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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昨日最新三讀通過修正法規-『販賣仿冒品 取消賠償金下限』**本文摘自中時電子報和工商時報

更新日期:2011/06/01 03:00 曾薏蘋/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曾薏蘋/台北報導】


 


       之前有櫃姊賣仿冒柏金包,遭法院依《商標法》判處最低五百倍二億五千多萬元的天價賠償金,引發爭議。立法院昨天通過《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查獲侵害商標權行為,取消最低五百倍賠償金下限,僅保留上限一千五百倍的規定,至於判處多少倍,交由法官就個案判斷。


 


         此外,昨天通過條文中,對於可以登記為「商標」的種類,有明確規範。因此,動態如手機的開機畫面等動畫影片,全像圖則如信用卡上的雷射貼紙,廣告中「有7-11真好」等唱詞,都可以申請商標註冊。


 


       在網路平台上販售仿冒品,對於「網路」是否屬於「陳列、販賣」,在修正案中規定,侵害商標或證明標章,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未來在網路購物平台,或是電視購物台,一旦兜售仿冒品,全都要負刑責。


 


       此外,昨天還通過將「產地證明標章」納入商標法的範圍,申請人得將含有地理名稱或足以代表地理區域的標識,申請註冊為產地證明標章,因此文山包種茶、古坑咖啡、大溪豆乾、美濃粄條、玉井芒果、池上米等,未來都可受到商標法保障。



『網拍賣仿冒品 3年以下徒刑』


更新日期:2011/06/01 03:00 記者薛孟杰/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記者薛孟杰/台北報導】


 


       立院院會31日三讀通過「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透過網路和電子媒體販售仿冒品,同樣屬侵權行為,如未獲同意侵害商標或證明標章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過去網路販賣仿冒品的行為經常引發「網路」是否屬於「陳列、販賣」的爭議,為保障智慧財產權,立院三讀修正商標法草案,明訂在虛擬平台販賣仿冒品亦將觸法。凡侵害商標或證明標章,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科或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品,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科或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與網路方式販賣者,也要負相同刑責。


 


       三讀修正條文並增訂擬制侵權標準,只要著名商標的信譽或識別性有遭受減損可能性,讓消費者產生混淆之虞,都可視為侵權行為。


 


       商標法修正案同時放寬商標範圍,未來只要是任何具有識別性的標識,不論是文字、圖形、顏色、動態、雷射標籤和聲音等,包括手機的開機動畫,都可以申請註冊為商標。至於曾有立委要求將「氣味」一併納入商標保障範圍,但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指出氣味是主觀性較強的認定標準,審核有困難,因此三讀條文的商標範圍並未將「氣味」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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