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生活情報
2010/07/16 00:18

難忍惡夫 可備家暴證據訴離

2010年07月15日蘋果日報
 

高雄讀者甯問:
我已婚有兩個小孩,被丈夫家暴,已報過案但未申請保護令,最後一次被打是前年七月六日,我跟丈夫從那天起就分房了。我真的無法跟丈夫再一起生活,想跟他離婚,他卻一直冷處理不回應我,不肯離婚。我的大女兒念小六、小女兒才大班,我的能力只能帶走小女兒,我有什麼方法能離婚?

吳幸怡律師答:
遭受家庭暴力是《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請求離婚的事由之一,若無法與配偶以協議方式離婚,你可以準備遭家暴的報案資料及相關證據,例如身上傷痕的照片、醫院驗傷單或證人,向法院提出請求離婚訴訟,由法院裁判離婚。
至於未成年小孩的監護權,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三條「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所以法院通常不會將監護權判給施加暴力的一方。但究竟哪一方比較適合監護子女,由誰監護對孩子最有利,仍要由法院裁定。

建議向法院爭取小孩

根據實務經驗,若請求離婚的一方只請求其中一名小孩,而不要全部小孩的監護權,多少會影響法官的觀感。
其實法律有規定,父或母就算未取得子女監護權,還是要與監護小孩的一方共同負擔子女的扶養費。
因此,在你的扶養意願及能力許可的前提下,建議你仍可向法院爭取兩個小孩的監護權,再於訴訟中一併要求丈夫須支付小孩的扶養費用。
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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