 

國民黨立委丁守中在提案中指出,有鑑於液化石油氣發生公安事件時有所聞,目前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同時分別向數家分裝場灌裝的情形層出不窮;在分裝場業者良莠不齊、非法零售業者充斥市場的情形下,出現灌裝逾期鋼瓶與斤兩不足等問題,現行消防法未將液化石油氣的管理納入規範,嚴重影響公共安全及消費者權益。

 

初審通過條文增列第十五條之二,規定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應備置容器儲存場所管理資料、容器管理資料、用戶資料、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業者灌裝證明資料、安全技術人員管理資料,並定期向轄區消防機關申報。

 

初審通過條文也規定,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應備置用戶安全檢查資料、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的證明文件,並至少保存兩年,以備查核。

 

此外,國民黨立委簡東明質詢,原住民地區的桶裝瓦斯價格偏高,卻沒有單位在管。經濟部能源局官員答詢表示,根據石油管理法,可對山地鄉進行適度補貼,六月底前會完成山地鄉瓦斯桶運費補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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