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銘傳大學擔任講師的陳姓女子,2年前到中壢市民權游泳池游泳時,因洗腳池溼滑,害她不慎滑倒,導致頸椎等部位受傷,提早退休,要求游泳池業者賠償她的損失,法院以業者未盡保護消費者安全的義務,判賠33萬餘元。


        中壢市民權游泳池負責人傅**昨天表示,泳池的設施符合標準,是泳客自摔受傷,事後曾多次關切和慰問,對方都說「沒關係」,沒想到對方卻在請求權將屆前幾天提告求償。泳池事後已加強警告標語與安全措施,提醒泳客注意濕滑,沒再發生意外。


       桃園地院調查,陳姓女子二年多前到民權游泳池消費,剛換裝完畢、行經洗腳池時,因池內溼滑,長有青苔,陳女失去重心跌倒,造成尾骨骨折、腰椎、頸椎受傷,復健長達1年多,至今還留下痠痛後遺症。


      陳姓女講師因請假過多授課時數不足,被迫提早退休,身體和精神都飽受煎熬,她以民權游泳池未盡清潔義務致洗腳池溼滑,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向業者求償100多萬元。


        桃園地院審理時,民權游泳池指陳女自己走路不小心,洗腳池只供顧客洗腳,還選用不上釉陶磚作為止滑地板,設備符合專業水準和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且每天洗刷數次,均用乾淨的清水洗腳,不可能長青苔溼滑,入口處也張貼使用須知及警告標示,已盡到監督管理之責,錯不在業者。


       法院審理後,以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提供服務時,應就「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負完全舉證責任,法官認為,依消保法精神,消費者最大、安全第一,企業對消費者安全要負完全責任,不能有任何閃失,民權游泳池無法舉證鋪設表層不上釉的陶磚、具止滑效果的專用磚等,未盡到保障消費者安全責任,判泳池敗訴。




【2011/06/29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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