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生活情報
2010/08/19 02:19

 

2010年08月18日蘋果日報
     讀者大樓住戶問:
    我們社區主委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明知「委員採有給職」的臨時動議表決人數,未達規約所規定與會人數須達區分所有權人半數的門檻,會議紀錄上卻記載表決通過,還據此發給出席達八成的委員酬金,請問這該怎麼處理?

律師邢**回覆: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依管理委員會規約第十一條規定:「管理委員係採無給職。」你的社區管委會主委卻在未達規約所定,與會區權比例半數的門檻,擅自提臨時動議表決通過「委員採有給職」,已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範。
你應該可以依同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

決議未達門檻無效

如未獲處理,你可向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申訴,主管機關得依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包括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起造人或臨時召集人,違反第二十五條定期召開大會,或第二十八條未依規約方式開會。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罰。」
如果你的社區管委會主委仍未依規定行使職權,你可備妥相關佐證資料,向管轄法院提起確認管委會決議無效之訴,以維權益。
記者鄧玉瑩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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