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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生活情報
2010/06/30 23:46

有限公司股東 可藉轉讓收回資金

2010年06月30日蘋果日報
 

台北市林媽媽問:
我是一個單親媽媽,十三年前到一家公司上班,老闆好心要我入股,還說若離職就會退回入股金,我買五股共三十萬元,老闆未發給股東證明。去年三月我離職,老闆卻藉故拖延退股金,我如何要回股金?若未辦理退股,公司出問題我是否有連帶責任?

律師鄭弘明答:
依現行《公司法》公司可分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對於退還股金有不同規定,最常見的有退股及出資轉讓二種。

可自由轉讓股份

無限公司的退股規定,章程未定公司存續期限者,除關於退股另有規定外,股東可於每年會計年度終了退股。但應於六個月前,以書面向公司聲明。股東有非可歸責於自己的重大事由時,不問公司是否定有存續期限,均可隨時退股;退股股東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對於登記前公司的債務,於登記後二年內,仍負連帶無限責任。
至於,有限公司並無退股規定,其收回資金方式為出資轉讓,依《公司法》第一一一條第一項規定,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的同意,不得以其出資的全部或一部,轉讓給他人。股份有限公司其性質與有限公司相近,亦無退股規定,但原則上可以自由轉讓股份,不受限制。
妳必須先了解公司類型後才能依法拿回股金,而未辦理退股時的責任問題,只要股東不是身兼公司負責人,基本上不會有連帶責任問題。但若為無限公司股東,則有連帶清償的無限責任。
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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