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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臉書(FACEBOOK)分享「好康」蔚為流行,但若涉及醫療廣告可能會惹麻煩!台中縣兩名家庭主婦上網分享到某家眼科診所的折扣資訊,「揪團十人,每人可省一萬元」,被認定違反醫療法,可能被罰款五萬元。
記者打電話到這家診所詢問「聽說揪團能打折?」護士回答「只要湊滿十個人,每人可省一萬元」。台中市衛生局醫政科長邱惠慈說,衛生局已約談這家診所,院方強調「是消費者主動要求揪團打折,才配合給折扣」。
台中縣衛生局調查,兩人在臉書的字眼有廣告之嫌,得面臨五萬元罰款,但網路是新興領域,加上兩人不諳法令,將請示衛生署再決定是否開罰。
台中縣林姓女子曾到台中市某家眼科診所開近視雷射,她在個人臉書分享親身體驗,讚揚醫師親切又帥氣,技術好,價格很迷人,「雷射手術要四萬元,覺得好貴,只要湊齊十個人,每人可省一萬,很優惠!」
另名女子則表示,她到過這一家診所檢查,原本嫌太貴,但是護士說「可以揪團打折」,她就上臉書揪團,想要湊十個人享受優惠。
由於內容提及醫療機構名稱,也有具體折扣內容,被人檢舉認定為醫療廣告,移送兩人居住地的台中縣衛生局處理。
「我不想替醫師打廣告,只是好心報好康,這樣被罰太冤枉了!」林姓婦人上月底被約談時嚇呆了,聽到五萬元罰款,更是搥心肝,在衛生局哭訴一整天。
她強調,因為大家在討論近視矯正手術,有人提到這家診所,她親身體驗過,才熱心PO訊息,沒想到觸法。
另名女子則說,又沒有打廣告,大家只是討論且是護士告訴她的,這樣也犯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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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書醫療揪團 衛署劃下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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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1 |
【台灣醒報╱記者余至浩/台北報導】
好康逗相報,也要被罰!日前有網友在臉書分享醫療折扣資訊,被衛生局認定觸法。衛生署表示,消費者如果只單純分享資訊,而無涉及醫療業務或宣傳行為,並不會觸法;但即使如此,衛生署也不鼓勵民眾在分享資訊時,提到醫療機構名稱、優惠、折扣等宣傳字眼。
「網路揪團」靠著能省荷包,又能撿便宜,可說是目前時下最夯的一種「鄉民」運動,在各大網站、部落格、噗浪都看得到它的身影,而全台擁有超過六百萬會員的臉書,更是成為鄉民們的揪團勝地。
不過,最近卻有一名婦人因在臉書Po文分享「揪團十人,每人可省一萬元」的眼科折扣資訊,被當地衛生局認定觸及醫療廣告,違反醫療法,恐將面臨五萬元的罰鍰。
衛生署醫事處科長周道君表示,依照醫療法第六十一條規定,醫療機構不能以衛生署公告禁止的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其中就有明列「醫療廣告」禁止一項。
但他也表示,消費者不用太擔心,基本上,處罰對象還是以醫療機構為主,消費者如果只是單純分享或告知資訊,沒有和醫療機構有業務或宣傳的關係,並不會觸法。
不過,像這些過度用低價格來吸引消費者上門,造成同業相互競爭,最後必定會犧牲整個醫療品質;因此,衛生署並不鼓勵民眾在分享醫療資訊時,提到醫療機構名稱、優惠、折扣等宣傳字眼。
另外,他也呼籲,民眾在網路上看到一些特價或促銷的醫療資訊時,千萬要張大眼睛,多聽、多看、多問,而不是一謂「隨團起鬨」。
【更多精采內容,詳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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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電子相框 半數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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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檢局副局長黃來和(左二)公布數位相框檢測結果,多家商品有「傳導干擾」與「輻射干擾」現象。
記者潘俊宏/攝影 |
有人可能想買數位相框作為父親節禮物,不過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抽查發現,市售電子相框不合格率近五成。
標檢局副局長黃來和表示,這次是在台北市家電賣場隨機抽樣十台不同品牌的數位相框,檢驗結果有五台商品檢驗標示不合格,其中四台輻射干擾和傳導干擾超過限制值。
其中「崴勝實業有限公司」的數位相框,不僅三項檢測項目都不合格,商品上還貼有偽造的商品安全標章。據了解,崴勝實業以製作顯示器、多媒體播放器、液晶電視為主,目前官網上陳列的數位相框產品有六款。
黃來和指出,這種狀況依法可處廠商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廿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目前不合格商品都下架,標檢局已通知廠商一個月內改善。
黃來和解釋,電子產品的輻射,是屬於對人體無害的非游離輻射,但過量的電磁干擾可能會造成電視、電腦畫面出現雜訊、雜音,或是檯燈閃爍。
【2010/07/31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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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產貨物贈員工 是否開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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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邱馨儀/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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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31 05:0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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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來電詢問,公司以自己產製、進口或採購之貨物,無償移轉作為酬勞員工之禮品,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南區國稅局依下列2種情況分別提出說明:一、如該貨物於購入時就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使用,並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且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者,即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二、如果原來並未決定作酬勞員工使用,而是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且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自應於轉作酬勞員工時,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該張發票扣抵聯所載稅額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其有虛報進項稅額者,將以違章論處。
【2010/07/31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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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邱馨儀/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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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31 05:0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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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常接獲民眾詢問有關私立學校教職員每月由學校從其薪資中撥繳之退撫儲金,是否需併入薪資所得辦理扣繳事宜?該局說明,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規定,已立案私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現職校長、教師、職員及學校法人之職員(該職員以納入所設私立學校員額編制之職員為限),其退撫儲金係按本(年功)薪加1倍以12%之費率撥繳,其中35%由教職員負擔,其每月應撥繳款項不計入撥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扣繳義務人免予扣繳,亦免計入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申報。該局進一步說明,上開條例業經行政院核定自99年1月1日起施行,請轄內扣繳義務人依法正確計算辦理教職員薪資所得之扣繳,俾免影響教職員之權益。
【2010/07/31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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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保險有學問 要保人填寫有玄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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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邱馨儀/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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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31 05:0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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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問:聽說購買儲蓄型保險,如要保人為本人,受益人為小孩,期滿領回時,會被課贈與稅,是真的嗎?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答覆:購買期滿領回的壽險商品等,要保人、受益人如非同一人,一旦保險期滿,要保人仍健在,受益人所領回的滿期金,乃屬贈與行為,如超過免稅額220萬元,要保人就須主動申報贈與稅。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再者,要保人所投保保單之價值為其本人所有,且在契約年限內受益人得由要保人隨時變更。因此要保人將此保單價值指定非本人為受益人,即屬贈與行為,如超過免稅額220萬元,則應於滿期給付時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及第24條規定於30日內申報贈與稅,以免受罰。 該局又說明,如要保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惟如由第三人而非要保人本人支付保費者,則於支付保費時如超過免稅額220萬元,實際支付保費者仍應就超過部分被課徵贈與稅。
【2010/07/31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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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 遺產總額扣除11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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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邱馨儀/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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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31 05:0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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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扣除111萬元。其所謂父母,係指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而言,被繼承人遺有繼父、繼母或雖為被繼承人之生父母,但被繼承人死亡前已登記由他人收養者,則不准扣除。 該局表示,日前審查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時,依案附之戶籍資料發現被繼承人尚遺有高齡90餘歲母親,繼承人未列報扣除額,經該局主動自遺產總額扣除111萬元,依10﹪遺產稅率計算,節省11餘萬元的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父母若放棄繼承權者,依規定,則無該項父母扣除額之適用,亦即不准扣除每人111萬元。
【2010/07/31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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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發行禮券 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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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邱馨儀/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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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31 05:0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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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來電詢問,以親友所贈之禮券在百貨公司購買商品,營業人是否應開立發票?如未開立發票是否有逃漏稅之嫌?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有關百貨公司或量販店發行之禮券有兩種,分別為商品禮券及現金禮券;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發行禮券者,應依下列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一、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二、現金禮券: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因此消費者以商品禮券兌換貨物時,營業人不必再開立統一發票;如係以現金禮券購物,營業人則須依實際兌購之貨物品名、數量開立統一發票。該局提醒消費者,以禮券兌購貨物時,應注意禮券之性質,並依規定取得統一發票,以維護自身權益並防杜營業人不法逃漏稅。
【2010/07/31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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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耐用年限 機器設備廢棄可認定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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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邱馨儀/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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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31 05:0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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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東區李小姐詢問:公司工廠內機器設備因操作不當造成損壞,如因損壞程度嚴重,無法維修,雖然機器還未達規定耐用年限,但仍需提前廢棄,其損失該如何列報?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自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不限經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均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至未委託會計師簽證申報之營利事業,得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檢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或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該分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報廢損失應以實際有毀滅或廢棄之事實,如僅因閒置於倉庫,尚未有報廢事實,不得列報損失。
【2010/07/31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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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呈被退回 陳恆寬掙扎:死戰或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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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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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31 03:1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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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法官陳恆寬口頭請辭後,司法院極力慰留,陳恆寬昨天仍遞出書面辭呈,但被退回。陳恆寬旋即發表聲明強調,司法最重要的基礎在於「人民信賴」,他現在面臨死戰到底還是臨陣離開的掙扎,「不知到底該怎麼做?」
對於辭呈被退回,陳恆寬以電影「來自硫磺島的信」形容心境。他說,硫磺島的日本守軍都知道,面對美軍猛攻是死路一條,有些人選擇戰死,有些人選擇離開;司法現在是被「打趴」的狀態,他很像硫磺島的日本守軍,不知到底該怎麼做。
雖然掙扎,但陳恆寬也在聲明中懷抱一絲希望,他說陳哲男案宣判後,經過這幾天的強撞擊,「法官內部自清、自省的改革力量已然集結」,他堅信輿論一切批判都是司法改革的動力,請社會大眾繼續對司法改革給予支持與鼓勵。
昨天卸任高院院長的黃水通,前天晚間仍花不少時間與陳恆寬溝通,昨天一早更找陳恆寬到辦公室,要他留下來繼續為司法努力。高院並罕見對陳恆寬請辭事件開記者會,代為發布聲明。
陳恆寬在聲明中指出,「最近一連串有關司法的事件,各界對於司法的批評和指教,我們都已經充分的瞭解,如今又因陳哲男案判決的爭議,讓人民對於司法公正再次產生強烈懷疑,我身為合議庭成員之一,必須為判決結果負共同責任」。
陳恆寬表示,他自十六歲就決心以當法官為志業,擔任法官後,曾調司法院刑事廳辦事,全程參與推動刑事訴訟法新制改革,深知人民殷切期待司法改革。
陳恆寬認為,他個人去留事小,法官受憲法託付行使獨立審判權的責任與榮譽價值捍衛,以及司法改革持續進行事大;他強調,在司法體制內絕大多數法官均是盡忠職守、戮力從公。
高院發言人陳晴教表示,陳恆寬是非常優秀、認真負責的好法官,高院會全力慰留。相關新聞見A2
【2010/07/31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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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病未支薪 免繳勞保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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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委會勞保局表示,政府為照顧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的勞工,勞保被保險人在請領傷病或住院醫療給付期間,若未能領取任何薪資或報酬,則該期間原由被保險人負擔部分的勞保與就業保險的保險費可免繳,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不需要提出申請,勞保局於核對已核付的傷病給付資料後,會自動從投保單位的保險費總數內扣除。
勞保局指出,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8條與就業保險法第40條規定,被保險人若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醫療給付期間沒有領取任何薪資或原有收入喪失,可以免負擔保險費,至於投保年資則持續累計。不過勞保局表示,若被保險人在請領給付期間,仍領取原有或部分的薪資、報酬,則保險費仍需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勞保局表示,會按月依據已核付被保險人傷病給付的相關資料,比對在給付期間仍加保生效者,直接免計其個人負擔部分的保險費,但是被保險人若發生事故,而住院醫療期間為一至三日,不符合請領傷病給付者,如果期間亦未能領取薪資,則被保險人可檢附住院與未能領取薪資的相關證明,向勞保局申請核退保險費。
此外為保障勞工權益,勞保局指出,勞工因為工作所獲得的報酬,無論採取何種名目、或是多久發給一次,都應按月計入薪資總額,並依照勞保、勞退條例規定,由雇主覈實申報勞保月投保薪資與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有變動時也應申報調整。
勞保局表示,按勞保條例規定,勞保的月投保薪資應該以員工的月薪資總額,並按照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所適用的等級金額申報;至於勞退條例規定,雇主應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的本國籍勞工,按月提繳不低於其每月工資6%的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所設立的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又勞退的月提繳工資也應以員工的月薪資總額,按照勞退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所適用的等級金額申報。
勞保局強調,按照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的定義為勞工因為工作所得的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或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的給與,都算是工資的範圍。
此外,當勞工薪資變動時,雇主應依規定申報調整勞保投保薪資及勞退提繳工資,勞保局表示,勞工薪資若於當年2月到7月之間調整,則事業單位最遲應於當年8月底前申報調整,若是當年8月到次年1月調整薪資,則必須於次年2月底前申報調整。若雇主未依規定申報調整,勞保部分不論多報或少報,都將被裁處短報或多報的保險費金額的二倍罰鍰;勞退部分將依規定核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2萬5,000元以下罰鍰。
【經濟日報/記者林宗勳報導/201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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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6大緊箍咒將上路
限縮策略性投資人資格 內部人認購價須高於一般投資者1成
2010年07月31日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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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防止大股東利用私募籌資炒股,保障小股民,金管會展決心,2周後將公布上市櫃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新監理措施。
【吳靜君╱台北報導】為防止上市櫃公司大股東利用私募炒股,金管會昨祭出6大私募集資監理措施,要求年度有稅後純益且無累積虧損的上市櫃公司,除為引進策略性投資人外,不得辦理私募,並限縮策略性投資人資格,財務性私募基金不得擔任策略性投資人,而公司內部人參與私募的價格,也較一般投資者高1成,防止大股東套利。
該措施將在2周後公布詳細法規並溯及既往,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說:「只要法令公布,就立即生效適用。」金管會昨舉行「強化上市櫃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監理措施」公聽會,聽取上市櫃公司、產官學界對私募案採取監理措施的意見。
根據金管會、證交所及櫃買中心統計,從2005年10月至今年6月,上市櫃公司辦理私募普通股案件有500件,內部人參與增資就有325件,比率高達65%,在325件內部人參與私募的案件中,有85件,約26%的內部人私募案在繳款日前後3個月出售持股,顯示大股東藉私募案,賣老股炒股票的情形相當普遍。
2周後公布溯及既往
吳當傑表示,法規公布後立即實施,所以目前還在進行中、或尚未完成私募案者都必須依據法令修正,如參考價格、定價調整,以及策略性投資人、資訊公開等皆需符合相關規範。
至於,財務健全的公司若想引進策略性投資人,金管會則同意可辦理私募增資,但限縮策略性投資人的資格,該策略性投資人必須是產業上中下游公司間的策略聯盟,或是引進新技術,且不排除私募基金入股,至於「純投資」的財務性投資的私募基金,則禁止成為參與私募的對象。
金管會證期局局長李啟賢表示,私募基金分成很多種類與細項,有些私募基金密集投資某種產業,對產業發展相當瞭解,引進作為策略性投資者可能對該公司經營有幫助,金管會不會限制,但有些「純有錢」的私募基金或主權基金,若僅是財務性投資,就不宜擔任策略性投資人。
吳當傑表示,有關內部人認購私募股票的價格較其他人高,是因為內部人了解公司內部公司運作,且要永續經營,參與增資的價格要求較高是合理的,起碼要參考價9成以上,此部分金管會不妥協。
刻意違規事後將處分
李啟賢說,因為增資案是申報生效制,金管會無法在事前逐一審查,為了防弊,金管會訂立清楚的法規提供上市櫃公司遵守,若不遵守,金管會事後也會依據法規,設立諸多限制,讓大股東、內部人無法從中套利。
至於上市櫃公司若刻意違規,金管會雖不能事前規範,但事後會予以處分,李啟賢說,當私募案完成後的3年閉鎖期結束,要申請在集中市場交易,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會依據相關規定審核,再核發上市櫃同意函,若無法取得同意函,參與增資該筆私募案的大股東恐無法在集中市場出售持股,必須透過私下轉讓方式轉移,影響股票流通性。
私募6大規定
資料來源:金管會
上市櫃公司近6年辦理私募普通股概況
註:統計時間為200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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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法典:財政部對『欠稅管收』之相關法令規定〈以上相關法條由法律與教育小魔女編輯彙整之〉
有關欠稅執行之相關規定 (2003/7/11)
財政部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接到補繳稅款通知書時,應依繳款書所載限繳日期依限繳納,如對核定稅額不服,亦應於限繳日期屆滿翌日起算三十日內申請復查,如接到復查決定補繳稅款繳款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亦應於繳納期限內,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繳納半數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否則逾期未繳將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且該移送通報,非訴願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之行政處分,即納稅義務人不得針對移送強制執行行為,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該局進一步表示:若納稅義務人已依法提起訴願,並提供欠稅相當擔保者,為加強便民服務,維護納稅人權益,於行政救濟確定後,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補發繳款書時,會一併通知納稅義務人,應依限繳納稅款,逾期未繳者,該局將對原提供之擔保品行使應有之權利,即通知行政執行處就擔保品執行。
該局呼籲納稅人,欠稅經移送執行在未繳清前,行政執行處除可查封拍賣財產、限制住居、聲請拘提管收外,對於欠稅達一定金額者,該局將對欠稅人辦理限制出境及禁止財產處分,除需負擔原核定本稅外,尚需依該金額加徵百分之十五滯納金及至繳納日之滯納利息,對私人生活影響甚巨,不可不慎億遭管收
2010年07月31日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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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秋活蟹前負責人曾慧潔欠稅2.3億元,昨被法官裁定管收。台中行政執行處提供
【鄧玉瑩╱台中報導】台中知名餐廳阿秋活蟹前負責人曾慧潔,因積欠營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經加計罰鍰共達2億3千餘萬元,但她屢傳不到,經行政執行署懸賞10萬元檢舉獎金,曾女前天遭檢舉行蹤而被拘提到案,可是她堅稱錢都是同列欠稅大戶在逃的丈夫許中和掌控,執行官昨向法院聲請將她管收獲准。
丈夫也欠稅3億
台中行政執行處執行官胡天賜表示,曾女到案後,一直說錢不在她手裡,所有錢都在她先生許中和掌控中,因此執行處將她聲請管收,期間是3個月,若她仍無還錢意願,可再管收一次。
台中行政執行處指出,曾慧潔(53歲)積欠1994年到1999年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和罰鍰,此部分高達1億8千萬元,另又滯納1993年、1994年和1998年的個人綜合所得稅和罰鍰5千餘萬元,共計2億3千餘萬元,因逾期不繳,被限制出境。
執行處多次傳喚原名為曾慧文的曾女,曾女竟改名曾慧潔並遷移戶籍地,行蹤不明,執行處於是公告懸賞檢舉獎金10萬元。前天有人向行政執行署檢舉,稱曾慧潔住在南投縣某鄉鎮,經派員拘提到案,曾女表示沒有還款能力,台中地院裁定管收。
曾女的丈夫許中和,是在曾女之後接手成為阿秋活蟹的老闆,同樣是欠稅大戶。六年前,許中何因欠稅3億元且行蹤不明,行政執行署向法院聲請拍賣「阿秋活蟹」4字商標權,最後被以31萬8千元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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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7月31日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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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毒教父林光常(圖1)被控詐欺,上訴高院被加重判刑3年。揭發案情癌婦呂育嫻(圖2),去年病逝。資料照片
【張欽╱台北報導】出版《無毒一身輕》、被稱為「排毒教父」的林光常,聲稱所販售的排毒餐能有效治癒癌症,患者可免受化療之苦,導致患者誤信放棄化療,至今4人因延誤治療死亡。林一審被依常業詐欺罪判刑2年半,上訴仍不認罪,高院昨加重改判林3年徒刑。
林光常(47歲)到高院出庭辯稱已取得中國中醫執照,但法官當庭拿出台灣中醫師檢定考試題目測試,林被連問2題均啞口無法回答,推說:「我現在腦筋一片空白,我忘記了。」當場被戳破謊言。
竟稱筷子可診病
林是「路加國際養生公司」實際負責人,畢業於健行工專電機科,卻自稱是未受我國及美國認可的美國環球大學「東方醫學博士」,宣稱拿一根筷子就可診斷疾病,還為多名癌症病患診療。
林被控明知路加銷售的產品沒有健康食品許可證,也沒治療癌症、腫瘤、排毒等療效。
林光常竟自2002年起陸續在多家電視台行銷《無毒一身輕》,並利用演講、見證人推銷排毒餐系列產品,使癌症病患誤信不要化療也可治病,3年前遭癌婦呂育嫻揭發,呂婦去年初病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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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7月31日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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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環河路分隔島因施工標示不清,有計程車夜間行駛不慎撞上(圖1,翻攝照片)。曾佳俊攝
【曾佳俊╱台北報導】台北縣十大危險路段之首的板橋環河路因施做公共工程,施工單位卻未設立警告標誌,導致當地車禍頻傳,今年一月到七月就有36件車禍,縣議員接獲陳情,昨前往現場會勘,痛批政府單位做事草率,根本是草菅人命,公路總局人員昨發現錯誤,允諾一個星期內改善。
施工標示不清
位於環河路218號前的分隔島,正好是板橋民眾上浮州橋往樹林市的重要引道,月前縣府施作浮州橋機車道改善工程時,曾為工地出入方便,將分隔島前端約10公尺長混凝土移除,直到工程結束才復原,不過並未漆上黑黃反光漆,也未有警告標誌,僅於前方設3支回復式導桿,但當地交通往來頻繁,導桿陸續被撞斷,車禍案件層出不窮。
縣議員張瑞山接獲陳情,昨天下午前往會勘,一名被害人陳姓運將氣憤表示,本月28日凌晨,他載客行經環河路,禮讓一輛機車先上浮州橋引道,根本沒看到一旁灰暗的分隔島,以時速40公里無煞車撞上,造成他與女乘客受傷送醫,他痛批北縣施工品質草率,「這樣危險陷阱一疏忽就會撞上,不把人命當一回事。」
張瑞山指出,警方統計今年1到7月的車禍案件,板橋環河路就有高達36件,幾年來蟬聯北縣十大死亡路段之首,針對肇事率如此高,質疑縣府只求趕工,置用路人安全於不顧。公路總局人員表示,該處確有危險之虞,由於位於其施工路段,將先漆上黑黃反光漆,並立警告標誌,接著將回復式導桿裝回,預計一個星期內可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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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北基免試入學 建中北一招百人
明年起跑 北市續推北星計畫
2010年07月31日蘋果日報
【楊惠琪╱台北報導】北市免試入學管道明年將採雙軌制。北市教育局昨宣布,明年除續推僅限北巿國中生參與的北星計畫,還將與北縣、基隆市首度合辦北北基免試入學方案,合計兩個管道明星高中至少釋出1成名額,以建國中學、北一女中為例,將各提供100個招生名額作為免試入學之用。
北市教育局長康宗虎昨表示,目前免試入學管道北巿有北星計畫,北縣有新北星計畫,基隆巿則採擴大免試入學方案,由於明年起北北基將共辦基測,三縣市招生試務更緊密,因此決定明年也同步共辦免試入學,明星高中至少提供5%名額、社區高中上限則可達35%,開放北北基三縣市國三生,依據在校前5學期成績向各高中職提出申請。
至於,今年首度上路的北星計畫明年仍續辦,各校維持5%的招生比率,僅限在校前5學期成績排名前40%,並獲學校推薦的北市國中生申請。合計兩個免試入學管道,明星高中將釋出1成名額,一半給北巿國中生爭取,另一半則由三縣巿學生共同競逐。
「還是得拼課業」
據北市教育局初步規劃,明年北北基聯測上路,將與全國第1次基本學力測驗同步舉行,北市高中職總招生名額將有1成提供免試入學申請,8成作為北北基聯測甄選、申請與登記分發入學之用,最後約1成則留給參加全國第2次國中基測的考生。
建國中學校長蔡炳坤說:「菁英高中提供1成免試入學名額,已是上限,否則不利資優教育。」。北一女中校長張碧娟說:「首屆北星計畫新生尚未入學,應評估入學後狀況,再決定未來免試比率要不要再提高。」北巿國中家長林美秀說:「不管是哪一種免試入學管道,都要看在校成績,小孩還是得拼課業。」下月升三年級的北巿金華國中林姓學生說:「北星計畫或免試入學,都要看國中前5個學期的在校成績,我國一沒有好好念書,成績中下,感覺沒什麼機會了。」
北市免試入學雙軌制規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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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德水(圖2)堅持輕判陳哲男,導致法官陳恆寬(圖1)請辭。曾遭基層法官砲轟點名應免兼庭長。設計畫面
【綜合報導】高等法院庭長曾德水堅持輕判陳哲男,引爆同庭法官出走潮,陪席法官陳恆寬甚至激動請辭,經高院、司法院首長強力慰留,陳恆寬昨終於打消辭意;但基層法官卻傳出要求司法院處理「萬年庭長」,法官內部網站更砲聲隆隆,不少法官點名要曾德水免兼庭長職務。
高院院長黃水通昨緊急約談陳恆寬,陳無奈說:「我不是要當英雄,個人去留事小,司法信譽體大,希望高層重視資深庭長體制問題。」兩人密談30分鐘。高院開記者會表示:「陳法官是非常優秀、認真負責的好法官,將全力慰留。」司法院祕書長沈守敬也說:「陳法官是勇於負責、表達自己看法的法官,一定強力慰留。」陳恆寬終於打消辭意,但基層法官已傳出要曾德水免兼庭長聲浪。
「那個庭沒人性」
受命法官崔玲琦在曾德水強制主導下投贊成票,讓陳哲男以2:1獲輕判。翻攝照片
有法官在內部網路論壇留言:「兄台可去高院那個沒人性的庭試試看!不滿一年,您一定會得到精神病!」署名良知的法官說:「司法院應徹底檢討資深庭長是否適任。」台中地院一名法官說:「曾德水風評大家都知道,本來就不適任庭長,不須浪費口舌罵他。」士林地院庭長洪英花持不同意見說:「免兼庭長須有客觀、公允退場機制,不能為個案,否則有干預審判之嫌。」另名高雄法官說:「以一抵二,是惡霸;讓二小於二,是鄉愿!」暗批受命及陪席法官不該讓步。
司法院官員表示:「免兼庭長須由司法院提案,送交人事審議委員會審查,小法官無權決定,司法院目前尚無提案計劃。」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痛批:「司法院只會處理收賄法官,對怠惰濫權法官根本毫無辦法。」《蘋果》昨語音民調結果顯示,有56.17%受訪民眾認為曾德水應免兼庭長,只有20.32%認為他仍適任。對此,曾德水昨拒絕受訪,受命法官崔玲琦則長假出國,不知回應。
邱毅爆曾妻介入
總統府前副祕書長陳哲男司法黃牛案本周二宣判,高院刑13庭將原被依貪污罪重判12年的陳哲男,改依詐欺取財罪輕判7月徒刑,隔天爆出受命法官崔玲琦、陪席法官陳恆寬不認同判決結果和理由,但在庭長曾德水強勢主導及掌握庭員考績大權下,崔玲琦不得不低頭,最後以2票對1票勉強通過輕判。
宣判當天兩法官還試圖要求再開辯論,但被曾德水回絕,當天下午崔玲琦、陳恆寬兩法官立即申請調庭,連同另名已請調法官遲中慧,曾德水所屬3名庭員全數請調獲准,陳恆寬更向司法院請辭。
立委邱毅昨爆料,指陳哲男獲輕判,「可能」因他律師與曾德水的律師太太、前法官吳玲華搭上線,才讓審判結果出現逆轉,他呼籲檢察總長黃世銘展開調查。監察院昨也決議注意此案發展,等判決書出爐後,決定是否調查此案。
曾德水 小檔案
◎年齡:59歲
◎婚姻:已婚,妻子為律師吳玲華
◎學歷:台大法律系
◎經歷:司法官15期結業、高院法官、高院庭長
◎承審大案:妙天禪師詐欺案、辜振甫遭鄧香妹勒索案、陳哲男貪污案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陳恆寬 小檔案
◎年齡:43歲
◎婚姻:已婚,育有2子
◎學歷:台大法律系
◎經歷:司法官31期結業、司法院刑事廳辦事法官、板橋地院襄閱庭長、高院法官
◎承審大案:陳哲男貪污案、新莊「博士的家」大樓倒塌案
崔玲琦 小檔案
◎年齡:40歲
◎婚姻:已婚,育有1子
◎學歷:台大法律系
◎經歷:司法官34期結業、板橋地院法官、司法官訓練所導師、高院法官
◎承審大案:陳哲男貪污案、楊寶蓮遺棄8歲幼子案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刑事合議庭 職權比較
◎審判長:
˙審判職權:由庭長或合議庭中資深者擔任。審判中指揮訴訟、維持秩序。評議案件時擔任主席。
˙行政職權:負責核定受命、陪席法官的考績;另可退回受命法官草擬的判決稿,要求重擬。
◎受命法官:
˙審判職權:案件承辦法官,獨力負責前期調查證據、言詞辯論準備工作。審判時聽訟,必要時可發問。辯論終結後草擬判決稿。
◎陪席法官:
˙審判職權:調查證據、言詞辯論陪同出庭。審判時聽訟,必要時可發問。
註:案件評議採多數決,審判長、受命及陪席法官不分大小,票票等值,且判決書須經3名法官簽字才生效。
資料來源:《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
曾德水 審案爭議
◎改判妙天禪師無罪:審理妙天禪師被控販售靈骨塔詐財案,逆轉改判妙天無罪。
◎未及時延押3綁匪:審理新莊富商被綁架撕票案,因疏忽未及時延押,導致羈押逾期,3被告獲撤銷羈押,其中1人至今仍通緝中。
◎當庭稱夢到辜振甫:審理鄧香妹母女向辜振甫詐財案,當庭說夢到辜振甫,認為自己和辜是前世好友,才會審到此案。
◎不讓被告律師發言:開庭常引用《刑事訴訟法》288條之1規定,不讓被告律師發言。
◎態度兇悍常被投訴:開庭態度兇悍,常被當事人或律師投訴或聲請迴避。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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