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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未盡責 子女仍應扶養2014年06月01日

 

法律規定
      子女能否主張拒養父母?律師表示,除非父母對子女有凌辱成重傷、推入火坑賣淫等嚴重不法侵害行為,才能免除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否則仍應負起不同程度的扶養責任。

 

可減輕扶養義務

 

      律師蔡瑞麟指出,依《民法》第1114條,直系血親間互負扶養義務,但第1116-2條也規定,父母對子女未盡扶養責任,子女可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換言之,扶養義務通常只能減輕,無法完全免除。 
        律師張建鳴舉例,若父母因經濟困頓、因故不知孩子的存在等原因未扶養小孩,待其成年後,仍有權要求子女負起扶養責任,但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限,只要負扶養責任者依法院判決支付扶養費,就無違法之虞,之前基隆一名老婦也因早年拋家棄子,老來子女不願照料,僅依判決按月付費,但不管老婦安置方式將她丟在警局,也只能由縣市社會局處理。 

 

 

 

有權利撤銷贈與

 

       至於《民法》第416條「防不孝條款」,張建鳴說,是用於父母曾贈與子女物品後(如房產),若子女未負扶養父母責任,父母可在一年內撤銷其贈與。
記者王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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