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生活情報
2010/06/02 00:37
限制被告見律師 須法院許可
【聯合晚報╱記者蔡佩芳/台北報導】
2010.06.01 02:59 pm
 

限凐滅、偽造證據或串證之虞者

律師與羈押被告見面時,若被認為有串供滅證之虞,法律可限制雙方的接見、通信。為保障被告訴訟權,立法院院會上午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份條文修正案」,賦予被告與律師抗告權利。檢察官要限制被告律見權,只能針對有凐滅、偽造證據或串證之虞者,檢察官必須提出聲請限制書,交由承審法官簽名。

偵訊24小時內可中斷偵查見律師

為了確保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律師的權利,檢警偵訊24小時內,被告或嫌疑人可要求中斷偵訊,與律師討論,接見時間不超過1小時,以一次為限。

大法官釋字第654號解釋,羈押法相關規定妨害被告防禦權行使,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的規定,釋憲文明文要求,如果法律限制羈押被告與辯護人自由溝通權利,也應有相應司法救濟途徑。相關規定自5月1日起失去效力,司法院提出刑事訴訟法修法,確保被告防禦權,明定救濟方式。

限制被告律見 檢方須聲請限制書

修法後,限制律師與羈押被告的接見或互通書信,檢方必須聲請限制書,經法院許可。遇有急迫情形可先為必要處分,但必須在24小時內聲請法院補發限制書,法院於受理後48小時內核復。或檢察官未在24小時聲請補發、或遭法院播回,應立即停止限制。

今天修法同時增列,被告或嫌疑人遭拘提或逮捕到案後,檢察官不得限制律師與被告見面或互通書信。但檢察官可基於偵查必要,指定合理的接見時間與場所,被告與律師見面的時間,不列入檢警辦案24小時內要移送法院的時間計算,以平衡檢辯雙方的訴訟權益。

【2010/06/01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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