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生活情報
2010/09/22 00:41
  • 2010年09月21日蘋果日報

醫師周**未充分告知病患手術風險,昨被法院判賠22萬6千元。資料照片

 

【許淑惠╱台中報導】台中縣婦人蔡**因車禍長期臥床,導致膝關節攣縮,光田醫院骨科醫師周**建議進行「關節授動術」,但醫師未告知手術有百分之一的骨折風險,結果造成蔡女左腳髕股(膝蓋骨)骨折。台中地院判決,醫師未尊重病人的自主權,讓病患決定是否接受手術,有未盡說明的過失,判決醫院和醫師要連帶賠償二十二萬六千餘元。

未盡說明

蔡婦(五十三歲)昨天不在住處,開庭時她表示,手術前醫師沒有盡到說明的義務,而且她也告知醫師,只要有風險,她就放棄不要動手術,沒想到醫師徒手拗她的膝蓋,拗到骨折。昨光田醫院表示:「尊重判決,但未收到判決書,不便回應。」

施力過重當場骨折

二○○七年四月,蔡姓婦人遭機車擦撞摔車,造成她骨盆、手腳多處骨折長期住院治療。她和妹妹沒有錢聘請律師打官司,靠自己看六法全書、看書找資料打贏官司,獲判賠三百二十八萬餘元。
車禍臥病期間,蔡婦因為無法行動,膝關節攣縮,二○○七年七月,沙鹿鎮光田醫院醫師周恆正建議可以選擇開放性筋膜放鬆術和閉鎖性關節授動術,蔡婦決定接受閉鎖性關節授動術手術。
蔡婦提告,醫師徒手拗她的膝蓋,因施力過重,導致她左腳髕股骨折併左膝萎縮傷害,她要求賠償三百五十萬元;醫師辯稱該手術發生骨折並非必然發生的風險,可不用在術前說明。
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指出,針對關節周圍軟組織纖維化,導致僵硬而無法活動的關節,會施以外力強行拉開達到關節活動的手術,最大併發症就是造成關節在授動時發生斷裂,發生骨折比率約有百分之一,手術過程並無疏失。

侵害患者自主決定

但法官認為,醫師應該在施以治療前,先將預期的目的和可能的危險性告知患者,否則即侵害患者的自主決定權。
本案醫師未盡說明義務的過失行為,導致蔡婦無從選擇不進行手術,因此判決醫師和醫院要賠償二萬六千餘元的醫藥費和二十萬元精神慰撫金。

醫師治療示意圖

 

周**為蔡女施行「關節授動術」,用手拉開她僵硬的關節,用力不當,造成她髕股(膝蓋骨)骨折,令她痛得大叫。

病人手術前 注意事項

●針對手術內容,詢問二個以上的醫師意見
●主動詢問醫師手術治癒率、風險和併發症
●對麻醉藥品過敏或有家族疾病史者,一定要告知醫師
●簽閱手術同意書,若意識不清可由親屬詳閱後代簽
資料來源:台中市醫師公會理事長高大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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