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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生活情報
2010/06/23 01:44
階高7公分 摔成肢障求償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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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的張姓售屋小姐去年2月間在台中市七期重劃區豪宅被樣品屋階梯絆倒受傷,經鑑定為輕度肢障,訴請賠償545萬餘元,法官查出階梯平台最嚴格為兒童使用的樓梯高度為16公分以下,而現場樣品屋階梯高度不到7公分,認定無瑕疵,昨駁回張女的損害賠償。 詮佳建設公司在七期重劃區建豪宅,在市政北一路與惠中路口搭建「詮佳臻寶接待中心」,與新銳國際行銷公司簽訂房屋代銷契約,張女受僱於新銳公司銷售詮佳建設公司的豪宅。 張姓售屋小姐去年2月9日,行走接待中心階梯平台時,未注意高低落差跌倒摔傷,受有右側近端橈骨骨折及左側臏骨骨折的傷害,因無法治癒,經鑑定為輕度肢障,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請求詮佳建設公司及負責人洪淑琴損害賠償,要求賠償醫療費及精神慰撫金545萬餘元。 詮佳建設公司說,建築法規定最嚴格為兒童使用的樓梯,每級高度在16公分以下,縱深在26公分以上,樓梯平台淨寬為1.3公尺以上,但張女跌倒處階梯高度僅7公分,縱深為191公分,樓梯平台淨寬為4.5公尺,並採用防滑石材,完全符合規定。 詮佳業者並稱張女為新銳行銷員工,受傷前往來階梯平台次數不知凡幾,對樣品屋地形熟悉,若階梯平台有安全顧慮,事故早已發生,且張女受傷當天,天氣晴朗、陽光普照、視線良好,出入的銷售人員及顧客甚多,均安然無恙,足見行走安然無慮。 法官經勘查樣品屋階梯平台後,認定業者設置階梯無瑕疵,並無另設明顯標示的必要,張女跌傷是偶發事件,與業者所設階梯無因果關係,判決駁回損害賠償請求。 【2010/06/22 聯合報】@ http://udn.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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