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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生活情報
2010/06/03 02:11
教師可組產業工會 不得罷課
【聯合報╱記者程嘉文、李承宇/台北報導】
2010.06.02 03:19 am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工會法修正案,「勞動三法」最後一塊拼圖完成。新法增設同類型企業聯合組成的「產業工會」,教師也可組織產業工會,但不得罷課。

勞委會主委王如玄表示,等完成八個子法的立法程序,及勞資爭議仲裁機制後,將與「勞動三法」的其他兩法,從明年五月一日正式實施。

此外,各企業勞工依法應加入該公司的企業工會,但不對違規者處罰,外籍勞工也可擔任工會幹部。

勞委會副主委郭芳煜指出,這是工會法從民國十八年制訂以來,八十年來最大規模的修訂。去年雖然已通過勞資爭議處理法、九十六年通過團體協約法,但因勞動三法內容相互關連,所以一直無法實施;如今勞動三法終於完成修訂,新制總算可以上路。

教師未來也可以組織工會,不過在各校內仍只能組織教師會,不得成立該校的「企業工會」;教師工會也不得發動罷工。現役軍人和國防部所屬的軍火工業員工,仍不得組織工會。

為保障員工,新法規定,員工若因為參加工會,而遭調職、減薪、不聘用等不利處分,最高可對雇主罰鍰卅萬元;工會幹部可請「會務假」,雇主不得拒絕。

至於到底要不要在法條內強制勞工加入工會?各界爭議許久,最後朝野達成共識:規定企業勞工應加入所屬企業工會,但不規定罰則,產業與職業工會則沒有強制入會的規定。

修正後的工會法將工會組織分為企業工會、產業工會和職業工會。勞委會勞資關係處處長劉傳名解釋,產業工會就像是有三家車廠的員工,在廠外籌組工會,若其中一個車廠超過一半的勞工加入這個產業工會,這個產業工會就擁有與該車廠的勞資爭議協商權。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認為,這次修法關鍵是「禁止不當勞動行為」制度的建立,包括保障工會籌組及工會幹部、不當勞動行為樣態的界定等,對基層工會籌組有更大的保障空間;但禁止教師籌組企業工會有違反結社自由和工會自主之嫌。

【2010/06/02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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