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落客推荐商品時,需特別注意的重要法規。-『公平法修正案三讀新增「窩裡反」條款、部落客推薦不實須連帶賠償 聯合行為 最高罰營業額10%』**本文摘自立法院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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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09╱經濟日報╱第A19版╱稅務法務╱記者徐筱嵐∕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8)日三讀通過公平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廠商有獨占、聯合行為,情節重大者,最高得處該企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10%罰鍰,另新增「窩裡反」條款,參與聯合行為者,調查結束前提出檢舉,可減輕或免除罰鍰。
     四大超商上月聯合調漲現煮含乳咖啡售價,公平會共開罰2,000萬元,但企業獲利與懲處金額不成比例,外界認為罰太少,立委丁守中提案修法,提高罰鍰上限。
      統一主管表示,一切按法源規定走「是好事一件」,但罰款比率定10%,不是一筆小數字,未來聯合行為認定的作業及定義,建議更嚴謹、審慎,再來規範,對業者比較公平。
      公平法第41條原規定,事業若有獨占或聯合行為,最高可處2,500萬元罰鍰,逾期不改正、停止者,可處最高5,00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分至更正為止。
      修法除維持原處分,也增訂第二項,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10%以下罰鍰,且不受前項金額限制。
      條文規定「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10%以下的罰鍰」,外界部分解讀為就單一產品的年度銷售總額的10%裁罰。當代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智義表示,文字上未明訂「事業」即指「單一商品」,這樣解讀有問題。

      陳智義指出,若僅就單一商品上一年度銷售總額計算,其公平原則會遭到質疑,況且若該商品上一年度銷售總額偏低,對業者無嚇阻作用。
      修法並新增「窩裡反」條款,參與聯合行為事業,在中央主管知悉前或調查期間,提出書面檢舉或陳述具體違法,並檢附事證及協助調查,經中央主管機關事先同意者,可減輕或免除罰鍰。
商品代言部分,三讀修正「部落客」條款,未來非名人代言不實或引人錯誤,須負連帶賠償責任,賠償以收受廣告主報酬十倍範圍內。
標題:立院三讀 聯合漲價 可罰年營業額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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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09╱自由時報╱第A01版╱焦點新聞╱李宇欣、楊雅民、張舒婷、廖千瑩、謝文華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公平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情節重大的聯合壟斷行為,公平會最高可處分違規業者前年度營業額十%的罰款,重懲不肖廠商的聯合漲價行為。

超商咖啡再聯漲 可罰四億

       以日前四大超商咖啡聯合漲價為例,公平會處分四家業者共兩千萬元,包括統一超商一千六百萬元、全家便利超商兩百五十萬元、萊爾富一百萬元、OK便利商店五十萬元。未來如果再有觸法行為,以每年合計約賣出一億杯、每杯平均四十元來計算,四十億元年銷售額,合計最多可開罰四億元,等於罰金暴增二十倍。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丁守中表示,將罰款提高到銷售額的十%,具有相當大的嚇阻作用。台資企業在海外若有聯合壟斷行為,一被開罰就是上億美元,該項修法可讓台灣的公平交易法與國際更進一步接軌。

      日前公平會處分國內三大鮮乳廠商聯合漲價及超商業者咖啡聯合漲價等二宗案件,但是外界認為罰金太低,對業者根本是九牛一毛,官方雖然罰款,但業者照漲不誤,民眾只能繼續承受漲價苦果,而且業者還會以行政訴訟等手法規避罰款。

     鮮乳和連鎖超商業者昨日表示,既然已三讀通過,業者只能遵守法令,不方便表示意見。

      消基會董事長蘇錦霞說,提高罰款額度有警惕效果,但牛奶、咖啡聯合漲價,公平會只罰錢,業者不痛不癢,公平會聲稱無公權力要求降價,事實上公平法第三十五條即已規定,公平會可要求業者恢復沒有聯合行為之前的售價,修法並未對此作出更明確規範,令人失望,可預見未來業者仍會認為繳了罰款就沒事!

      公平會的處分結果,過去多次出現「雷聲大、雨點小」的現象。如民國九十三年處分中油及台塑聯合漲價,兩家企業各罰六百五十萬元;中油、台塑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打了五年官司,二○○九年五月最高行政法院判定公平會敗訴,因為公平會應先予中油、台塑行政指導或警示,等到兩業者不停止該等行為時再裁罰。

油價案雷大雨小 無法處罰

      後來,公平會發言人孫立群更直接表示,公平會已經不能再辦兩家公司油價調整的行為,因為主管機關經濟部已經訂了浮動油價機制,中油調整油價都是依據油價公式,算是「依法行政」,公平會沒有辦法依聯合行為處分。

      另一宗案例發生在民國九十六年,當時統一、味全、光泉三家業者同步調漲鮮乳價格被公平會共罰款一千一百五十萬元,但業者不服打官司,最後法院認為業者漲價前確經農委會認可,而且漲幅不一,應沒有違反交易秩序,駁回公平會處分。

       立法院昨也通過素人幫忙商業產品代言,若發生廣告不實或引人錯誤的情況,必須負擔報酬十倍以內的連帶賠償責任,提案的國民黨立委趙麗雲指出,大部分的消費爭議都是來自於知名公眾人物,或是專業人士的代言,路人、素人可能被利用而不自知,或是根本沒有收取任何報酬,若以相同標準究責,不符比例原則,因此將素人代言不實改為負擔報酬十倍以內的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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