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生活情報
2010/08/25 01:50
業者若違法 被罰還得補足薪水
2010/08/25
【聯合報╱記者李承宇/台北報導】

到補習班打工,工作230小時薪水只有4千元,還撇清責任跟工讀生說「又沒有簽約」。勞委會表示,依法雇主必須給予工讀生最低基本工資以上的薪水,且勞工的薪資須完全給付。如雇主被查到未依法完全給付工資,不但會遭罰鍰,未完全給付的部分還要補足。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處長孫碧霞表示,補習班以「工讀生沒有簽書面合約」作為未依法給付工資的藉口不成立,因為契約不一定要書面才算數。勞基法規定勞工的薪水必須完全給付,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孫碧霞說,過去關於補習班申訴的案例,多半也是薪水沒有達到最低基本工資。

她提醒學生,在找工讀工作時要留意,依法雇主一定要幫工讀生保勞健保、提撥勞退金,且薪水一定要在最低基本工資以上:月薪1萬7280元或時薪95元。此外,還沒上班就要先繳保證金或先花錢買產品的工作也要注意。

孫碧霞指出,雇主未依法給付最低基本工資以上薪水,及未依法完全給付工資都可以依勞基法開罰,工資未完全給付的部分,雇主被罰之外,還必須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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