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未分類文章 (3842)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分類:生活情報
2010/08/12 00:23

 

TVBS 更新日期:2010/08/11 11:02 張靖玲

電影「海角七號」中,飾演郵差的男主角阿嘉,把信件帶回家沒有投遞,而類似情節居然真實上演。國內第二大民營郵局「第一郵控」 就被平面媒體直擊,把郵件送到資源回收場當成廢紙賣掉,第一郵控上午回應,這是員工個人行為。

 

電影「海角七號」中的郵差阿嘉,將送不完的信亂丟,類似的情節居然真實上演。

民營的第一郵控被踢爆,把大批信件丟到資源回收場當成廢紙賣牟利,一邊又跟客戶收取郵資,兩頭賺。第一郵控出面澄清,確實有將部份信件送到資源回收場,不過都是屬於退件,或者是剩下的過期郵件。真是如此嗎?委託第一郵控的客戶已經說,將要進行全盤了解。

第一郵控人員仔細分裝郵件,可是這些信件,真的能送到收件人手上嗎?就在7月24日早上10點10分,平面媒體直擊,一輛停在第一郵控卸貨區的貨車,上頭沒有Logo,似乎刻意低調,約在中午左右抵達土城一間資源回收場,貨車上一箱箱的郵件就被當廢紙賣掉,甚至裏頭還不乏知名百貨公司的型錄。

有沒有這回事?實際來到這間資源回收廠詢問。地面上散落紙張,確實有賣場DM或者是銀行信用卡帳單,難不成就是第一郵控「賣的嗎」?回收場人員:「各路的東西,有時候會送來這邊變賣,你要說這種東西,『整批』的較少。」回收場人員:「依重量去算錢,3.8到4元左右,3到4元錢是1公斤的價錢。」

按照平面媒體指稱,當日見到郵件至少有8百公斤,當廢紙賣進帳2、3千,要是另一頭又向客戶索取郵資約4萬多,兩頭賺等於不法獲利將近5萬元。第一郵控副理游銘彬:「確實有送過這些郵件,可是這些郵件都是『退件』或「過期」剩下的。」

電影「海角七號」對白:「阿嘉最近有些客戶反映,信都收不到。」

儘管第一郵控鄭重否認,只不過類似電影海角七號亂丟信件的情節,已經不只一次。

去年4月,就在桃園一處大樓地下室,也曾被人檢舉有6個麻袋全是該送而未送信件。

純屬巧合還是累犯?身為第一郵控客戶的百貨業者表示,已經委由同仁進行了解,要是真有此事,絕不寬貸

法律與教育小魔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分類:生活情報
2010/08/11 17:14

 

民視 更新日期:2010/08/11 17:01  

法院的爭議判決又添一筆,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的兒子蕭賢綸,因為肇事逃逸被基隆地檢署起訴,一審判6個月,但二審審判長高明哲恰好是蕭仰歸的大學同學,全案改判為無罪,此案引起司法界譁然,更傳出蕭仰歸疑似有打電話關切案情。

 

戴眼鏡留著山羊鬍的蕭賢綸,就是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的兒子,前年10月他開車撞到女騎士肇事逃逸,雖然事後雙方以1萬元和解,但肇事逃逸屬公訴罪,全案送到基隆地檢署,傳出蕭仰歸曾打電話想關心兒子的案件偵辦進度,但被檢方以證據確鑿,不可能判無罪起訴,送到一審後,蕭賢綸被判6個月,二審的審判長高明哲,恰好是蕭仰歸的大學同學,在評議時堅持無罪,合議庭就投票以2:1判決無罪,也讓看法不同的受命法官高玉舜相當無奈。

 

消息傳出後法官內部論壇上一片譁然,有人質疑如果不是最高法院法官的小孩,會有這種待遇嗎?請司法院高院調查評議過程,更有法官嘲諷,要死大家一起死吧。

 

而對外界質疑,蕭仰歸喊冤,說他並沒有打電話關切,一切只能靜待司法院調查。

法律與教育小魔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分類:生活情報
2010/08/11 12:33
頭條要聞新聞列表:
 

一審法官現場勘驗 專業被抹煞

高院法官採信蕭辯詞「不會用右後照鏡」
2010年08月11日蘋果日報
放大圖片

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的兒子蕭賢綸肇事地點即圖中斜坡巷口。高崧攝

 

【劉昌松、賴心瑩╱台北報導】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的兒子蕭賢綸涉嫌開車肇事逃逸,基隆地方法院法官為求慎重,除反覆檢視證人證詞,還到案發地點勘查,又坐進蕭的車內確認在搖滾樂中仍聽得到撞車聲響,據此判蕭有罪。但這些證據都被高院法官以事後勘驗無法還原事發時忙碌的車潮聲等理由,逐一駁斥,改判蕭無罪。

放搖滾樂仍聽到撞擊聲

因蕭賢綸辯稱,他當時在聽音樂,不知道撞到人,絕無肇事逃逸。基隆地方法院合議庭三名法官特地和蕭、檢察官及律師坐進啟動中的蕭車,法官先測試沒音樂時,可以明顯聽到後視鏡折疊時「砰」的一聲。接著打開音響,仍然可以在搖滾樂的鼓聲、節奏聲中,聽到後視鏡折疊的聲音,認定蕭在第一時間,即可從後視鏡被撞擊反彈的震動和聲響知道撞到人。
但高院法官質疑,地院法官是在法院前的廣場,坐在車內聚精會神傾聽後視鏡折疊是否有聲音,這和蕭在上班時間在道路上開車情形不同,加上車禍路段有人孔蓋、水溝蓋凹凸不平,車子經過會產生各種噪音和震動,都可能讓蕭沒注意到後視鏡折疊聲音,高院以此排除地院法官在車內勘驗的可信度。
肇事地點勘驗部分,蕭承認,曾在肇事地點後方六十公尺路口短暫停車三秒。地院法官特地到現場拍照,確認從蕭自稱停車的地方,可以輕易看到陳女的人車倒地,而且蕭在路邊停車時,也一定會看到車的後視鏡折疊,不可能不知道剛才撞到人。

蕭:不記得有路邊停車

蕭賢綸昨受訪時表示,完全不記得當時到底有沒有在路邊停車。高院也再次以無法還原案發現場,駁斥地院勘驗結果。高院指出,地院法官在現場拍照的角度,可能和蕭坐在車上的視野不同,且車禍當天,路邊可能有其他車輛經過干擾視線,不能光憑勘驗照片就推論蕭停車時看得到陳女倒地。
此外,地院勘驗路口監視器畫面,確認蕭賢綸座車後視鏡擦撞陳女機車後折疊,高院卻採信證人證詞,指陳女是擦撞到蕭賢綸的車尾倒地,後視鏡折疊可能和車禍無關,且常人如要肇事逃逸,應會加速離開現場,但蕭卻在擦撞後仍保持同樣速度前進,甚至在路邊暫停,絲毫不怕被人追上的樣子,加上蕭辯稱自己是新手,開車時不會使用右後照鏡等理由,判蕭無罪。

肇逃改判無罪理由對照

 

資料來源:判決書

法律與教育小魔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分類:生活情報 2010/08/10 01:01

勞動條件實務問答篇 

為減少勞雇雙方衝突並使雙方了解法令規範及實際運作,本處僅將受理之申訴案及民眾常詢問的問題整理如下,以供參考。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2004.3.11

Q1、什麼情況下公司可與勞工簽定期契約?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可以簽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不得簽訂定期契約,定期契約超過一年應報主管機關核備。

Q2、公司可以逐年與勞工簽定期契約嗎?

如為非繼續性工作(例如每年都重新招標,得標後再與勞工續約),可以簽定期契約。惟續約時,如前後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則視為不定期契約。未滿三個月另訂新約,前後年資照計。

Q3、定期契約是否要給資遣費?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可以簽定期契約,定期契約期滿,雇主不用發給勞工資遣費及預告期工資(勞基法第十八條)。若定期契約尚未到期,雇主以勞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終止勞動契約,雇主仍須付資遣費。

Q4、業者是否可訂定「試用期」?

勞基法施行細則原訂有試用期不得超過四十日之規定,八十六年修法時已刪除該條款,故勞基法已無「試用期」的字眼。但公司為觀察勞工特性,在經營管理上仍可在契約書中訂定試用期,如適用期滿條件不符無法留用,公司須發資遣費。試用期員工在法上的權利義務同正職員工。

Q5、保險公司與保險員簽訂之「承攬契約」是否適用勞基法?

保險員提供勞務之特性為:不用打卡簽到、除每週一早上至公司開會外,其餘時間不用進辦公室、只要有業績用電話聯繫也可以、不出去跑業務不用請假、客戶自己找等,初步看來好像不具僱傭關係。但以指揮、監督從屬性質來看,保險員須由公司向財政部辦理登錄,取得登錄證方得從業,且保險員不得同時登錄於兩家保險公司;另保險員須由公司行使授權後,方得從事解釋商品內容、轉送保單、收取保費等工作,且公司負有獎懲、薪資與業績對等計算等權,故保險員與保險公司間仍具「僱傭關係」,惟上述說明僅為判定準則之參考,實際上仍須以個案認定。

Q6、交通補助、全勤獎金及伙食津貼是否為薪資之一部分?

所謂工資,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恩惠性、補助福利性質的給予不視為薪資,如三節獎金、年終獎金、紅利、差旅費、誤餐費、夜點費、小費皆不視為薪資(勞基法施行細則第十條)。

如每個勞工交通補助金額都一樣,應視為薪資一部分。如隨勞工路途的遠近,補助金額有所不同,則屬補助福利性質,不視為薪資。公司交通補助如原為前者,不可片面改為後者,因勞工的薪資公司不得片面更改。

全勤獎金雖不是每個月都能拿到,但以整體員工論,屬經常性的給予,故視為薪資。

若公司沒開伙,每個人都有伙食津貼,則視為薪資。公司開伙,免費供員工用餐,對於住公司附近,回家用餐的員工,另行發給的伙食津貼,因屬補助福利性質,不視為薪資。

另在勞動契約中,明文規定工作一年可領十四個月薪資,如此的協定,二個月的年終獎金,可能被視為薪資。

Q7、公司經營不善,薪資發不出來,開三個月期票給勞工當薪資可否?

勞基法規定薪資應以通用貨幣(新台幣)為之。公司得以貨物給付替代薪資發放,惟須經勞工同意及基於公平合理原則,該貨物並應適合勞工及其家屬需要。期票非屬通用貨幣,除事先徵得勞工同意外,否則不得替代薪資發放。

Q8、勞基法中薪資的種類為何?

一、平均工資:

計算方式包含加班費及特休未休假工資,平均工資用於資遣費、退休金、職災補償等計算上。

二、工資、原領工資、時薪:

計算方式不包含加班費:用於工資補償。

Q9、公司預扣薪水是否違法?

雇主不得預扣工資作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勞基法第二十六條),所謂預扣工資即違約事實尚未發生即先行由勞工工資中扣款,稱之為預扣。如餐廳老闆怕新進員工打破盤子,先行從勞工第一個月薪水中扣押一千元預作賠償,即屬預扣行為。如勞動契約中明訂當月打破盤子十個以上,扣一千元,某勞工當月打破十一個盤子,該月薪水依約被扣一千元,則公司並未違法,此乃因違約事實存在後再予扣款非屬預扣。故扣薪的規定與方式應以契約明訂,並須經勞工同意。

Q10、扣薪是否須經勞工同意?

工資應全額給付給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勞基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故違約扣薪須訂在勞動契約中,且違反事實、違約金或扣款金額需明列清楚,違約金或扣款金額需與違反事實對等。訂在工作規則或公司管理規則,雖勞工看過,但未經其同意仍不得扣薪。

Q11、勞工工作幾個月即離職,公司要求賠償制服費用是否合理?

制服為工作所需,宜由雇主免費提供或負擔大部分費用,如勞動契約中訂定勞工工作未滿三個月離職須償還制服費用,則公司最好公告制服製作費用(發票)以求徵信,且該製作費用不宜太貴,如此公司要求違約員工賠償制服費用應屬合理。

Q12、調動勞工工作是否合理?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職務,如未違反調動五原則,勞工須接受。反之,勞工可依第十四條第六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有損勞工權益」為由,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要求資遣費(須自知悉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調動五原則:一、經營上所必須。二、不得違反勞動契約(比原契約更苛刻)。三、勞動條件不得為不利變更(工時、薪資)。四、工作性質可勝任(體能、技術)。五、調動地點過遠,雇主應予必要協助。

Q13、公司以勞工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為由,不經預告即終止勞動契約,是否合理?

須考量勞工違反規定之情節是否大到須解雇、有否事前懲戒或告戒、懲戒是否由小到大等。如勞工第一次違反規定即遭公司解僱,則會有爭議。

Q14、加班費如何計算?

加班在二小時以內者,加班費為1.33倍時薪,再加班二小時內的部分為1.67倍時薪(勞基法第二十四條),四小時內折衷皆採1.5倍時薪亦符合規定。

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惟勞工一般都屬月薪制,休假日不上班已有薪水,公司只要再加發一倍時薪即達加倍發給的標準。所以假日出勤的加班費會較平時者少。

時薪的算法為月薪除以240小時,月薪為全部薪資所得,包含各種經常性給予,不僅是底薪而已。

Q15、何謂延長工時?

每日超過八小時或二週超過84小時之部分,或超過變更調移後工作時間之部分,皆視為延長工時(加班)。

Q16、何種情況下,工作時間應合併計算?

勞工於同一公司或同一雇主不同事業場所工作,工作時間合併計算,並加計往來於事業場所間所必要之交通時間,例如環境清潔服務業的勞工往往需打掃多個定點,來往交通時間併計入工作時間內。

Q17、公司是否可規定加班一律採補休?

勞基法規定加班應發加班費,領加班費或採補休須由勞工選擇,公司不得片面規定加班一律採補休,惟公司加班費預算有限時,宜事前宣導做好加班管制、或請同仁盡量採補休方式擇之。

Q18、調至相關企業的問題?

一、暫時借調:

勞工原在甲公司上班,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後將勞工調至關係企業乙公司,惟薪資、勞健保仍由原公司負責,此時甲公司仍為勞工之雇主,勞動契約並未變動。

二、轉出(甲公司將勞工轉調出至相關企業乙公司):

(一)徵得勞工同意下:

甲公司將勞工轉調至相關企業乙公司,此時雇主已變更為乙公司,勞工可選擇:

1、要求甲公司先行將以往年資結清,領退休或資遣費,乙公司的年資再重新起計。(此案較保險)

2、年資合併計算,乙公司願意合併計算勞工在甲公司的年資。

(二)未徵得勞工同意:

因雇主已變更為乙公司,涉及勞動契約的變更,公司無權片面將勞工調至他公司,故勞工可拒絕該調動。如勞工接受該調動,可依前項兩種方案選擇辦理。所以勞工在借調時須注意雇主是否有變動,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Q19、91/10/7到職,迄今(93/2/1)的特別休假如何計算?

 

勞基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年資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有七日特休,91/10/7到職,至92/10/7年資滿一年,故92/10/7-93/10/7期間有七日的特休假,惟每個員工到職日不一,此種算法公司較難計算。

一般係以年度為計算方式,該年度享有特休幾日,故91/10/7到職,至92/10/7年資滿一年,開始有特休假,先結算92/10/7-92/12/31期間(共86個日曆天)的特休假,一年365日有七日特休,86個日曆天約有2天的特休,故92/10/7-92/12/31期間有二日的特休,93年起整年有七日特休。

如果公司規定92/10/7-92/12/31期間還沒有資格請特休假,自93/1/1起才有,則93年的特休假有729天,因為要把92/10/7-92/12/31期間的二天特休補給勞工。

Q20、勞工90/10/7到職,迄今(93/2/1)的特別休假只休一日,93/2/2自請離職,公司是否需將今年沒休完的特休假折算薪資發給勞工?

依勞基法規定,勞工90/10/7到職,迄今(93/2/1)已有二年的年資,93年該享有七日的特休假,這些特休假係基於以往(93/1/1前)的工作年資,不管你今年有沒有工作到年底,都有七日的特休假,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特別休假日期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是否協商排定,結果不同:

一、勞雇雙方已排定每月的休假天數如下:

(一)排定於離職前的特休,原則上勞工可依排定行程休完:

惟勞工基於個人的因素,而未依排定行程休完,其原因不可歸責於雇主,勞方不能要求公司將沒休完的特休假折算薪資發給。

(二)排定於離職前的特休因業務需要,雇主要求暫停排休:

因排定於離職前的特休假未休,其原因不可歸責於勞工,故公司須將沒休完的特休假折算薪資發給勞工,此部分可計入平均工資計算。

(三)排定於離職後的特休:

勞工93/2/2自請離職,排定於離職後的特休假自然無法休完,其原因不可歸責於雇主,勞方不能要求公司將沒休完的特休假折算薪資發給。如相同的情況下,將「自請離職」變成「遭公司資遣」,資遣前未能休完的特休是否折算薪資發給,仍依上述原則判定;而資遣後排定特休未能如期休完,其原因不可歸責於勞工,故公司須將沒休完的特休假折算薪資發給勞工,此部分可計入平均工資計算。

(四)前述三項皆以「是否可將未休完特休折算薪資」為考量點,如單以勞工權益而言,雖公司與勞工在年度內有預排休假時程,離職前(資遣、自請離職),勞工仍可將年度的特休請完,惟准假權在公司,所以勞工要做好離職前業務的執行及交接,以防公司刁難。

二、勞雇雙方未協商排定每月的休假天數:

勞方可在離職前排定本年度未休完的特休,如雇主因故不准離職員工排休,則排定的特休假未休,原因係歸責於雇主,故公司須將沒休完的特休假折算薪資發給勞工。

Q21、職業災害醫療期間是否得終止勞動契約?

一、勞基法第十三條規定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勞動契約,違反者處罰金。

二、另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非有下列之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的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二)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業災害勞工得終止勞動契約:

(一)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二)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致事業單位消滅者。

(三)雇主未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者。

(四)對雇主依第二十七條規定安置之工作未能達成協議者。

四、職業災害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不可採資遣,須採強制退休,且退休金需加給20%(勞基法第五十五條)。

Q22、職業災害補償種類為何?

包含醫療費用補償、原領工資補償、殘廢補償、死亡喪葬補償。勞工受領前三種補償後,勞動契約仍持續,勞資雙方欲進一步終止勞動契約時,可參考前條內容辦理。

Q23、何謂公傷病假?

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勞工請假規則第六條)。公傷病假視實際情況給予。

Q24、勞工出示證明請公傷假,雇主怎麼辦?

勞工因公受傷請公傷假,雇主可依勞工實際的身體狀況判定是否無法工作而需在家休養,而給予准假或調派較輕鬆工作(薪資不得減少),公司如覺得勞工出示的醫院證明或診所證明有疑慮,雇主可要求勞工至其他大醫院診斷,惟醫療費用須由雇主付擔。另復健行為亦屬醫療行為,可請公傷假,惟僅須給予復健時間及往返交通時間即可。

Q25、勞工疑似罹患職業病時,應如何處理?

先經職業病門診醫師診斷,如判定為職業病,後續就診可向公司要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或住院單,就診時間可請公傷假。

勞雇雙方不服醫師診斷結果,任一方可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職業病認定,再不服該認定結果者,向勞委會職業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再不服中央鑑定結果者,循司法程序解決。

Q26、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就醫如何請假?

先請普通傷病假(住院+未住院,二年內可請一年),期滿,雇主應予留職停薪。待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後,再將前述的假改成公傷假(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九條)。

Q27、勞工打混摸魚工作不認真屢勸不改怎麼辦?

部分勞工屆齡快退休,工作不認真只等領退休金,公司屢勸不聽,除影響公司管理外,還會帶壞新的員工,公司怕處分勞工後遭勞工申訴,真的沒有什麼辦法可以讓勞工聽話嗎?

有的公司在勞工屢勸不聽後,以工作態度不佳為由扣勞工薪水,但薪資屬於勞動契約的一部分,未經勞工同意,扣薪易引起糾紛及申訴。公司如用「不能勝任工作」為由終止勞動契約,需有前置作業及充分資料佐證。所以雇主常抱怨勞基法只保護勞工,未考慮到雇主。實際上,公司與勞工為不對等的關係,公司有各項經營管理權及獎懲可應用,而勞工卻沒有,所以勞基法為了保護弱勢的勞工,規範了雇主應盡的各項義務。前述勞工工作不認真屢勸不聽,公司可適當運用獎懲及管理辦法,使勞工敬畏而改善工作態度,如經多次的懲處後仍不改,再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終止勞動契約,較無爭議。

Q28、記過可否減少特休假?

公司在工作規則中訂定,員工該年度如遭記大過以上懲處,該年特別休假減半,此規定與勞基法抵觸,縱然勞工簽名同意也是無效。

Q29、女性勞工夜間工作之規定為何?

雇主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工作,須經工會同意或經勞資會議同意,且符合下列規定:一、提供必要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宿舍。

妊娠或哺乳期間女工,不得於前述時間工作(勞基法第四十九條)。

Q30、產假規定為何?

分娩前後給予產假八週,八週的期間係連續計算,含例假日。產前可分批請假,產後應一次請足天數(含假日連續計算)。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產假四週。受僱六個月以上,產假期間工資照給,年資未滿六月,減半發給(勞基法第五十條)。

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產假五日(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惟此部分是否給薪由雇主自行決定。

產前檢查可請產假,也可請特別休假或事病假。

Q31、妊娠期間可否改調輕易工作?

妊娠期間得改調輕易工作的請求權在女工,雇主如基於保護母體安全在徵得女工同意後,也可主動調動。勞工如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薪(勞基法第五十一條),包括主管加給也不能少喔。

Q32、勞工親人死亡,但不屬「勞工請假規則」中請喪假的列舉親等,是否可請喪假?

勞工如確有需要,可向公司說明並詢問是否可請喪假,公司可視實際情況給假,惟准假權在公司。

Q33、工作時間的計算?

上下班交通時間不算工作時間,待命時間、前置、後置作業的時間皆視為工作時間。像公車、飛機抵達目的地後,勞工在車內或艙內的打掃時間皆視為工作時間。

另下班後留下來接受教育訓練的時間算工作時間,惟此部分因與平時工作性質不同,加班費的發放標準由雙方議定之。

Q34、待命時間薪資的計算?

司機等待首長下班,雖可自由行動,但不能跑太遠,待命時間計入工作時間內,工資照給。公司客服部門維修人員如採輪班在家待命接電話,有任務再行外出,此部分待命津貼由雙方議定。

Q35、值日值夜津貼的計算?

值日值夜須徵得勞工同意,其工作性質多為收文件、接電話、巡現場、聯繫等,與正常工作性質不同,故津貼的標準由雙方議定。如值日值夜的工作與平日工作內容相同,則應依規定發給加班費。

Q36、資遣費扣稅?

資遣費、退休金非屬薪資,公司不得預先扣稅,扣稅亦會使給付金額未達標準。

法律與教育小魔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分類:生活情報
2010/08/10 00:54

 

台灣立報 更新日期:2010/08/10 00:07 張舒涵

【記者張舒涵台北報導】黑心日用品進駐各大賣場,台北市議員周威佑接獲民眾投訴,經調查後,質疑「勇昌貿易商」長期偽造商品製造日期,要求台北市衛生局立即稽查。

 

周威佑接獲投訴後,請助理前往大潤發中崙店做商品購入和調查,巧遇進口貿易商進駐賣場清點貨品的員工,現場考她如何解讀印刷在瓶底的序號,員工答不出來,賣場員工及消費者應如何辨識?

 

梁文傑表示,「勇昌貿易商」以進口美容清潔保養用品為大宗,透過平行輸入的方式(俗稱水貨),進口後再轉賣至賣場。他們從大潤發中崙店買來的數樣清潔保養品,可發現同一批號,被貼上不同的製造日期;或不同批號的商品,卻是同一製造日期的怪現象。

 

同商品「GATSBY」男性洗面乳合法代理商保存年限為3年;勇昌貿易商則貼上5年,離譜的是,勇昌貿易商還忘記把瓶底的原廠製造日期擦掉。同一產品「Vaseline凡士林」的製造日期,有打印的,也有印刷上去的,保存年限卻完全不相同。勇昌貿易商分別在民國96年、99年,有2件商品因商品標示不實遭相關單位開罰。

 

周威佑指出,一名陳姓女子曾向大潤發投訴,用了勇昌進口的「ZEST激效芒果柑橘潤膚香皂」後,身體黃黃的洗不掉,出現發癢、紅腫症狀,原廠包裝無製造日期,只見白色包裝褪色成黃褐色,原廠標示不清。

 

另外,發現旁氏冷霜的瓶底製造日期疑似遭丙酮擦拭過,只見黑黑的污痕,不見製造日期。

 

勇昌貿易進口的德國知名品牌「dulgon德而康」、「sanosan莎若森」,議員向德國總公司詢問製造日期編碼的意義。發現2008年製造的產品被勇昌貿易商改為2009年;周威佑表示,勇昌貿易疑似偽造原廠商的標示貼紙,此舉已有涉及刑法的可能。

 

台北市衛生局藥物食品管理處處長姜郁美說明,產品保存期限能自行延長,除非能提出商品的「架儲實驗證明」及「虐待實驗證明」。衛生局將啟動行政調查機制,要求勇昌貿易公司為與原廠標示不同做說明,並要求賣場調出商品相關進貨資料;若經證實產品標示不實,將依消費者保護法,要求廠商60天內下架、銷毀,並全面改善,並比照「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處罰款5萬元以下;另外追究賣場管制的相關責任。

 

吳志澤透露,依民眾舉發資料顯示,勇昌貿易商的產品普及各大賣場,目前北部除了大潤發、愛買;南部有頂好、全聯福利中心、HOLA、新光三越左營店;甚至網路商店皆有。呼籲民眾購物時,看清楚商品製造標示,檢查有無可疑之處,小心、謹慎為上策。

 

國泰醫院皮膚科兼任主治醫師許哲豪表示,保養品多含化學成分,過期可能發生接觸性皮膚炎、紅疹,有些美白產品還可能造成「美白不成反變黑」。

 

台中護專副校長兼美容科教授黃宜純提醒,若要冒險用過期品,得作貼布實驗,先用棉花沾保養品貼在較不會接觸光線的皮膚6到8小時,若沒過敏、起疹才可用,但過期超過一年就絕對別用。

法律與教育小魔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分類:生活情報
2010/08/10 00:52

 

自由 更新日期:2010/08/09 04:11  

最近3起網路購物糾紛

 

〔記者黃美珠/竹縣報導〕網拍標錯價的交易糾紛,新竹縣最近有3起鬧到縣府消保官處協調。消保官靳邦忠呼籲網購族,下標前要審酌網路標價是否符合市場行情﹔明年起,不管是否真的標錯,業者有權2天內提出正當理由拒絕下單。

 

靳邦忠說,可能是受戴爾、蘋果在網路標錯價事件影響,近來連續接到3件,因賣方在網路上的標價尾數少了1個「0」,導致買家申訴的案件。

 

都是標價尾數少個0

 

首先是原價每台1萬2900元的「Panasonic」相機,經賣家打折後,計畫要以8900元出售,卻疏忽,網路標價每台890,1個半小時,被4個人搶標240台,賣家不想做這筆生意。

 

另外原價從2000元到2萬9000元不等、號稱不含毒性物質的義大利進口兒童陶土,也因少標1個零,被某幼稚園園長的姐姐搶購150組。

 

陳姓女子要買羽毛球拍,看到原價每支6000元的GOSEN限量商品,每支只要600元,一口氣買了9支。雙方為此面對面溝通,業者願意給她適度補償,只求取消交易。

 

靳邦忠認為「正常的消費行為」,以相機和羽球拍來說,每人的需求量應該只有1、2台(支),額外的數量都非正常,所以只要求業者依正常的數量,履行網路上標示的售價賣出即可。額外沒能低價買到的數量,陳女若自認有損失,他建議改循民事訴訟爭取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

 

靳邦忠說,這樣的認定,在法院也有類似看法,畢竟根據社會上相同的經驗、智識、以及處在相同狀況下,買家其實是可以判斷網頁上的標價很可能是標錯了的,只是心存僥倖罷了。

 

明年 網路拍賣新規範

 

他說,為解決這類爭議,經濟部已在今年6月中公告所主管的零售業若從事網路拍賣,業者在買家下單後2個工作天,可以提正當理由拒絕,明年起生效。這意味就算賣家真的標錯了商品價格,只要及時提出正當理由,就可以不成交,值得網購族注意。

 

當然,為防止賣家刻意用標錯價吸引買家下單,改促銷其他商品。靳邦忠說,這樣的銷售行為構成商業上的欺罔,可處5萬到2500萬元不等的罰款。

法律與教育小魔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分類:心情故事

2010/08/07 01:35
孩子們再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就要開學了,為了要讓孩子們接受更好的教育資源,我是卯足了勁在法律事務所和補習班猛賺錢。昨天和房東說:『租屋處的冰箱好像冷媒不夠,以致於冰箱溫度似乎不夠冷。 房東大手筆的說:『要換一台新的冰箱給我。』但坦白說,租約到十二月初到期,我並不打算另續新約,而是打算另尋他處。因為我覺得現在租屋處的房租有點高,算一算也租了有九個月左右了,剩下三個月就到期了。我終於有一種『快如釋重負』的感覺。房子一定要一個人住才舒服,因為我實在不習慣和別人共住,再加上有時花蓮的姊妹們,會北上來住我這兒。所 以,我到時候還是要找一個我覺得合理又乾淨的房子。反正,我自己會看房子的堪輿方位,也會看一間房子到處乾不乾淨!所以基本上,找房子是難不倒我。但也不用太早找房子,11月中再找就可以了。至於,房東想用買新冰箱來討好我讓我同意續新約。基本上,我是一個很理性思考的人,除非他能讓步和降房租,否則再和他續新約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 。畢竟,我來台北工作也五年了,對於北部物價和生活環境早已『瞭如指掌』。早已懂得用『理性角度』去思考問題。所以,在找房子方面,我並沒有所謂的『人情壓力問情』。只有房價合不合理與房子乾不乾淨的問題罷了!

法律與教育小魔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分類:心情故事
2010/08/06 01:22
昨天我不得已的對兒女們,撒了一個小謊。因為法律事務所,這個月的業績營業額目標還沒有達成,而我又身肩承擔起全法律事務所百分之八十營業額的重擔,所以原先和子女們說好的,這星期六要去花蓮接她們的願望,不得不遞延到下星期。其實,對子女們暫時爽約,我自己也覺得很過意不去與難過,但法律事務所老闆的小孩,正因病在醫院開刀。而我為了讓老闆沒有『後顧之憂』,當然要一肩扛起擔負公司業績的重責大任。更何況,我前天夢到一條蛇,而昨天又夢到烘爐地的土地公,很高興的拄著拐杖挽著白鬍鬚,笑笑的告訴我說:『孩子我要送錢給你,你記得要來烘爐地拜拜和來看我。』其實,我和烘爐地土地公說起來,真的算是蠻有緣的,因為烘爐地的土地公爺爺,對於我的要求一向都是『有求必應』。我真的很感謝烘爐地土地公爺爺,對我的厚愛與慈悲。我想居於『責任感與責任心使然』,我一定會將所有的事全部都完成與告一段落時,而後再高高興興的去看小孩與接小孩。因為我畢竟要擔負起扛起全公司百分之八十以上業績的『重責大任』。這不是一種『沈重的負擔』。而是我報答公司對我的『知遇之恩』的最有效方法。

法律與教育小魔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分類:生活情報
2010/08/05 02:15
稅務問答/管委會出租外牆 租金要課稅
【經濟日報╱台北訊】
2010.08.04 03:28 am
 

潮州許先生來電詢問:大樓管理委員會將大樓的屋頂出租,所收取租金收入應否課稅?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大樓管理委員會將大樓的屋頂、外牆出租給住戶以外的人使用,所收取的租金收入係屬銷售勞務之營業收入,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並應以該營業收入減除與該營業有關的成本費用後申報為所得額,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另前開所得因係作為公寓大廈的管理、修繕費用,並無盈餘分配問題,故可免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亦免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2010/08/04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法律與教育小魔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分類:生活情報
2010/08/05 02:14
稅務問答/綜所稅死亡結算 三月內申報
【經濟日報╱台北訊】
2010.08.04 09:17 am
 

八德市姜小姐問:納稅義務人於年度進行中死亡,其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如何辦理?

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答覆:個人在年度中死亡,除了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合計數,可以免辦結算申報以外,仍然要辦理申報,而死亡年度的所得申報規定分兩點說明:(1)如果死亡人遺有配偶,則由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2)如果沒有配偶,應該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在死亡人死亡日起三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並且就死亡人的遺產範圍內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的義務,如有特殊情形,得於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前,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延長申報期限。倘有任何申報問題,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2010/08/04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法律與教育小魔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分類:生活情報
2010/08/05 02:10
企業因應個資新法 速作體檢
【經濟日報╱曾更瑩】
2010.08.04 03:28 am
 

個人資料保護法新修正條文已於今年5月26日公布,既有證照與登記制業已廢除,至於其他新修正條文,將由行政院訂定施行日期,預計將在未來一年至一年半後施行。由於新法將不分行業,一體適用,過去並未適用個資法的企業應提早自我體檢,並建立有關制度以便因應,目前已適用個資法者,亦應因應新法有所準備。

首先,企業應清點所持有個人資料究竟有那些。一般公司即使不以個人為交易對象,而未建立個人客戶資料庫,但至少都會蒐集員工個人資料。公司應了解所蒐集個人資料的內容與種類,並核對是否為新法「個人資料」定義所涵蓋。企業如有蒐集新法第6條所定「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等個資,應注意除非有新法所規定事由,該等資料原則上禁止蒐集處理與利用。

企業經營有可能主張之法定事由包括「法律明文規定、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自行公開或已合法公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目的所為之學術研究」等,如企業沒有法定事由可以主張,未來新法上路後,即應停止蒐集、利用與處理。

接著應清查企業目前蒐集個人資料的途徑與方式,確認是否與新法規定相吻合。企業蒐集個人資料時一定要有「特定目的」,且應符合「蒐集」有關規定。一般而言,為經營業務,如與當事人訂有合約,或正進行簽約準備時,企業應已具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個資法有關蒐集之規定。因此企業所應注意者,乃係非自當事人處所取得的個人資料,以及非因簽約或履約所取得之個人資料。在新法規定下,企業經營業務而可據以合法蒐集個人資料之其他事由包括:「法律明文規定、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合法公開、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與公共利益有關」以及「取自於一般可得來源之個人資料」。

所謂「一般可得來源」根據法務部說明顯示,包括在網際網路上可得搜尋的個人資料。

再者,企業應確認使用個人資料之用途是否在所據以蒐集「特定目的」範圍內,如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則企業必須具有法定事由。正常狀況下,企業經營業務所得主張法定事由,主要為「法律明文規定」以及「當事人書面同意」。

此外,新法增加「告知義務」規定,於取得當事人對於個人資料蒐集以及特定目的外之使用之書面同意時,應將若干法定事項告知當事人,如個人資料非自當事人直接取得時,在處理以及利用前,亦應對當事人盡告知義務;新法亦規定在施行後一年內,應就施行前非自當事人取得個人資料完成有關之告知事宜。

新法更賦予企業「維護個人資料安全」義務,是以企業必須建立個人資料安全維護措施,以保護所蒐集個人資料之安全。

就此,未來企業更需要藉由標準作業流程,建立有效個人資料管理制度以及安全維護措施,進行風險控管,避免或減輕個人資料外洩或非法使用責任。是以,企業在完成自我體檢後,係應立即採取具體行動,建立個人資料管理制度以及標準作業流程,一方面確保企業個人資料之蒐集以及使用符合法令規定,另一方面則藉由流程控管降低有關風險。

(作者是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本文未必代表事務所意見)

【2010/08/04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法律與教育小魔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分類:生活情報
2010/08/05 02:06
借鏡美國 再審查制省錢省時
【經濟日報╱記者楊毅/台北報導】
2010.08.04 03:28 am
 

企業專利訴訟戰全面開打,國內企業該如何接招? 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馮博生表示,企業可循美國專利「再審查」機制,縮短冗長的法律訴訟程序以及節省高額訴訟費用,為搶奪專利訴訟先機的方式之一。

美國法院訴訟往往曠日費時,律師費更高得嚇人,加上現在企業常利用專利訴訟,做為拖延競爭對手產品銷售或市場宣傳的手段,尤其台灣高科技產業的產品生命周期短,根本就禁不起專利訴訟的考驗,國內企業應如何自保。

行政救濟省錢

馮博生表示,專利「再審查」機制是美國專利局特有的審查制度,屬於行政救濟手段,因此較美國法院的訴訟程序來得快速、簡便,審查費用也較律師費低。目前「再審查」機制在美國已開始受到企業重視及廣泛運用,但外國企業還是較陌生。

馮博生建議,企業在美國打專利訴訟官司時,可循美國專利「再審查」機制,避免訟累,他提到,先前台灣某家LED上市公司,便是透過專利「再審查」機制,保障該公司在美國的兩項專利權。

馮博生強調,知識經濟時代中,「專利就是企業的武器」,專利訴訟更已成為為商業競爭的一環。

LED廠曾採用

因此,他認為,台灣廠商還可利用「再審查」機制先發制人,主動向美國專利局舉證競爭對手侵權,專利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等,以便事先奪得有利的戰略地位和訴訟籌碼。

【2010/08/04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法律與教育小魔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分類:生活情報
2010/08/05 02:02
專利訴訟戰 國際化必修學分
【經濟日報╱記者楊毅/台北報導】
2010.08.04 03:28 am
 
企業智財金礦─專利訴訟勝利戰國策研討會,昨天舉行,理律合夥人馮博生(左二)、理律執行合夥人陳長文(左四)等人參加,分享企業面對跨國專利訴訟經驗。
記者陳俊吉/攝影

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馮博生昨(3)日表示,企業專利訴訟戰將成為台灣廠商躍上國際舞台的必經之路,建議企業應加強提升專利技術的品質和人才培訓。他並強調,企業在全球化布局時,千萬不可忽略法務的重要性。

 

理律法律事務所與財團法人自強工業科學基金會昨天聯合舉辦「專利訴訟勝利戰國策研討會」,聚集了國內外多位法界人士及業者,相互交換意見。

日前蘋果與宏達電、索尼與奇美電互控專利侵權案,引起外界關注。馮博生表示,由於台灣產業逐漸由OEM(代工)轉型為ODM(設計),加上自有品牌愈來愈多,台灣廠商遭控專利侵權訴訟的機率將隨之提高。

馮博生指出,專利訴訟戰是企業躍升國際競爭市場的必經之路,必修學分。

國內企業必須提升專利品質,朝產品的關鍵元件技術做研發,並加強專利專業人才的培養和建立專業團隊,才能夠在面對專利訴訟時從容應戰。

理律執行合夥人陳長文引用成吉思汗的「雅薩法典」指出,企業經營者常將企業法務或律師顧問的諮詢意見,視為專門傳達惡耗的探子,一概否決相關法律資訊,但只要不慎觸法,不僅將造成企業的重大損失,更甚者將倒閉。

陳長文認為,企業進行商業競爭前必須先通過「法律」門檻,有時法律更是商業競爭的手段之一。

法律對企業來說,重要性不亞於產、銷、人、發、財等傳統「企業五管」功能,是企業管理中不可或缺部份。

陳長文說,一流企業經營者必須將法律判斷或建議,納入決策流程與危機處理過程中,高階經理人更要認知「法務不是總務」的道理,積極強化企業法務角色。

陳長文指出,多年前Sony法務長曾對他說,「新力是日本大企業中,唯一不把法務部門當成總務部門來用的企業」,現在Sony已擠身全球百大品牌的排行榜,但兩岸三地的華人企業卻仍在原地踏步、均未上榜,值得借鏡。

【2010/08/04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法律與教育小魔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10/08/05 01:55

iphone兩支賣1萬8? 貪便宜被騙
【聯合報╱記者陳金松/即時報導】
2010.08.04 10:21 pm
 

20歲潘姓女大學生在拍賣網站上發現有人賣蘋果iphone3gs手機,2支才賣1萬8000元,潘女以為撿到便宜匯款下訂,時間到了卻沒收到貨,對方手機也打不通,才驚覺受騙上當。

潘女前天在網路上以8000元和10000元的價格,向不知名賣主購買黑、白色的2支iphone手機,對方說好昨天傍晚貨品會寄到,潘女以為撿到便宜,其實是被詐。

【2010/08/04 聯合報】@ http://udn.com/

法律與教育小魔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分類:生活情報
2010/08/05 01:50
前日盛副理偽造股票 詐貸自家銀行2億元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即時報導】
2010.08.04 10:21 pm
 

日盛銀行前企業金融中心副理曾俊雄被控以偽造的台積電股票、公司本票等,協助高隆田村公司向日盛詐貸新台幣2億元。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依違反銀行法,判他5年、併科罰金新台幣2000萬元。當時擔任高隆田村公司總經理楊實華則遭判刑6年、併科罰金4000萬元。

 

【2010/08/04 聯合報】@ http://udn.com/

法律與教育小魔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分類:生活情報
2010/08/05 01:46
網拍盜版遊戲 面交時被逮
【聯合報╱記者王宏舜/即時報導】
2010.08.04 10:21 pm
 

林姓男子(47歲)在拍賣網站兜售盜版遊戲光碟,遭代理廠商盯上,下午林和「買家」約定在新莊輔仁大學門口交易時,被警方逮捕,並依違反著作權法將林送辦。林所拍賣的光碟包括「紅之海2」等4片,都是自行拷貝到空白光碟片後販售。

 

【2010/08/04 聯合報】@ http://udn.com/

法律與教育小魔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

分類:生活情報
2010/08/05 01:31
車卡平交道 保命「按、推、跑」

【聯合報╱記者陳信利/斗六報導】
2010.08.04 04:14 am
 

台鐵雲林縣段今年發生兩起駕駛人闖越平交道車禍事件,其中何姓駕駛人抱下小孩僅車毀,但黃姓駕駛人未將2歲林姓幼童抱離,車毀人亡。鐵路警察局斗六派出所呼籲駕駛人勿擅闖平交道,萬一車子故障卡在平交道,一定要遵守「按、推、跑」保命原則。

台鐵斗六派出所所長黃國忠昨天表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機車行經平交道時速不能低於15公里,違者可處600元至1800元罰鍰;當平交道警鈴響起、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桿已放下,只要上述任一情況強行通過平交道就視同闖越,違者將罰6000元至1萬2000元罰鍰。

斗六火車站站長林坤耀說,萬一車子卡在平交道,人員一定要先全部下車,再依「按、推、跑」處置,即趕快按下平交道旁紅色緊急按鈕,再將車子推離平交道或排除障礙物,聽到警鈴響起趕快跑離平交道。

按下緊急按鈕,火車司機員可在1.2公里內接到警訊,有600至800公尺煞車安全距離,平交道前後火車站也同步接到警示信號協助處置;警鈴響起時,自強號約30秒就會通過平交道,貨物列車約60秒會通過,因此,聽到警鈴聲務必跑離,否則會被火車撞上。

警方提醒駕駛人,萬一穿越平交道而被困在遮斷桿前,警鈴響起要緊急衝過去,因火車可能隨時到達,受罰及賠償事小,萬一造成重大車禍或人員傷亡,再也無法挽回。

【2010/08/04 聯合報】@ http://udn.com/

法律與教育小魔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分類:生活情報
2010/08/05 01:23
水表10年皆零度 偷水被抓賠百萬
【聯合報╱記者陳崑福/屏東縣報導】
2010.08.04 04:14 am
 

屏東縣新園鄉鄭姓鄉民十三年前申裝自來水,但抄表員發現好多次都是零度,懷疑有問題,報警調查,果然發現鄭姓鄉民安裝「三通」(水管名稱)轉接管連接自來水管偷水,依違反自來水法送辦。

檢察官認定鄭姓鄉民偷水十年,如果法院判決確定,將追償一百六十三萬元以上的水費。

屏東地檢署檢察官偵結時,還以「十多年來,東港營運所終於有人用心工作而發現該地址用水量絕大多數均為零度之不合理情形」,嘉許查獲人員。

自來水公司第七區管理處副理王明孝指出,查獲偷水行為,公司以一年用水量一萬五千一百廿度追償,以每度十點八元計算,約十六萬三千多元,公司會依判決追償,用戶可能得不償失。

七十一歲鄭姓男子民國八十六年間向水公司第七區管理處東港營運所申裝自來水,營運所查表人員今年二月廿五日上午到鄭姓用戶家抄表時,發現水表長期以來多數竟是零度,相當可疑,因此報警調查,查出「鄭男」使用「三通」偷水。

鄭姓用戶是把水表前端進水管鋸斷,再安裝「三通」轉接管連接,再由轉接管繞過水表,使自來水不經水表計算而直接進入家中的水塔,供全家人使用。

鄭姓用戶被查獲後坦承有偷水,但沒有偷那麼多,還向檢察官求情。但檢察官認為他未完整交代從何時起偷水,誠意不夠,認定他至少偷了十年的水,估計十五萬一千二百度,昨天依違反自來水法將他提起公訴。

 

對檢察官的「嘉許」,東港營運所人員無奈地說,用戶偷水手法很多種,很不容易查到,即使認為可疑,也不敢冒然查表。日前在一用戶查表時,詢問對方,卻遭對方惡言大罵,還詛咒查表人員;有的用戶則以使用地下水回應,因此縱然懷疑水表可能被動了手腳,也不便輕舉妄動。

【2010/08/04 聯合報】@ http://udn.com/

法律與教育小魔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分類:生活情報
2010/08/05 01:17
旅展…省很大 被騙…頭很大
【聯合報╱記者王慧瑛翁禎霞/連線報導】
2010.08.04 04:14 am

 

新竹縣魏姓女護士5月底參觀竹北旅展,購買屏東恆春「覓靜田民宿」套票,她與這家民宿連繫無回應,手上套票變廢紙。
記者王慧瑛/攝影

 
 
 
新竹縣魏姓女護士5月底參觀竹北旅展,以3999元購買屏東恆春「覓靜田民宿」4人行3天2夜套票,她昨天與這家民宿連繫,民宿電話無人接聽,撥打業務員電話也沒人接,上網查詢發現,外縣市也有不少受害者,手上套票變廢紙,省很大變成騙很大,她昨天向警方報案。

屏東縣消保官程俊昨天帶隊前往覓靜田訪查,發現民宿負責人余明昌已不知去向、無法聯繫,縣府已針對業者是否涉嫌詐欺部分,移送警方偵辦。程俊呼籲已購此民宿票券民眾,儘速與縣府消保官或觀光科聯絡,聯絡電話(08)7320415分機2700或(08)7323180。

「我對旅展完全沒有信心了!」魏姓護士說,她之前曾在旅展買過旅遊套票,印象還不錯,參觀旅展想揀便宜,沒想到這次竟然踩到地雷,讓她好嘔,她看收據上的編號是1千多號,她認為,受害者恐怕有上千人。

魏姓女子昨天先找新竹縣消保官靳邦忠,消保官認為這是詐欺行為,要她先報警。魏姓女子昨天打電話給民宿業者和業務員,連繫多次都找不到人,她轉而連繫負責辦旅展的展覽事業公司,得到回應也是「承辦人不在,會再與她連繫」。

魏女說,她今年5月31日參觀在新竹縣體育館舉辦的竹北旅展,看到有業務員促銷恆春「尋靜觀海民宿」及「覓靜田民宿」,推出4人同行3天2夜才3999元,套裝內容包括住宿2晚及活動券等,甚至還有接送,非常超值。她說,業務員陳志遠當時要求她只能付現金,不能刷卡,現在才明白,原來這是一場騙局。

【2010/08/04 聯合報】@ http://udn.com/

法律與教育小魔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分類:生活情報
2010/08/05 01:12
麻醉失當? 女童失明、肢障
【聯合報╱記者賈寶楠楊德宜/桃園報導】
2010.08.04 04:14 am
 

壢新醫院麻醉醫師謝**3年前替8歲鄒姓女童進行全身麻醉時,疑似疏忽女童已發生呼吸道阻塞、腦部缺氧,未及時處理,導致女童腦部永久性傷害,雙眼失明,四肢肢體中度障礙,遭桃園地檢署依業務過失重傷害罪嫌起訴。

檢方偵訊時,謝**辯稱醫療過程有時會發生無法掌握的變數,他不敢斷言鄒姓女童為何發生嚴重後遺症,應該是藥物過敏導致。

壢新醫院說,謝**是創院15年的資深醫師,看診、工作態度認真,醫院相信他的專業,還盡全力帶鄒姓女童去上海壢新醫療集團醫治眼睛,醫院尊重司法,靜待判決。

檢方調查,鄒姓女童96年間在學校遭同學推擠跌落,造成肱骨骨折,麻醉開刀2小時後嚴重攣。

女童家屬事後狀告麻醉醫師謝**與馬姓骨科醫師,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認為,女童無癲癇或抽搐病史,腦病變及抽搐應是缺氧造成,可能原因是麻醉中呼吸道阻塞,謝永成未能發現、處理。

衛生署根據麻醉紀錄,認為當時對女童注射的肌肉鬆弛劑、巴比妥類製劑及吸入性麻醉劑,都未有過敏反應;且手術期間沒開啟麻醉藥物,進行手術與缺氧性腦病變沒有因果關係,因此謝**有醫療行為過失。馬醫師因此獲處分不起訴。

謝**說,當時評估鄒姓女童全身麻醉沒問題,麻醉後請護士照顧,他去處理另一名病人,處理好回來時,鄒姓女童還很正常,沒過二、三分鐘,護士通知女童心跳變慢,他急救後已回復,氧氣濃度也正常,才交給馬醫師進行手術。

【2010/08/04 聯合報】@ http://udn.com/

法律與教育小魔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Close

您尚未登入,將以訪客身份留言。亦可以上方服務帳號登入留言

請輸入暱稱 ( 最多顯示 6 個中文字元 )

請輸入標題 ( 最多顯示 9 個中文字元 )

請輸入內容 ( 最多 140 個中文字元 )

reload

請輸入左方認證碼:

看不懂,換張圖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