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逛賣場時,遇到意外事外時,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及求償?-『廣三SOGO廁所摔傷 婦求償控害丟工作 促賠醫藥費精神損害49萬元』**本文摘錄自蘋果新聞網
2年就醫112次
【周庭慶、曾雪蒨╱台中報導】一名婦人兩年前到台中市廣三SOGO百貨逛街時,在二樓廁所入口滑倒,左膝蓋血腫,中西醫治療復健112次仍未痊癒,她因長期請假就醫,去年底遭裁員,上月向廣三SOGO要求49萬2470元醫藥費與工作、精神損害賠償。廣三SOGO目前同意賠償1萬7千多元醫藥費,但精神賠償部分仍待協調。
摔傷的余**(46歲)說,前年6月28日她到SOGO二樓上廁所,未注意女廁地面上有水,不慎滑倒受傷,她向專櫃人員反映,工作人員立刻為她冰敷,陪她到澄清醫院中港院區掛急診,當時檢查沒有骨折,只開藥要她回家冰敷休息。
推保險公司處理
余婦說,冰敷3天後,她仍覺得左膝不舒服,到中醫診所治療,但就醫70次仍未好轉,左腳走路無力、無法久站,去年改到澄清醫院中港院區看復健科,醫師說膝蓋韌帶受傷,持續治療42次逐漸好轉,但仍未痊癒。
余婦表示,112次就醫期間都有向SOGO反映,對方要她「先把病治好,其餘事情再研究」,不料她上月底寄出兩年來的醫藥費、交通費、工作損害賠償、精神賠償,共約49萬多元後,對方只回覆已交由保險公司處理就未再聯絡,余婦擔心權益受損,在台中市議員陳富德陪同下向《蘋果》投訴。
陳富德說,余婦因長期請假就醫,去年底遭公司裁員,廣三SOGO應負起責任;台中市法制處消保科長林敬璋說,消費者精神賠償部分,因已超出《刑法》業務過失傷害提出期限,目前只能從民事著手,趕在意外發生2年內,針對身體損害部分求償。
律師陳建勛指出,消費者與業者因對賠償有爭議,除非業者認賠,否則建議2年內向法院提出民事損害賠償,由法官判定工作與精神損失賠償金額。
先賠1.7萬醫藥費
廣三SOGO服務課長郭秀蘭說,意外發生後,公司派員陪同就醫,並到余小姐家拜訪致贈慰問金,另因意外保險求償期限為2年,公司一再提醒余小姐報出險,沒想到上月底收到余小姐存證信函,要求49萬元賠償金,因金額過大,雙方未獲共識,公司目前先賠償1萬7千多元的醫藥費,其他部分再繼續向保險公司爭取。
賣場意外求償注意事項
.立即報警就醫,並拍照蒐證
.蒐集就醫證明、醫藥費收據、營養補給、工作薪資證明等向業者求償,並可向各縣市消基會、區公所、消保官投訴
.6個月內依受害情況,向司法機關提告業者刑事業務過失傷害,可附帶民事賠償
.2年內可針對身體遭受傷害,向業者請求民事賠償,金額由法院判決
資料來源:台中市政府法制處消保科長林敬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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