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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生活情報
2010/08/25 07:45
聯合理財網 2009/12/16 10:21
 
【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

 

「海豚條款」將落實在銀行相關法規條文。

 

金管會15日預告,要求銀行業辦理信託業務時,薪酬制度應該要考量委託人可能產生的風險因素,不得以受託金額的多寡為主要考量。

 

另外,過去銀行業可能向投資銀行批發境外結構型商品或其他投資商品,再以特定金錢信託名義賣給一般投資人,未來這種作法將被禁止。

 

新規定要求,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受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時,不得先以自有資金買入,再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賣出該商品。:

 

海豚條款就是給立即獎。過去銀行理專所賣出的商品愈多、金額愈大,能拿到的薪酬愈高,且立刻可以拿到。在新規定實施之後,理專即使受託的管理資產龐大,也不見得能拿到高薪,要看投資人的資產未來會不會出現風險。

 

金管會昨天預告「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修正案。金管會表示,信託業近年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規模不斷增加,幫助委託人投資或理財規劃,由於金融商品特性及風險不同,有必要強化規範。

 

金管會因而參酌「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引進客戶分類制度,將委託人區分為專業投資人及非專業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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