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生活情報
2010/06/10 03:10

借貸合約顯失公平 可聲請撤銷

2010年06月09日蘋果日報
 

中壢楊先生問:
我的鄰居阿萍,幾個月前向他人借錢,拿兩筆價值超過百萬元的農地抵押,竟只借四十萬元。阿萍年紀大,搞不清楚借錢時簽了那些書面資料。阿萍事後有三個月沒有依約付利息及還本金,這塊農地就被移轉過戶到對方名下。該地市價和債務顯不相當,請問阿萍有機會要回土地嗎?

律師張景源答:
阿萍把價值百萬元的農地,拿去抵押借款四十萬元,雖不合理,不過阿萍簽約時,若同意且理解契約內容,也對不還錢,農地必須移轉過戶的規定沒意見,契約就合法,阿萍只能認了。
不過,阿萍跟對方簽約時,若處在極需用錢的急迫當頭,自己亂了方寸或沒經驗才簽這份合約,這份契約看起來又顯然不公平,在法律上也許有解套方法。《民法》七十四條「暴利行為」規定,若借錢的一方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來訂定不公平合約,即可到法院聲請撤銷此合約,請求時效以一年為限。

拿回土地仍得還錢

此外,若對方以不正當的手段,欺騙或強迫阿萍簽訂不平等合約,可能符合《民法》九十二條「意思表示不自由」,阿萍可向法院提起民事「撤銷意思表示」訴訟,提出人證或物證支持7其主張,由法院判決返還土地。
提醒阿萍,就算法院判決你拿回土地,該還的錢仍得還,否則人家仍可以打官司要求你還錢。而該還多少利息則是由雙方自行約定,依《民法》規定,年利率最高以百分之二十為限。
記者侯柏青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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