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金錢信託 推銷設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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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理財網 2009/12/17 | ||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為避免連動債投資爭議重演,金管會首度對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訂定「老人及弱勢條款」,明文禁止銀行對70歲以上老人、教育程度國中以下或領有全民健保重大傷病證明卡者主動招攬業務。
但這項新規定適用對象,並不包括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境外基金及境外結構型商品,因境外基金及境外結構型商品已另有辦法規範。 信託業者表示,特定金錢信託可以投資的外國有價證券範圍相當多,包括境外基金、外國股票、外國一般債券、ETF(指數股票型基金)和境外連動債等。 根據信託公會最新資料,目前特定金錢信託規模達2.8兆元,大部分都投資在境外基金及境外連動債,但其他投資金額也有3,437億元,且在連動債紛爭後,不少投資人移轉投資ETF等其他有價證券,因此新規定對信託業及投資人影響不小。 根據金管會這項新規定,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受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時,除投資標的是境外基金及境外結構型商品會另有規定,其他都應遵守相關規定。 包括信託業不得對一般大眾進行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等活動,已簽訂信託契約的客戶,信託業才可以主動招攬,這類客戶如果是屬於「非專業投資人」,還必須先取得投資人書面同意,才可主動招攬,但對老人及弱勢者除外。 金管會官員表示,信託業在取得同意書前,必須先確認投資人,不是屬於「最近一年內以信託方式進行投資的交易筆數低於十筆」(交易不頻繁者)、70歲以上、教育程度國中畢業以下或領有全民健保重大傷病證明卡者。 換言之,對於上述這類情況的投資人,信託業還是不能主動招攬。 如果投資人在同意委託投資後,在信託契約期間,因投資情況或年齡等改變,而落入上述「不活躍投資、老人或弱勢」等情形,基於服務客戶的一致性,信託業仍可以繼續招攬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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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g 25 Wed 2010 07:54
法律櫥窗:財政部經管會最新制訂修正之條款-『特定金錢信託 推銷設限 』**本文摘錄自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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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生活情報
2010/08/25 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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