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生活情報
2010/06/04 01:43

《兒少法》部分修正 報紙禁登犯罪細節

立院初審過關 平面媒體盼明確定義
2010年06月03日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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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立院初審通過的《兒少法》修正條文,明定報紙不得刊載描繪暴力、色情等犯罪細節的文字或圖片。

 

【政治中心╱台北報導】立院衛環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草案部分條文,明定報紙不得刊載描繪犯罪、自殺、暴力、色情、猥褻、強制性交細節的文字或圖片。平面媒體原則支持修法方向,但呼籲明確定義細節,讓媒體有所依循,以免執行困難。

「行政裁量權過大」

昨天審查會還沒討論到罰則,若照內政部原提案,違者可處報紙負責人十萬到五十萬元罰鍰並公開姓名。昨也通過兒童與少年禁止進出成人用品零售業,即情趣商店。因修正案尚未全討論完畢,昨是立院本會期最後一次委員會,《兒少法》最快下會期才會全部完成初審及二、三讀。
中正大學傳播系副教授羅世宏批評,修法後主管機關行政裁量權過大,且條文內容抽象、籠統,未來報紙報導可能動輒得咎,「淨化媒體與媒體對兒少族群的社會責任是兩回事,否則媒體天天受罰,將過度限縮報導言論自由。」
對這項法案,《聯合報》系發言人項國寧說,細節如何界定、誰來界定,恐造成爭議,重大案件若不交代過程,讀者搞不清楚,細節太過又有負面作用,立法思考要更細膩。《蘋果日報》總編輯馬維敏指修法原則大家都支持,媒體應善盡社會責任,但細節的定義、標準要如何規範,應說清楚,不只是空泛字眼,否則會造成執行困難,結果既不能達到立法目的,也傷害了新聞自由。
《自由時報》發言人蘇宇暉希望能正面表列細節,讓媒體有所依循。《中國時報》副總編輯張景為說,修法立意良善,但定義不夠明確,新聞自由與社會公益的平衡點應慎重,不宜矯枉過正。

不會另定施行細則

內政部兒童局長張秀鴛舉例,報導自殺新聞時,可報導結果,但不要描述到哪買炭、怎樣關閉門窗,甚至門窗細縫還貼膠帶封住等;有些犯罪新聞還報導去哪裡買化學藥品、怎樣調配,過於鉅細靡遺會讓有犯罪意圖者模仿、學習,可能觸法。張秀鴛說,未來不另定施行細則,而是由民眾檢舉,再由地方政府新聞主管機關認定是否違法。
台大新聞所副教授谷玲玲認為,這是兒少團體大勝利,《出版法》廢止之後,只能靠業者自我節制,但是各報都不節制,社會上才會出現修法管制的聲浪。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秘書長葉大華呼籲媒體要自律,對犯罪細節或照片隱私要有所規範;但她也建議政府應有公開審議機制,讓媒體被裁罰時能有申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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