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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生活情報
2010/06/25 01:59
2010年06月24日蘋果日報
彰化讀者張小姐問:
十六年前我同事說可以幫我辦信用卡,叫我把證件交給他,後來我接到信用卡帳單,竟然莫名其妙被刷了十萬元買機車及其他東西,我氣得質問同事,他一直道歉並叫我向銀行接洽,把帳單寄送地址改成他家,說他會負責清償。
我以為這樣就沒事了,沒想到十六年後銀行又找上我催債,說加上利息我一共欠四十多萬元,這簡直是晴天霹靂啊!我控告那個同事偽造文書,但檢察官說已經超過十年的追訴期,不起訴;我最近又接到法院寄來的支付命令,要我還銀行四十多萬元,我徬徨無措得了失眠症,那個同事也避不見面,請問我該怎麼辦?
律師蔡文玲答:
妳收到支付命令後,應立刻向法院聲明異議,否則法院會認定妳認了這筆債,進而執行妳的財產或扣薪水還債。
找銀行協商減利息
聲明異議後,法官會傳喚妳出庭說明為何不願支付四十多萬元,妳可以主張「十六年前那筆十萬元消費不是我刷的卡」,不過妳要負舉證責任,妳可以請銀行提供當時的刷卡簽單,比對簽名字跡,證明簽名的不是妳。
另一個可以嘗試的方法是找到那個同事,說服他拿出良心,向法官承認是他盜刷,且願還錢給銀行。雖然成功機會不大,但若不去做,就完全沒機會。
如果聲明異議被法官駁回又找不到那個同事,妳可以試著在法院執行之前,找銀行協商。例如,利息是否可以減少一些,或請銀行同意讓妳以較長的分期來償還。
記者丁牧群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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