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生活情報
2010/06/03 00:23

遺產繼承 須先扣除債權

2010年06月02日蘋果日報

屏東讀者潘先生問:
表姐夫的媽媽生前蓋一棟房子,房貸由表姐夫償還。表姐夫媽媽生前立下書面遺囑並錄音,指定表姐夫繼承土地、房產。但她過世沒多久,還沒辦房地產過戶,表姐夫也因病過世。表姐想把房地產過戶給子女,兩個小叔卻不願提出印鑑等相關文件,請問這種情形下大家該如何分配?

律師蘇彥文回答:
表姐夫比媽媽晚過世,無論是否辦好過戶,仍可繼承媽媽遺產。若房貸是由表姐夫代繳,表姐夫對其母就有債權,表姐夫子女可以主張先由媽媽財產中扣除該債權(即已繳的貸款金額),然後再繼承剩下的餘額。
從這個情形看起來,媽媽遺產的繼承人是表姐夫和他兩個弟弟,雖然媽媽有立遺囑,但是第一、遺囑必須依照法定方式才有效。第二、遺囑即使有效,也不能剝奪兩個弟弟的特留分。因此,弟弟們就該不動產的餘額各自擁有六分之一的權利。

可繼承餘額六分之一

不過,兩個弟弟若曾經因結婚、遷居等原因獲贈媽媽的財產,也要計入遺產,且必須從其應該繼承的持分比例(法律名詞是應繼分)中扣除。除非,弟弟們曾偽造變造媽媽的遺囑,或曾對媽媽有重大虐待或侮辱,經媽媽表示不得繼承財產,才會喪失繼承權。
兩個弟弟若未喪失繼承權,就須由表姐夫的子女與兩個叔叔共同繼承媽媽遺產,弟弟們各可擁有房子扣除貸款的餘額的六分之一,也就是法律保障他們的特留分。記者侯柏青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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