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黃姓男子去年10月駕駛轎車在潮州通潮路,撞死騎機車的郭姓男子。高雄地法官認為,郭酒後騎車,且未禮讓直行車先行,為肇事主因;但黃超速也有過失,黃以320萬元與被害人家屬和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判他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
判決指出,去年10月17日晚上約7點,黃姓男子開車經過通潮路往潮州方向行駛時,在四春路閃黃燈的交岔路口,與對向而來要左轉四春路的郭姓男子機車相撞,郭倒地頭部受到重創,送醫後隔天凌晨死亡。
檢警從郭姓男子的血液,驗出他酒醉騎車,且他當時要左轉,理應禮讓直行車先行,法官據以認為,這件車禍主要是郭姓男子他自己造成的;但黃姓男子肇事前車速超過50公里的速限,已違規在先,因此也有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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