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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邵心杰/台南報導】 2010.11.13 02:46 am


今年4月間歐姓女子騎重機車行經台南市南區新建路36巷口時,被突然竄出的黃金獵犬衝撞,人車倒地受傷,李姓飼主涉及過失傷害,台南地檢署昨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檢方調查,當晚10時,李姓飼主帶著愛犬前往新建路36巷口活動,卻未為牠繫上鍊條或其他安全防護措施,任黃金獵犬在巷口道路上活動;歐姓女子騎重型機車行經該處,沒想到黃金獵犬突然竄出,衝撞機車,致使女子人車倒地,因而造成她右側顴骨及右肩鈍挫傷。

檢方認為,飼主本應注意愛犬的活動地點若屬公眾往來道路,應防止犬隻侵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以免發生危險。因此,認為李姓飼主涉及刑法第284條第1項的過失傷害罪嫌。

【2010/11/13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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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饒磐安/台北縣報導】 2010.11.13 02:46 am


知名化妝品直銷公司雅芳Avon,去年推出聚光燈巨星魅力女性香水「SPOTLIGHT」,由美國影集「六人行」中女主角好萊塢女星寇特妮考克斯代言;但香水「SPOTLIGHT」商標,與美髮用品「光點spotlight」商標相近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未核准商標註冊,雅芳提訴願也被駁回。

雅芳後來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商標註冊的行政訴訟,但法官仍以兩商標雖近似,易造成消費者誤認為來源相同的系列商品,但「光點spotlight」商標比雅芳的「SPOTLIGHT」商標更早註冊,因此判雅芳敗訴。

雅芳公司主張,該公司推出的「SPOTLIGHT」商標,和美髮用品「光點spotlight」商標相較,兩者英文大、小不同,且「光點spotlight」商標有中文的「光點」,消費者很容易辨識出是兩種不同的商標和產品。

雅芳公司認為「SPOTLIGHT」是香水,「光點spotlight」則是頭髮用造型、染色、清潔和保養用品,兩商品性質不同,且雅芳商品都是公司直銷,與「光點spotlight」產品在百貨公司和超市銷售的管道不同,「雅芳Avon」是消費者熟悉的知名品牌,應給予較大的保護,希望法官撤銷原處分,並准予「SPOTLIGHT」商標註冊。

不過智財法院法官認為,「光點」是英文「spotlight」的直譯,兩商標的差別只在英文大小寫,字面意義也相同,近似度高,消費者不易區分,同時「光點spotlight」早在二○○六年十一月一日獲准商標註冊,比雅芳的「SPOTLIGHT」還要早,因此駁回雅芳之訴。

【2010/11/13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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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0.11.13 02:46 am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前主任陳**,為避責掩護同中心副主任蕭**不假離營,去年四月竄改公文又刪除電腦紀錄,代價慘痛,不但被判刑確定,昨天還被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休職一年的處分。

事發後,陳**被調為陸軍司令部委員,今年五月被命令退伍,七月刑事責任確定,偽造文書被判刑一年四月;擅離所在地,被判刑八個月;毀棄公文書,被判刑二年,緩刑三年。

蕭**原應於去年四月十七日到十九日在營留值,卻不假外出回台中住家,經媒體報導,因陳**到任後未依規定程序擅改中心的留值規定,將「在營留值」改為「電話留值」,又指示所屬改公文,刪除公文檔案資料,企圖掩飾真相。

監委通過彈劾,公懲會認軍紀十分重要,陳雖退伍,仍為休職一年的處分。蕭治群部分,監委認為他是依照上級命令行事,未通過彈劾,而由所屬機關記過兩次,調非主管職。

【2010/11/13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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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張宏業/台北報導】 2010.11.13 02:46 am


士林地檢署接獲線報,指男子辛順德涉嫌成立偽藥集團,專門製造號稱有減肥療效的偽禁藥牟利,檢方昨天搜索製藥工廠,查扣3萬8千顆偽禁藥,約談辛等19人到案。

檢方昨天查扣的偽禁藥包括「節節樂凝膠」、「抗腫寧凝膠」、「漢寶久久」、「納豆博士膠囊」、「我王膠囊」等35種偽禁藥品,這些藥品雖標榜有減肥、壯陽等功能,但幾乎都未經衛生署核准販售。

檢方調查,以辛順德為首的偽藥集團,在高雄縣鳳山有座製藥工廠,長期製作大量偽禁藥,銷往台北縣市特定藥局牟利,檢方昨天除查扣大批偽禁藥,也查獲原料300多公斤,估計市價約800餘萬元。

今年3月,有民眾到某藥局購買藥品食用,事後卻出現嚴重暈眩、四肢無力等症狀,經向衛生局檢舉,發現藥品內有添加禁藥成分,衛生署將全案函送檢方偵辦。

據調查,辛順德過去就曾有製造及販售偽禁藥行為,這次他雖然將部分藥品更名、改換包裝後再販賣,估計已有大量偽禁藥流入市面。

【2010/11/13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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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喝橙汁2杯 痛風率倍增每天2罐汽水 風險一樣高』本文摘自2010年11月13日蘋果日報 【邱俊吉、陳家齊╱綜合報導】國外最新研究,女性每天喝2杯柳橙汁,罹患痛風的風險,與每天喝2罐汽水類似,皆是常人2倍以上;即使1天只喝1杯柳橙汁,痛風風險也會提高4成。國內專家說,建議痛風患者平時還是喝水就好,勿喝高糖飲品。

解渴喝開水最好
這項研究由美國波士頓大學研究團隊進行,對象僅針對女性,追蹤近8萬名女性22年後發現,每天喝1杯一般水杯容量的柳橙汁者,罹患痛風可能性比常人高4成1;日喝2杯,風險則會增到2.4倍。若有喝汽水習慣,則每天1罐(易開罐),罹痛風機會較常人高7成;若日喝2罐,風險將增到2.5倍,與每天喝2杯柳橙汁風險類似。
研究團隊認為,柳橙汁中含果糖,攝取過量會使尿酸堆積在關節,形成痛風。
國內專家對上述發現持保留態度,台中慈濟醫院風濕免疫科主治醫師林亮宏說,從未聽過柳橙汁會增加痛風風險,但會建議已患有痛風者,「想解渴還是喝開水最好。」書田診所營養師陳韻帆則說,新鮮柳橙汁含豐富抗氧化物,適量飲用反而可能有助預防痛風,對此研究參考即可。


痛風注意事項
.少吃帶殼海鮮、內臟
.維持理想體重
.避免高油飲食。因為脂肪會抑制尿酸的排泄,攝取高油恐致痛風發作
.國外最新研究發現,女性每天喝1杯柳橙汁,罹患痛風的可能性比常人高4成1;日喝2杯,風險將達2.4倍
資料來源:林亮宏醫師、陳韻帆營養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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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覺打呼當心 鼻過敏復發 恐呼吸中止天氣不穩 氣喘童增4成 應積極就醫』**本文摘自2010年11月13日蘋果日報
上一張 1 / 1 下一張 過敏性鼻炎病童鼻腔組織易肥厚,較易罹患睡眠呼吸中止症。資料照片
【沈能元╱台北報導】一名5歲男童,日前因睡覺時出現打呼,且呼吸暫時停止,家人帶其就醫檢查發現,男童為過敏性鼻炎復發,造成鼻腔組織肥厚導致罹睡眠呼吸中止症。醫師表示,近期天氣不穩定,門診中因過敏性鼻炎、氣喘等就醫病童已增加4成,提醒應積極就醫,以免誘發睡眠呼吸中止症,影響發育與健康。

收治病例的台大醫院小兒過敏免疫風濕科主任楊曜旭昨在台灣聯合醫學會中發表此案例,他指男童到院時,其母主訴孩子睡覺時,常出現打呼、睡眠中止症狀,經檢查、確診其睡眠呼吸中止症病況,是由宿疾過敏性鼻炎所誘發,在給予經抗過敏藥物治療後,男童鼻炎與睡眠中止症狀均已改善。他說,近期天氣不穩定,因過敏性鼻炎、氣喘等就醫孩童人數約增加4成。
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耳鼻喉科主治醫師薛博仁提醒,孩童罹患睡眠呼吸中止症時,若延誤治療,可能導致孩童生長遲緩,且因睡眠時呼吸停止,易使心臟缺氧,增加罹患心血管疾病風險。


咬合不正機率高
台北榮民總醫院兒童感染科主任吳克恭也說,過敏性鼻炎病童,常須開口呼吸,將導致臉部肌肉僵硬、口腔上下顎骨結構發育異常,其齒列咬合不正機率,較正常呼吸孩童增加4倍,還可能形成暴牙、臉型變長等。
兒童過敏氣喘及免疫學會理事長、過敏免疫醫師徐世達說,預防鼻過敏應隔離過敏原,如塵蟎、蟑螂、貓或狗皮屑等,今年最新版「過敏性鼻炎診療指南」也建議,孩童若對貓狗皮屑嚴重過敏時,則應禁養貓狗,而媽媽於懷孕期間可吃海鮮、堅果類等食物,嬰兒出生後吃3個月以上母乳,都可降低日後過敏機率。


過敏性鼻炎注意事項
.患者應隔離過敏原,如塵、蟑螂、貓或狗的皮屑等
.若罹患過敏性鼻炎孩童,最好不要養貓、狗等有毛寵物
.大人應避免在室內抽菸
.孩童罹患過敏性鼻炎時,應盡速治療,避免誘發睡眠呼吸中止症
.治療過敏藥物有效且安全,罹患過敏性鼻炎孩童應按時服藥
.每天開窗4小時以上,增加空氣流通
資料來源:楊曜旭醫師、徐世達醫師、《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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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我剛簽字離婚時,我周遭的親友,得知我想從花蓮一個人北上來台北發展時,都力勸我打消念頭與不看好我會成功。但在我希望換個環境換個心情的情況下,我毅然決然的,一個人揹著行李,拋開在花蓮原有的人脈,一切從頭開始。這當中的辛苦與辛酸,實不足為外人道也。最窮的時候,我甚至曾在大過年的時候,一個人躲在房間偷偷吃泡麵,與流下想家想小孩的眼淚。但我在心中一直告訴我自己,我一定要咬緊牙根支持下去。我一定要讓孩子們,日後『以我為傲』。今年算是我來台北工作的第五年,算起來我早已成為,一個『道地的半台北人』。這短短的五年,我努力奮鬥與工作,從一個原本被社會局輔導的家暴個案,搖身一變而為一個,在律師事務所,佔有『舉足輕重地位』與一席之地的法律從業人員。這中間的苦與一切辛酸,我都一一的克服了。因為當時我心裡想著,我已在婚姻路上重重的『跌了一跤』,我絕不能夠再下錯賭注了。我要真實的掌握,真正屬於我自己的人生,要勇敢的走出一條『真正屬於自己的路』。所以,我真的比一般人在工作上,下更多的苦功與努力。只因為我相信『有夢想就一定要去實現』。畢竟,我是一個鄉下庄仔小孩,沒有任何的雄厚家世背景,要在競爭激烈的新北市成功『出人頭地』。我勢必要付出比別人更多的努力才行。我承認我自己是一個『愛哭的母親』,想小孩時我會一個人關起門來偷偷的哭泣,但在哭泣之後我就會更努力的打拼。憑著對小孩的一股愛,我成功的替自己創造出,輝煌的事業成績。這些都是以前平凡無比的我,從來都想像不到,甚至是想都不敢去想從來都不敢指望的事。而我自認自己雖然沒有娘親可疼,但我在心中深自期許,我一定要比別人更堅強與努力,一定要讓孩子『看得起我與以擁有我這位母親為榮』。所以我時時都將我對孩子的愛與想念,深深埋藏於心底。而將這一股想念,轉化為支持我『奮鬥與打拼的力量』。我要讓孩子清楚的明白,我永遠將她們二姊弟『深深的放在心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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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到超市去買了雞肉和米酒和燒酒雞的配料,雖然外面也有現成的燒酒雞可買,但終究比不上,一個人親手去煮燒酒雞那種『成就感』。每到秋冬,我就喜歡一個人去大賣場,或超市買雞肉、米酒和燒酒雞配料,一個人好好的『大快朵頤』一番。雖然我不常喝酒,但我的酒量還不錯,喝酒還不太容易醉。以前婚姻存續當中,有時我也會和孩子的爸,一起在家煮薑母鴨或燒酒雞來吃。記得我生二個小孩坐月子時,我可以坐一次月子,喝下十打米酒。我不常喝酒,只有尾牙或公司聚餐時才喝。而平常也唯有秋冬時節,我才會想自己,煮一些煮酒雞和薑母鴨,來對看我自己好一點。其實,一個人過也不錯,雖然有時難免會覺得有些孤獨和寂寞,但我對這孤獨和寂寞的感覺,早已『甘之如飴』。而我在吃燒酒雞時,總會『不由自主』的想起母親,懊悔沒能夠早點讓母親過好日子。而我也在心中許發願,我一定要多努力,好賺更多的錢,希望將來孩子讀高中時,二個孩子可以來我身邊與我同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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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生活情報
2010/11/13 14:10

生命力記者/陳力蓉報導 *** 《剛看到東森新聞專訪黃媽媽的故事,她是一個只有國小畢業的平凡母親,沒有高超的學歷,卻為了自己19歲當兵的兒子,因當兵『遭受不當管教而死亡』。而不斷的向國防部陳情。終於引起當時的國防部長蔣仲苓和唐飛的高度重視,進而促進『軍中人權促進會』的成立,也讓軍方開始去重視『不當管教和凌虐』的問題。這讓我不由起起『汽機車強制險』的催生者柯媽媽,因為正在就讀研究所的兒子柯重宇,被砂石車司機撞死,只有得到四十萬的理賠金,而到處向立法院奔走與陳情,而促成『汽機車強制責任險』的催生。這些社會案件的受害者母親,都沒有顯赫的學歷,但卻因為一股『母愛的力量』,而讓她們將『小愛化成大愛』。真的讓我們尊敬與佩服。這些母親真的是『全天下最偉大的母親』。》



黃媽媽(見圖),大家習慣這樣稱呼她。從一個平凡且傳統的家庭主婦,成為捍衛軍中人權的守護者,一路走來,所感受的辛酸與悲傷,沒有人能瞭解,也沒有人能體會。

 民國八十四年,黃媽媽收到在軍艦服役兒子黃國章的來信,信中沒有話家常,沒有道平安,有的,只是一連串的求救。黃媽媽向軍艦長官求證,副艦長證實,確有學長恐嚇一事,並允諾關切處理。然而,軍艦出海沒多久,黃媽媽即接到軍中來電。當時海軍總司令顧崇廉表示,黃國章因為上艦服役時間短,壓力大,受不了苦,所以跳海自殺。
 這樣的說法,黃媽媽無法接受,因為,黃國章沒有留下書信,也沒有任何預警,黃媽媽不知道,性情開朗的兒子,為何會自殺?就這樣,黃媽媽陷入有生以來,最極度的悲傷。
 數月後,大陸漁民在福建沿海打撈到黃國章的屍體,身著整齊軍服,無任何外傷。待黃媽媽趕至大陸,要求開棺驗屍,這才發現,黃國章顱內有一根粗長的鋼釘。黃媽媽赫然發現,兒子死因並不單純。
 「在多年的奔走下,黃國章的案子,至今仍無下文,軍法單位與海軍總部互踢皮球,沒有人敢碰,沒有人敢接,就這樣,黃國章成了軍法中的孤兒。」黃媽媽眼中閃著淚水,沒有流下,因為她說,她要堅強,她有切身之痛,所以她要幫助同樣遭受迫害的軍人及家屬。
 黃國章出事後,黃媽媽決定成立「軍中人權促進會」。一個非正式的組織,沒有辦公室,因為沒有錢;沒有工作人員,因為請不起。就這樣,靠著些許的經援以及朋友的幫忙,黃媽媽奮鬥了六年,她不斷地奔走,不斷地陳情,除了幫助人權受迫害的軍人及家屬外,亦為軍人的權利與保障請命。
 這樣漫長的六年,除了家人的不諒解,也遭到不少人的責罵。黃媽媽說,當初有位新黨籍的電台主持人,公然於節目中說「全台灣死千死萬,死那麼多人都沒有人在叫,就只有黃媽媽一個人在『哭夭』」,也有軍中高階人士說她是「瘋女人」。這一切,黃媽媽都忍下來了,她不在乎,因為她知道,她所做的一切,都是問心無愧,都是在幫所有的孩子。
 印象最深刻的,黃媽媽說,民國八十八年桃園空軍基地彈藥遭竊案,五個無辜的孩子因受不了刑求之苦,而為整件事情背起黑鍋。為了這些遭誣陷的軍人,黃媽媽到處陳情,也曾到立法院前靜坐一個禮拜,雖然過程屢遭軍方以及某些民意代表干預及阻撓,但值得欣慰的是,法律及證據還給這五個孩子清白,這也是有史以來,第一個由民間團體發起而偵破的軍中冤案。
 每年,因軍中人權侵害案件而死亡的役男達四百餘人,而申訴軍中人權侵害案件總數亦高達兩萬件。黃媽媽說,為什麼在這樣的體制教育訓練下,會有這麼多的冤案,這麼多令人無法置信的迫害。難道,維護人民安全的軍隊,竟如此無知?
 在一些軍中死亡案例中,存在著許多矛盾,而這樣的矛盾,軍方卻不去追查。試問,軍方將如何取信於民?而父母又如何能安心讓自己的孩子身處在如此般的險境?
 在昔日政治環境保守的情況下,一般民眾及民意代表對於軍方是不敢惹,也不想惹。而民代也因自身利益,對軍方存有忌憚之心。「人民應有自主性,要自立自強,這樣,真相才能找出;也只有真相,才能徹底要求軍方改進。」黃媽媽語重心長地說道。
 「曾經,在陳情抗議的時候,有數十名軍人拿槍指著我們;曾經,在陳情抗議的時候,受到民代及政府的阻撓。但是,現在的黃媽媽已不是以前的黃媽媽,可以讓他們用吼的、用唬的,因為,我已有相當的準備。」勇敢的黃媽媽,六年來,用「心」守護軍中人權,現在如此,以後,也是如此。
 「我喜歡這些年輕人,這麼青春的生命,保衛我們的國土,守護著人民,他們不應受到傷害,我們應該照顧他們。」言即此,眼淚滑落黃媽媽的臉頰。堅強的黃媽媽,因為黃國章,所以她勇敢站出來;因為黃國章,所以她積極幫助別人。談起黃國章,她仍有不捨,仍有心疼,對於她心中這個乖巧又俊俏的兒子。 
 黃媽媽,她是「軍中人權促進會」會長,也是軍中人權受害者家屬,她是陳碧娥—但大家仍習慣稱她「黃媽媽」。 軍中人權促進會 申訴電話:(02)2877-6993
申訴傳真:(02)2827-7026 申訴信箱:台北市北投郵政2-166號 E-mail:huangmam@pchome.com.tw 延伸閱讀:
軍中人權促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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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生活情報
2010/11/13 13:07
發佈日期: 2010.11.11 】*本文摘自消基會


案情:

本人於87年12月9日以兒子為被保險人,投保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人壽)美滿人生終身壽險附加個人型防癌終身健康險。

98年5月13日,兒子因罹患腦部惡性腫瘤,至台北榮民總醫院接受開刀住院治療至98年7月17日共計住院66天,出院後因化療不適於98年7月23日至台中慈濟醫院住院觀察2天。

詎料,本人向國泰人壽請求理賠在家療養保險金新台幣(以下同)272,000元時(4,000元×68天),遭該公司以前一次住院66天後、間隔5天即再次住院觀察2天為由,僅願給付最後7日之在家療養保險金28,000元,本人認為有違誠信原則且違反契約,因而向消基會中區分會提出申訴。

消基會處理:

消基會於受理申訴後,即去函國泰人壽,請其查明本件理賠金額及處理情形,國泰人壽函覆如下(節錄)「……本公司按實際在家療養日數,計算給付癌症在家療養保險金,但每次最長以實際接受癌症住院日數為限。有關98年5月13日至7月17日『癌症在家療養保險金』未完全給付部分,因與附約條款之約定不符,恕本公司無法依照所請辦理,敬請諒察。」簡言之,國泰人壽以「每次最長以實際接受癌症住院日數」的字眼,計算保險金,僅以第二次住院日數作為上限,完全不計算第一次住院日數。

本會於是召開第一次協調會,消費者表示,為何不能重新辦理理賠或直接將第二次住院觀察2日之申請撤回,而且如果知道第二次住院會影響理賠(變少),又有哪一個人會提出申請。當時國泰人壽代表表示,願以第二次住院不申請扣除後之理賠金額(即66天×4,000元)的共識,攜回公司簽呈核定後再次協調和解。

兩星期後,國泰人壽保險公司表示同意協調會共識作理賠,故本會再次安排雙方到會,當日保險公司代表提出已擬好之同意書,其中一段內容為「立書人業已完全瞭解依條款之約定給付5天療養金無誤,惟請貴公司就本次從寬給付220,000元整,立書人等同意不再向貴公司就任何之請求或主張……」等語。惟本會義務律師認為,業者本應理賠此金額,非所謂從寬給付,並向保險公司表達此是消費者的權利而非業者施惠,請保險公司修改用詞後再行簽立。

不料,俟後該公司代表致電本會,表示本會律師說法會造成誤會,本會工作人員則極力支持本會義務律師之言,且表示本來就該是如此理賠,消費者兒子已是腦癌患者,業者理應將心比心。

由於消費者亦無法接受國泰人壽上開和解用詞,再經消基會召開協調會後,國泰人壽終於同意再給付本件消費者「癌症在家療養保險金」共220,000元(共給付66天,並扣除之前已給付的金額),本案因雙方各自讓步而調解成立。

消基會說明與建議:

一、本件國泰人壽「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第21條癌症在家療養金之約定:「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19條約定接受住院治療出院在家療養者,本公司按實際在家療養日數計算給付癌症在家療養保險金,但每次最長以實際接受癌症住院治療日數為限」,其但書規定在司法實務上,各有不同解釋之情形如下:

(一)對於出院療養金在家療養日數,係指前一次實際接受癌症治療住院後在家療養且以實際住院日數為上限,若再次住院則重新計算(以本案例來說,出院療養金日數計算應為5天),有台灣高等法院95年度保險上字第9號民事判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4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1號民事判決,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4年度保險字第36號民事判決均採此說。

(二)對於出院療養金在家療養日數,係指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所有符合第19條約定接受住院治療之日數(以本案例來說,出院療養金日數計算應為66天),則有台灣高等法院94年度保險上易字第43號民事判決及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4年度保險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採用此說。

二、本會認為,按《保險法》第54條:「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此不同於《民法》解釋一般契約的原則,於適用上,自應視為是解釋保險契約時之特別規定。

本件兩造對於附約第21條但書規定之解釋有所爭執,惟依據《保險法》第54條之規定,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所有符合第19條約定接受住院治療之日數,基於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原則,該附約第21條但書所謂之實際接受癌症住院治療日數,應指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所有符合第19條約定接受住院治療之日數。準此,國泰人壽依約應給付本件消費者出院在家療養保險金272,000元。

三、又本件消費者之子,於98年7月23日至7月24日,因化療不適而至台中慈濟醫院住院觀察2天,此據國泰人壽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第19條約定:「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於有效期間內,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的併發症,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計算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並不具有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的併發症,而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住院治療之必要性,自不列入第19條約定之因癌症接受住院治療之日數,如依國泰人壽公司條款之解釋,其前一次實際治療癌症住院日數應為66天,本件消費者所得請求住院後出院在家療養保險金之日數上限亦應為66天無疑,一併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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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生活情報
2010/11/13 13:06
案情:

案例一:本人上網向「3C生活通」訂購電暖餅,商品送到時,發現表面有明顯的摩擦痕跡,質疑非新品,故於當日去電反映,公司同意換貨;然僅事隔一日,公司即來電指稱,寄回的商品並非公司原來的商品;本人無法認同此種卸責的態度,乃要求依《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稱《消保法》)第19條規定退貨還款,但遭公司拒絕,本人不服,遂向消基會申訴。

案例二:本人上網向拍賣賣家購買NIKE運動鞋。下訂前,賣家表示,實物與圖片如有不符可退貨;但於收到商品時卻發現色差很大,經向NIKE專賣店查證後,因顏色差異確實太大,本人乃向賣家表明要退貨或換其他商品,但賣家卻堅稱本人傳給他的相片和網站上的一樣,且遲遲不予回應,也不願告知電話、地址等,以方便積極進行後續處理,本人只好求助於消基會。

案例三:本人上網向「金發音響行」購買中古冰箱二台,收貨後發現,其中一台的冷藏室及冷凍庫不冷,且壓縮馬達管路漏冷媒;另一台的冷凍庫後方則結了大塊霜,經請專業技師判斷為化霜與溫控功能故障。於是向公司反映要求退貨,老闆表示同意,但事隔一個月仍未處理,本人乃向消基會申訴。

案例四:本人於「全國家電網」看到三洋義式蒸氣式咖啡機、型號SAC-15X乙台,因其在網站上標明「附鋼杯」及「產地台灣」,故售價較其他網站為高,基於愛用國貨,便下單購買。然於收到商品時,卻發現外箱標示著「中國製」,也未附鋼杯;本人以為公司寄錯商品,隨即上網向公司反映。

次日,本人去電全國家電網後,公司強調退貨要自行負擔運費,並要本人再次上網查看。當本人再至其網站查看時,發現網站上「附鋼杯」及「產地台灣」的標示,已全被刪掉,本人感覺被坑,遂向消基會申訴。

消基會處理:

案例一:經建議,消費者寄發存證信函予公司後,公司即刷退處理,全案迅速並順利解決。

案例二:因消費者無法提供賣家的地址或電話,賣家又是「個人」(無營業登記),且消費者又不記得在哪一個網站購買,在沒有賣家地址或電話的情況下,本會無法介入,建議消費者若質疑賣家欺瞞或販賣偽品,可向警局報案。

案例三:經消基會瞭解案情後,得知雙方因退貨程序互不信任,致處理進度一再拖延,遂通知雙方召開協調會以解決紛爭;就在協調會前兩天,消費者告知已完成退款,全案圓滿落幕。

案例四:經消基會去函並致電公司後,得知公司仍堅持立場,雙方無協調空間,遂建議消費者向消保官再申訴,而消費者表示欲息事寧人,乃放棄再次申訴。

消基會說明與建議:

上述案例一起因於公司質疑消費者所退商品,非該公司原來商品,幸賴最後公司願依循《消保法》第19條的規定處理,本案得以迅速解決。

案例二中,因賣家未留電話及地址,消費者質疑非正品及廣告不實,卻求償無門,建議消費者,於網路購物前務必查證賣家的相關資料是否屬實,以保障自身權益。

案例三中的消費者雖已錯過7天猶豫期,幸而公司能遵守《民法》瑕疵擔保給付責任,使該起糾紛得以解決;建議消費者於網路購買二手商品時,記得在下訂前先以文字議定保固責任、範圍與條件等作為憑證,以免交貨後因商品瑕疵,衍生維修爭議。

案例四乃因消費者質疑業者於其申訴後,方更新網站標示內容,有廣告不實的嫌疑;而業者始終堅持其立場,致糾紛無法解決。建議消費者於網路購物,在下訂時,應同時下載相關商品頁面,保留證據;若遇抵賴型業者,應勇於申訴到底。

網路消費糾紛類型繁多,除現行的《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等相關規定可適用外,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另訂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指導原則」供參考。

「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指導原則」具強制執行力,呼籲企業經營者應確實遵守,以免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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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生活情報
2010/11/13 13:05
發佈日期: 2010.11.11附件 **本文摘錄自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2009年年底因為「阿凡達」的熱映,3D電影掀起熱潮,光是今年7至12月,就有19部3D電影等著開拍。觀賞3D電影可以感受到如臨眼前、身歷其境的最大刺激,但也開始聽到很多人因為看了3D電影,而產生身體上的不舒服。
有些3D技術就是分別給左右眼看到不同的畫面,以類似視覺暫留的反應,經過人腦的合成產生立體感。為了融合影像,兩眼要做調適,一但時間久了,水晶體的調節力較差者就容易出現眼睛酸澀、頭昏想吐等不舒服的感覺,因此並非人人都適合觀賞。
為了實際瞭解消費者看3D電影產生不適感的情況,消基會特地於10/1~10/20進行網路問卷調查,有65人表示身體有不適感;另外,也對電影院購票處,進行關於3 D電影公告事項的調查,瞭解是否有提醒消費者,有哪些人需考量身體狀況後再決定是否觀看、觀賞3D電影身體若有不適者要如何處理、以及毀損或遺失3D眼鏡要賠償多少錢等事項的公告。
網路問卷調查結果
一、看3 D電影最多不舒服的症狀為:眼睛酸澀、疲勞、頭暈、疲倦感。
在65位身體不舒服的人中,最多人有的3種症狀為:眼睛酸澀、疲勞:36人;頭暈:33人;疲倦感:29人。其次的症狀有:眼前出現雙重影像:22人;肩頸酸痛、頭痛、噁心、嘔吐,分別為13人、11人、11人、3人;其他症狀:3人。另外,有10人表示因為3D眼鏡太重壓迫鼻梁或是大小不合適而造成不舒服。甚至在這65人當中,同時有3種症狀以上的就有31人。(總計回收73份問卷,設定問卷的問題是請曾產生不適感的人填答,有8名無特殊症狀者亦填寫問卷)
二、有近視的人看3D電影較易產生不適,占43%。
在65位身體不舒服的人中,38人表示本身無特殊病史;28人有近視;3人有心血管疾病;2人有老花眼;有暈眩症、乾眼症、斜視的各有1人。在這次的問卷當中,感覺身體不適的人,近視的比例最高,占43%。
三、62%的消費者覺得3D眼鏡大小不合適:
在73份問卷中,覺得3D眼鏡戴起來大小合適的有8人,20人沒有特別感覺,大小不合的人有45人,占62%。目前電影院提供3D眼鏡只有一種尺寸,所以有的人會覺得太緊或太鬆,覺得太鬆的人,3D眼鏡就會不斷滑落,要用手一直扶著,覺得太緊的人,臉頰跟太陽穴部位就會受到壓迫,甚至還戴出壓痕。此外,3D眼鏡本身的重量太重,也讓消費者感到不適,如果再加上戴近視眼鏡,對鼻梁的負擔就更大了,這些都影響到消費者看電影的心情及專注度。
電影院關於3 D電影公告事項的調查
一、調查樣本:
調查時間為99年11月2日~4日(上映奪魂鋸3D),調查10家電影院的售票處,分別為,北市:1號「台北信義威秀影城」、2號「國賓大戲院」、3號「喜滿客京華影城」、4號「今日秀泰影城」、5號「美麗華大直影城」;中市:6號「親親影城」、7號「日新大戲院」;南市:8號「台南新光影城」;雄市:9號「奧斯卡3D數位影城」、10號「三多數位3D影城」。
二、調查內容:
1. 電影院售票處有無提醒,什麼類型的消費者較容易產生不適?
Ø 斜位(視)、視力(度數)有落差、年長者,較易產生不適!
Ø 有心血管疾病的人,看3D電影可得當心!
眼睛本身有斜位(視)、視力(度數)有落差、以及年長者,較易產生不適!此外,今年新聞媒體曾報導2起本身有高血壓病史者,看3D電影暴斃的事件:一名男子,看完3D電影,腦幹出血併發肺炎死亡;一名婦人,疑似因為情節太過刺激,引發心臟不適而暴斃。這或許是較極端的案例,但醫師提醒,3D影像做出的效果太誇張,臨場感覺愈逼真,對有心血管疾病的民眾,都有可能造成血壓飆升等意外,應該儘量避免。
調查10家電影院,只有7號「日新大戲院」有在售票處公告:觀眾如有下列情形時將不適合進入觀賞:有心臟病及高血壓疾病者、患有眼睛疾病者、年齡三歲以下。
2. 電影院售票處有無提醒消費者,觀賞3D電影若有不適者,要如何處置?
Ø 9成電影院未於售票處提醒消費者!
調查10家電影院,只有1號「台北信義威秀影城」有在售票處公告:映演中如感到暈眩或是身體不適等症狀,請先將3D眼鏡拿下,並閉上眼睛,待較為舒適後再戴上觀賞,如仍有不適請告知現場服務人員協助處理。
因為3D影像製造出讓人身歷其境的聲光效果,若劇情是以驚悚恐怖為主題,其強度刺激就像坐雲霄飛車一樣。依照《消保法》第七條二項「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業者應該要讓消費者在購票前,就能清楚瞭解會有這樣的情形,並告知若有不適情形發生時要如何處置。
3. 電影院售票處有無公告,毀損或遺失3 D眼鏡,消費者要賠償多少錢?
Ø 10家電影院中,要賠償的有9家,有5家沒有在售票處公告!
Ø 最高賠償金額,竟達票價的8倍!
調查10家電影院,消費者若毀損或遺失3D眼鏡,僅6號「親親影城」不需要賠償外,要消費者賠償的有9家,當中有5家沒有於售票處公告要賠償多少錢,分別為:2號「國賓大戲院」、3號「喜滿客京華影城」、4號「今日秀泰影城」、5號「美麗華大直影城」、10號「三多數位3D影城」,占了一半以上。
而賠償金額超過1,000元以上的有,1號「台北信義威秀影城」2,500元、2號「國賓大戲院」美金60元(約台幣1,810元)、5號「美麗華大直影城」1,800元、7號「日新大戲院」2,500元、8號「台南新光影城」1,500元,以上賠償的金額,竟高達票價的4~8倍,電影院提供3D服務是貴在攝影設備,3D眼鏡屬於耗材,以成本攤提來說,很快就可以回本了,根本不應該收取如此高額的賠償費用。更何況在此次的調查中,有半數電影院,沒有在售票處公告,若要消費者負擔高價的賠償費用,並不合理!
建議業者
1. 要清楚公告:應讓消費者於購票前,清楚知道看3D電影會有不適的相關資訊,除了讓消費者對於可能會面臨到的不適感,有心理準備以及知道如何處置外,更要提醒有特殊身體狀況的消費者,自行斟酌選擇是否要觀看3D電影。
2. 消毒要完全:3D眼鏡因為是重複使用的工具,消毒是否完全,也是這次網路問卷中消費者很關心的問題;另外,應該要提醒有傳染性眼疾的觀眾,能自發性的不要觀看3D電影。
3. 3D眼鏡設計應更貼心:應提供不同尺寸的3D眼鏡供消費者選擇,重量上應更輕巧,否則因為尺寸不合或是重量太重而造成損毀眼鏡,卻要消費者負擔高額的賠償金額,實在是不合理。
建議消費者
1. 若處於疲倦狀況下觀看3D影像,會使淚液分泌量減少、睫狀肌調整水晶體焦距能力變差,所以要視自己當天的身體狀況;看完3D電影要多看遠處,不要盯著近物看,讓眼睛充分休息。
2. 在觀看3D電影中,一但覺得不舒服,如果閉上眼睛休息後,仍然無法改善,不要管電影演完了沒有,趕快走出來,平復一下情緒比較保險。在現場雖未發生不適感,卻在觀賞後出現頭暈或眼睛疲勞等情況時,也要避免開車。
建議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行政院新聞局應督導電影院業者,加強關於觀賞3D電影須知的訊息揭示,並要求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要讓消費者在購票前,能充分瞭解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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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生活情報
2010/11/13 13:04
發佈日期: 2010.11.05附件**本文摘錄自消費者文基金會


為期4天的2010台北國際旅展, 今日(5日)於台北世貿一館展開。根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的統計,近兩年旅展禮券糾紛高達302件,顯見雖然自96年4月1日起,各行業的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生效,但預付型消費憑證的爭議仍然層出不窮。
消基會近年來也針對禮券、儲值卡進行過多次的調查,如98年3月間,消基會調查13家業者後發現,有7家業者於儲值卡遺失時,無法返還餘額。時隔一年半,現況又是如何?
於是消基會於99年10月下旬,挑選12家發行儲值卡或商品禮券的業者,以其官方網站上的資訊,或電話洽詢的結果為憑再次進行調查。樣本包括1號「KOHIKAN珈琲館生活品味卡」、2號「大葉高島屋電子禮券」、3號「丹堤咖啡e卡」、4號「台北捷運悠遊卡普通卡」、5號「台鐵自動售票機儲值卡」、6號「星巴克隨行卡」、7號「高雄捷運一卡通」、8號「統一超商i-Cash卡」、9號「摩斯漢堡摩斯卡」、10號「SOGO百貨公司商品禮券」、11號「京站時尚廣場現金禮券」、12號「新光三越百貨公司商品禮券」。


調查結果
一、5家業者收取工本費且不可折抵消費金額,占55.6%!
本次調查的樣本中,1至9號屬儲值卡性質,根據調查結果,有5家業者向消費者收取工本費且不可折抵消費金額,包括3號「丹堤咖啡e卡」、6號「星巴克隨行卡」、7號「高雄捷運一卡通」、8號「統一超商i-Cash卡」與9號「摩斯漢堡摩斯卡」。
消基會認為,業者發行儲值卡屬於生財工具,是因應其企業方針所定出的經營策略,故儲值卡的成本應由業者自行吸收,或至少應可折抵消費金額才合理。
此外,4號「台北捷運悠遊卡普通卡」則是向消費者收取100元的押金,若消費者於退卡時卡片未有毀損將可返還,但悠遊卡自2002年發行至今已突破2,000萬張,每張內含100元押金總額即已超過20億元,實在可觀!雖然台北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依交通部「預付型交通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規定,將悠遊卡所收取之金額,全數存入銀行信託專戶專款專用,但所稱專用,係指供發行人履行提供服務義務使用,消費大眾並無法看到這高達20億的款項用在哪裡!
二、5家業者規定的每次最低儲值(購買)金額,超過1,000元!
在12家業者中,本次調查發現有5家業者限定的每次最低儲值(購買)金額需達1,000元以上,包括1號「KOHIKAN珈琲館生活品味卡」、2號「大葉高島屋電子禮券」、3號「丹堤咖啡e卡」、9號「摩斯漢堡摩斯卡」與11號「京站時尚廣場現金禮券」,其中2號「大葉高島屋電子禮券」還規定第一次購買時,至少就必須儲值5,000元於卡片內。
除了上述5家業者之外,其他業者則規定每次可儲值或購買100元或500元(僅6號「星巴克隨行卡」規定儲值1元亦可)。由於持有禮券或儲值卡可能會遺失,因此消基會一再呼籲消費者,不要一次購買或儲值太高的金額,否則將損失慘重,但業者卻限定高額的儲值(購買)底線,等於是無形中增加了消費者的風險。
三、1家業者使用預付型憑證完全無折扣!
消費者購買預付型憑證,對本身來說好處並不多,頂多只是可以享有小小的折扣而己,但對業者來說卻是好處多多,不但可以遲延給付商品或服務,還可以把預收來的錢拿去轉投資,其利益相對於消費者得到的小小折扣,可說是天壤之別。在此情況下,本次的12個調查樣本中,竟有1件2號的「大葉高島屋電子禮券」沒有任何折扣或紅利,還限制消費者第一次最少要購買5,000元,實在無法理解使用該電子禮券的優勢何在?
此外,6號「星巴克隨行卡」與9號「摩斯漢堡摩斯卡」則是僅可累積紅利,用於兌換商品;10號「SOGO百貨公司商品禮券」、11號「京站時尚廣場現金禮券」、12號「新光三越百貨公司商品禮券」三家百貨公司若大宗購買,將贈送額外的禮券或購買的價金打折,不過門檻都很高,動輒要10萬、50萬元以上,並非一般消費者負擔得起的!
因此,除非是使用預付型憑證消費時,即可獲得實際價金折扣,才算對消費者稍微有利,否則購買儲值卡或禮券,實在談不上是比較划算的。
四、卡片若毀損1家業者稱目前無詳細處理辦法;3家業者有模糊空間。
消費者持有的預付型憑證,有可能因種種原因受到污損或毀壞,此時若業者拒絕協助轉出餘額或更換新卡,則消費者將蒙受損失,相反的,利益即歸於業者,因為業者錢已經收進口袋、又不需要給付商品或履行服務。
在本次調查的12家業者中,有1家業者5號「台鐵自動售票機儲值卡」,當消基會工作人員詢問服務中心若卡片損壞將如何處理時,對方回應「請小心使用,好像沒有遇過此案例,目前尚無具體的處理方法」。
而於網站上或服務人員有明確表示:「若卡號已不能辨識即無法退還餘額」的業者有6號「星巴克隨行卡」與9號「摩斯漢堡摩斯卡」;也有業者表示,若屬人為損壞致卡號不完整,即無法辦理退費的有7號「高雄捷運一卡通」,以上3家業者的處理機制存有模糊空間,因為如何判斷屬於「人為損壞」呢?都是業者說了算,且卡號是否足已供業者辨別餘額,消費者也無從得知。
根據《民法》第724條:「無記名證券,因毀損或變形不適於流通,而其重要內容及識別、記號仍可辨認者,持有人得請求發行人,換給新無記名證券。」因此,消費者若遇到業者的刁難,可據理力爭。
五、僅2家業者提供對消費者有利的遺失處理辦法;8家業者不受理掛失補發!
消費者遺失預付型憑證的事件時有所聞,由於消費者認為已付費購買,若無法補救往往無法接受,但業者也有一套說詞,不外乎是「票券無記名,持有即可使用」或「等同現金,因此錢丟了本來就無法追回」等等。
但也有業者提供對消費者較為有利的處理辦法:2號「大葉高島屋電子禮券」的服務人員表示,於發售時均有留下消費者的資料,消費者若遺失電子禮券可至警局報案,取得報案憑證後會將餘額轉入新卡,酌收100元處理費用;3號「丹堤咖啡e卡」則回應,若可提供卡號核對無誤後,可將餘額轉入新卡,唯消費者需支付購買新卡的80元費用。
另外處理機制較不明朗的為10號「SOGO百貨公司商品禮券」與12號「新光三越百貨公司商品禮券」,該2家百貨公司的龍頭業者僅表示,若遺失禮券可以到警局報案,前者說會幫消費者辦理「止付」(即其他人無法再持之前往消費),但未再說明如何處理消費者的餘額損失;後者則無法再說明消費者報案後,如何處理後續問題。
其餘的8家業者,則規定不受理補發、掛失等作業。
六、消費者不欲再使用時,3家儲值卡業者不受理餘額退回!
有時候消費者可能會因為種種因素,不想再繼續使用儲值卡或禮券,譬如某店家分店關閉、前往其他分店消費路途遙遠,或店家服務品質變差讓消費者不再感興趣等,要是此時儲值卡內尚有餘額或禮券還有剩,實在非常困擾。
在本次調查的9家儲值卡業者中,有3家業者表示「購買後無法辦理餘額退費」,包括1號「KOHIKAN珈琲館生活品味卡」、2號「大葉高島屋電子禮券」與3號「丹堤咖啡e卡」。
消基會認為,業者不提供儲值卡餘額退還實在沒道理,因為業者並無實質上損失。至少可採取酌收部分手續費的方式(或追回紅利點數等),將餘額退回給消費者才對。

消基會呼籲
一、應修訂「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納入餘額救濟(損毀、遺失)等處理機制,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透過以上的調查可以發現,消費者使用預付型憑證在「餘額救濟」這一塊,權益仍相當不完善,業者為了達到吸引顧客回流的目的,大力促銷儲值卡與禮券,但後端的管理卻相對薄弱,導致消費者若損毀或遺失憑證時求救無門。從調查結果得知,目前市場上的處理辦法是業者各行其事,因此消基會建議應修訂「商品(服務)禮券」與「電子票證」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將毀損、遺失等補償機制與處理原則納入,才能避免爭議。
二、失(壞)卡呆帳誰在管?只是進了業者口袋太不應該!應立法管理!
由於各行各業的業者,不斷推出預付型的消費憑證,消費者一時受到優惠的吸引,自己買的加上別人送的,手邊的儲值卡或禮券愈來愈多,「不記得放到哪裡去」、「搞丟了」、「到底用完沒也不確定」、「剩下50、100元的儲金值就算了」等等狀況,想必一定曾在你我周圍發生過,甚至是「業者歇業也沒辦法再用了」這種事,也不是新聞,結果這些「明明存在卻沒在用的餘額」,恐怕已經成為相當龐大的「黑數」,業者卻樂得白白享受預收款項的好處、坐收利息,卻沒有任何的管理法規!
雖然消費者也有保管的義務,但因此而產生的呆帳,並不應歸業者所得,因為消費者也確實付了錢購買這些憑證。消基會曾於92年7月間,召開「公車儲值卡呆卡餘額何去何從?記者會」,指出自84年起發行的公車儲值卡於92年10月會退出市場,改以悠遊卡取代,但遺失與未辦理退費的金額估計達20億元,這筆費用應回饋給消費者才對,但其下落卻是借給聯營公車業者,對消費者的回饋何在?難道未來還要重蹈覆轍嗎?
因此消基會認為,針對預付型消費的呆帳黑數,應立法予以管理,根據《民法》第125條的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因此,未有法律特別約束者,至少有15年的請求權時效。為保障消費者的權益,預付型憑證不可設定使用期限,但假設某消費者於購買後,歷經15年尚未使用完畢,也不合乎常理,很可能就是發生了以上種種造成「黑數」的情形,業者難道沒有提醒的義務嗎?
故消基會建議,業者應推出「提醒消費」的服務(如一年以上都沒有消費記錄時,可發簡訊或郵件提醒消費者尚有餘額);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則應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商,擬訂呆帳黑數的管理法規,研討若經過15年以上都沒有使用記錄的餘額,即應納入公益用途回饋給全體消費者之可行性,譬如用以成立「消費者補償基金」,而不是進了業者的口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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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們律師事務所,竟然接到中國時報記者的來電,原來是我所簽約的一件客戶客訴訴訟案件。上了蘋果日報、自由時報、聯合報等各大報。唯有中國時報未報導到。所以,中國時報想找我們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來採訪案情。我了解也明白民眾有『知的權益』。但坦白說,對於偵辦當中的案件,我們秉持『偵查不公開的原則』。為保護我們客戶的隱私,一定會『保密到底』。任何記者來電一律採『全案已進入法律訴訟程序。一切案件請恕『無可奉告』』來低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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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今年四月到現在,我們律師事務所,累計共接了不下於五十件的勞資法律案件。這些都在在成為雇主經營企業的最大隱憂。其實在經辦那麼多的勞資糾紛案件,我個人深深體會到,雇主一定要重新審視『勞資關係』。千萬勿將勞資問題『等閒視之』。因為發生勞資問題的企業不分大小企業,有小型企業也有上市上櫃的大型電子公司。根據統計,發生勞資關係的主要關鍵:1.雇主為規避勞退金的提撥,習慣將勞工薪資『高薪低報』。2.加班費計算公式不一:有些雇主將加班費之計算公式,是用底薪而非月薪來計算。這中間的差距真的太大。而引起勞工抗議與申訴。3.員工離職未妥善辦理好『交接程序』,以致於有些雇主為保障自己的權益,而『違法預扣離職當月薪資』。4.高階員工離職,未將有關於公司業務機密之電子郵件,於辦理離職交接時完全刪除和清空,以致於發生『重大勞資爭議糾紛』。我在此真的要呼籲雇主,一定要重新審視公司的『勞工聘僱契約』,因為現在的勞工,在電腦網路普遍的狀況下,民眾勞工意識和勞工權益高漲。雇主除了要面對嚴峻的國內外投資與交易環境的考驗,還要面對國內『勞權意識抬頭與高漲』所帶來的衝擊,真可謂是『內外交迫』。而今年我所開發的律師事事務所新簽約客戶,簽法律顧問的最大原因,不再是『貨款和倒帳問題』,而是勞工動輒到勞工局申訴和檢舉雇主。真不知是該令我覺得高興還是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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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心情故事
2010/11/12 02:01
 
 
昨天我在睡夢當中,夢到母親請我吃湯圓和肉粽,這是我『夢寐以求』,與一直期盼甚至夢裡想到都會流口水的人間美食。因為母親親手煮的湯圓,那一種秲殊配方,甚至裡面包涵了母親對子女們『滿滿的愛』。只見我和母親在夢中好似『心布靈犀一點通』一樣。只見母親『滿臉笑容』的對我說:『你不是很想念,我親手煮的湯圓和我親手包的肉粽嗎?我現在就親手煮給你吃。和親手包粽好給你吃。』吃了母親親手為我煮的『愛心湯圓』和親手為我包的『愛心肉粽』。我眼眶中不由得有淚水在打轉。這真是我渴望十幾年的美味。我原來以為這會成為『絕響』。卻沒想到還有福氣,可以吃到母親親手煮的食物。霎那間,我覺得我真的是『全天下最幸福的人』。吃完之後,我和母親開心的談心,談著談著我竟然不由自主的流下眼淚。我好久好久沒有在母親身邊,向母親撒嬌與好好的和母親吃頓飯了。而我也向母親道歉說:『母親仙逝時,我忙安胎被醫生限制出院強制安胎。沒能親自送母親最後一程,是我這一生最大的遺憾。』母親笑著說:『沒關係,她知道我的心意。她明白也了解,不會怪罪我的。』我問母親在那裡過的可好?母親點點頭回應我。說著說著我們二母女,竟然都『不約而同』的,悄悄的流下了『想念的眼淚』。我向母親說:『如果母親不是為了處理大姐的事,絕對不會這麼早就離開我們。母親感傷的說:『這就是天下父母心。任何一個為人父母的,為了自己孩子的幸福和未來著想,即使是折自己的壽命都願意。』而後母親的會面時間已到,只見母親送我到家門口,便流著眼淚向我道別,和叮嚀我千萬要好好照顧我自己。一轉眼,母親即失去蹤影。只留下『感傷不已』的我。其實,坦白說母親早逝我很難過,但我時常不得不在心中自我安慰說:『至少母親早走,也可以少忍受一些父親的『精神虐待』。』也願母親在天上,一切安好與快樂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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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生活情報
2010/11/12 01:39
 

  

 

【葉濬明、楊永盛、徐彩媚╱連線報導】彰化縣一名三歲男童,疑因遭虐後,前天突沒呼吸心跳被送醫搶救,目前呈重度昏迷,性命垂危。醫師發現男童全身遍布似遭搯捏、毆打的新舊傷痕,通報警方和社會處。男童母親否認虐待;其同居男友則坦承,因孩子哭鬧,管教時曾打孩子三耳光,有時也會捏男童臉頰,但沒有凌虐。警方訊後暫釋回,正深入調查中。

命危的三歲男童姓李,小名「佑佑」。彰化秀傳醫院急診部醫師說明,男童全身包括右耳、下巴、胸部、小腿、右腳及鼠蹊部、肛門都有新舊挫傷及紅腫瘀血情形,似遭掐捏毆打造成;前額頭也有兩處碰撞紅腫,可能有顱內出血,造成昏迷指數僅三分。

稱小孩用頭撞牆

警方說,佑佑的張姓母親(二十三歲)和蔡姓男友(十九歲)同居,佑佑是張女和李姓前男友(二十六歲)所生,後來張女又和蔡男生了一名男孩已一歲半,彰化縣社會處昨將佑佑的弟弟緊急安置。
警方調查,張女原帶著佑佑住苗栗縣南庄鄉,佑佑生父李男因案入獄後,張女為工作常把孩子單獨丟在家,被社工列入訪查輔導。後來張女到台中市PUB上班,和在當地酒店泊車的蔡男同居,也因疏於照顧孩子,被鄰居舉發,社工介入了解;今年九月張、蔡帶孩子回彰化市蔡男老家住,才由彰化縣社工接手訪視輔導。
張女向警方說,前天上午九時許,佑佑睡醒說:「我好累還要再睡!」她就讓孩子繼續睡,不料兩小時後突發現孩子沒呼吸心跳,趕緊打一一九求救。救護車抵達後,救護員一路為男童急救才恢復心跳,送醫仍陷入重度昏迷。
彰化警分局偵查隊長林世明說,經隔離偵訊張女和蔡男,兩人都表示偶爾會打孩子管教,但否認凌虐;蔡男坦承二、三天前因男童哭鬧,曾打男童三巴掌,有時也會捏臉頰。兩人還說:「曾見孩子自己用頭撞牆壁,走路還常跌倒,身上才有傷痕。」

學者籲加強訪視

財團法人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執行長林月琴痛批:「這孩子一路從苗栗、台中轉介到彰化,仍發生不幸,政府努力不夠。」中正大學社會福利系講師陳昭榮希望社工加強訪視高密度風險家庭,避免憾事重演。
彰化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陳德芳說,虐兒致重傷,依《兒少法》加重刑期二分之一,最重可處十八年徒刑;若致死則最重可處無期徒刑。

母同居人摑童示意圖

 

男童「佑佑」有發展遲緩現象,兩、三天前因哭鬧,遭母親同居人連打3耳光,未料前天突然無心跳呼吸,送醫搶救仍呈重度昏迷。

孩童受虐徵兆

˙躁動不安等舉動。
˙身上出現不明新舊傷痕。
˙肢體動作出現異常,如不敢坐下、走路跛腳等。
˙身體、衣服髒亂、未整理。
˙常有尿床、突然哭鬧情形。
˙和人接觸有害怕退縮現象。
˙常聽見左鄰右舍傳出孩童哭聲,或家長打罵聲。

孩童受虐通報管道

˙家暴專線113
˙警察局110
˙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北市(02)23961996
*中市(04)22258659
*高市(07)5355920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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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生活情報
2010/11/12 01:32
爆胎機車停路邊 未擺故障標誌害死人遭起訴
【聯合報╱記者何祥裕/板橋報導】
2010.11.11 03:14 am
 

蕭姓男子去年底騎機車行經重新橋機車道,輪胎爆胎後逕自把機車停在路旁,導致林姓騎士擦撞跌倒摔死,板檢認為蕭未擺放故障標誌有疏失,昨依過失致死罪將蕭姓男子起訴。

起訴書指出,51歲蕭姓男子在去年11月27日中午,騎機車行經重新橋時,發現後輪遭釘子刺破無法行駛,於是把機車停在機車道旁,打電話向友人求救,沒想到同方向的林姓機車騎士不慎擦撞蕭的機車,又與一旁的陳姓騎士發生碰撞而跌倒,林姓男子頭部受到重創,送醫救治後不治。

檢察官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9條規定,汽機車駕駛人因故障不能行駛時,不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處,或未依規定在車輛前、後適當距離豎立故障標誌及事後不除去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認為但蕭逕自把機車停放在機車道上,導致死亡車禍發生,因此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

但因蕭姓男子坦承犯錯,並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檢方審酌現場實際狀況,因蕭的機車已難以移動,加上一般機車未配置如汽車一樣的三角警告標誌,因此向法院請求宣告緩刑。

【2010/11/11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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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生活情報
2010/11/12 01:29
陽台跳樓非凶宅 詐欺不起訴
【聯合晚報╱記者王聖藜/台北報導】
2010.11.11 03:24 pm
 

陳姓婦人買新居想與男友共築愛巢,男友卻與她口角,跳樓身亡,陳婦情傷,急忙將房子脫手,成交後被買家發現「房子死過人」,控告陳婦詐欺,檢察官偵查指出,男子輕生的死亡地點在屋外非屋內,上午處分陳婦不起訴。

檢察官檢視標的物現況說明書,發現有關「是否曾經發生非自然身故之情事」欄位,例示說明非自然身故指的是凶殺案、自殺、他殺、特殊身故,另在買賣契約書中,雙方約定賣家在持有房子所有權時,主建物及附屬建物「內」確無非自然身故等。

檢方指出,陳姓婦人的男友在4樓陽台縱身一跳,死亡的地點並非在屋內,與一般在屋內自縊或發生凶殺案程度有別。

檢察官查出,陳婦透過房屋仲介公司代銷時,事先有向仲介人員說明男友跳樓的悲劇,且表明因發生不幸,有意換屋,陳婦還辯稱,她買屋價格是420萬元,怕睹物思人,才以同價格脫售不動產,並沒有抬高價金獲不法利益,也沒有利用詐術隱瞞事實,獲檢方採信。

引發爭議的房子在台北市基隆路二段,告訴人即李姓買家指控,陳婦明知男友93年在屋子陽台跳樓自殺,陳婦卻在同年4月30日將屋子賣他,後來,他想轉手將屋子賣給別人,才發現有人曾在屋子陽台跳樓,陳婦涉嫌詐欺罪。

【2010/11/11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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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生活情報
2010/11/12 01:27
「幫窮學生國考」 誆賣教材詐財
【聯合報╱記者羅建旺/宜蘭報導】
2010.11.11 03:14 am
 

新竹縣一名林姓女子上網詢問怎麼考書記官,陶姓女子留言說「想單純幫窮學生考上」,但卻兜售考試用書、光碟、記憶課程等;結果林女匯款後,陶女未履約,宜蘭地院依詐欺取財,將陶女判刑6個月。

39歲的陶女,曾因侵占、詐欺被判8個月,今年7月才易服社會勞動役執行完畢。不過,她又被指控,今年1月間在「YAHOO知識家」網站,看到林女留言詢問書記官考試,認為有機可乘,涉嫌詐欺取財。

判決指出,陶女化名「小棠」,上網留言回答林女:「我其實只是單純想幫助真心想考上的窮學生而已,並非賺錢…。」林女連絡陶女,陶女佯稱介紹考試用書及教學光碟,要林女匯款1萬4500元入帳,隨後會將書記官考試資料,包括國文、法學緒論、憲法、英文、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等書本及所有教學光碟寄給林女。

陶還告訴林女「有加強記憶的課程,如果要上,先寄講義費9768元,會安排上課。」林女因此先後匯款共2萬4268元到陶女帳戶。

不過,陶女收款後,雖然在林女催促下,還是只寄1本民事訴訟法、11片民事訴訟法教學光碟,後又匯還4千元,隨後避不見面。林女無法連絡上陶女,向警方報案。宜蘭地院法官依詐欺取財罪,將陶女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2010/11/11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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