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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生活情報
2010/09/19 13:51

高壓電線越過我家 適當補償 台電︰合理

自由 更新日期:2010/09/19 04:11  

監委促速修法合理補償民眾損失

 

〔記者林毅璋、曾韋禎/綜合報導〕高壓電線經過我家房子上空怎麼辦?民眾無奈之虞還會發現依目前法律規定,竟無法得到任何補償金!監委黃煌雄近日完成一項調查報告,指出行政院應儘速就「電業法」線下補償的法源依據完成修法程序,以合理補償線下民眾的經濟損失,紓解民怨,以利推動電力建設。

 

依據「電業法」規定,電業於「必要時」,得在地下、水底、私有林地或他人房屋上的空間,或無建築物的土地上設置線路,但以「不妨礙其原有的使用及安全」為限。

 

不過調查報告卻主張,依據我國憲法規定,人民的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政府應予保障。所有人對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

 

台電表示,台電為供電需求的確有權在民地或住宅的上空及地下架設輸電線,但都盡量以公有地為主,非得使用民地,則以市價購買。基於目前各電廠周圍都有發放回饋金機制,若對線下所經過的土地與住宅適當補償,「邏輯是合理的」。

 

電業法修正草案未通過 沒法源補償

 

不過,台電也強調,行政院版的「電業法修正草案」尚未通過,目前沒有法源給予線下補償金,即使未來通過修法,也不應溯及既往,否則勢必是天文數字,只能調漲電費,最後還是全民買單。

 

台電強調修法通過 也不應溯及既往

 

官員無奈表示,台電有輸電的義務與責任,若供電設施興建受阻,民眾及企業遇到跳電時就罵台電;反之,為解決供電問題而欲興建供電設施時,附近居民又出來罵台電,「真是裡外不是人」。

 

此案肇因於台電興建「南投至彰林地區三十四萬五仟伏特超高壓輸電線路」,向監察院陳訴的民眾認為高壓電纜線對人、屋皆有傷害,且高壓電線經過,限制人民建築物高度使用,不僅無法變更其他用途,且無法向金融機構貸款

 

然而,台電主張,所有設置線路均符合「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國家標準供電線路裝置的安全距離,且該爭議線路距離地面高度遠高於國家標準。

 

監委黃煌雄指出,這應該是第一起與台電的民事訴訟、台電在第一審就敗訴的案例,也因而帶動附近居民起而向台電求償。

 

國民黨立委徐中雄表示,政府理應給予民眾適當補償,但這筆龐大的預算對國家財政的確是重擔,配套措施應好好審酌。徐也表示,應以人群聚集的多寡作為優先補償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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