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糾紛北院最新判例-『房價大漲/眷戶一屋兩賣 屋主判賠雙倍』**本文摘自自由新聞
2011/06/01 04:11
〔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5年前,李姓男子以1215萬元向軍眷姚**買入台北市「健安新城」眷村,因眷村有5年不能過戶規定,李某先入住,雙方約定今年交屋,姚婦見房價已飆漲至3800萬元,竟1屋2賣,另以3300萬元將房子賣給林女,台北地院判姚婦應賠償李某2930萬元。
加500萬違約金共2930萬
賠償2930萬元包括︰兩倍價金,外加50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姚婦已85歲,委由兒子尚洋國際旅行社負責人陳**處理訴訟,陳宜信目前出國,李某也到中國出差,無法得知雙方回應,姚婦委任的律師林雅慧說,收到判決書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房仲業者指出,姚婦獲免費配發的房子是「34坪型」,屋內不含陽台實坪34坪,93年起造,95年完工,鄰近健康國小及捷運站,權狀約75坪,連同車位使用權,目前市價3700至3800萬元,月租金約4萬元,若姚婦敗訴確定,還是可賺近千萬元。
李某主張,健安新城93年起造時,他與姚婦約定以1350萬元買入,先付1215萬元,因眷村有交屋後5年內不得出售、交換、贈與或出典的規定,雙方簽約明定,尾款於房屋完成5年後,也就是100年2月過戶時付清。
房價飆 改高價賣別人
99年6月,李某居住房屋遭查封,他到法院詢問後發現,姚婦將房屋以3300萬元賣給林女,已預收1200萬元,並簽本票給林女擔保,但林女發現1屋2賣後,立即憑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再要求法院查封房屋拍賣,李某認為姚婦違約,要求賠償。
姚婦主張,林女出價比較高,她有權與李某解約,另與林女訂約,李某拿出雙方合約主張,95年付款時明訂,若違約除賠償一倍價金,另再賠償50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
姚婦主張,合約中違約金太高,且依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規定,房屋5年內不得出售、交換,當年她與李某簽的合約應無效,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雙方約定5年後出售過戶未違法,違約金是雙方本於契約自由原則所簽,判姚婦應依約賠償。
李姓房仲業者指出,李某與姚婦間的糾紛,是眷戶買賣常見案例,「一切都是房價飆漲所致」;陳姓、唐姓房仲業者說,簽約時先明定若違約,應賠償兩倍以上價金,再加上一千萬元懲罰性違約金,再將房屋設定高額抵押,或許可避免賣方臨到交屋時,不甘房價高漲而拒絕過戶。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