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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當時違停的休旅車駕駛李**,最初只被警方列為關係人,反被檢方認定造成「路障」是肇事主因,已被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目前一審法院審理中。 不起訴書指出,二○○八年十月廿六日上午七點多,李**(四十八歲)駕駛休旅車在金山鄉中山路「北海小站」飲料店前停在路邊畫有紅線的慢車道上,人留在車內,引擎熄火,車前則另有方姓女子的轎車也違規臨停。 婦人黃**(五十二歲)騎單車要到市場買菜,從中正路右轉中山路,沿慢車道由北往南騎,因李車阻擋去路,在距離路口約十公尺處偏左往快車道騎,當時洪*(六十三歲)駕駛的淡水客運公車同向駛近。 黃**警覺公車和休旅間空間狹小,約僅一公尺多,往右騎回慢車道,因李車阻礙,單車失控倒地,她滑入公車右前輪後方車底,頭部、背部被公車右後輪輾過死亡。 警方當時將洪/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移送,李國祥列關係人;去年八月檢察官李豫雙偵結逆轉,認為李**違停形成路障是肇事主因,改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洪國未違規,也無應注意而未注意疏失,獲不起訴。 死者鄭姓丈夫不服,聲請再議,理由包括台北縣交通隊的交通調查表寫明「公車時速五十五公里涉嫌超速」,且認為公車車門門框凸出應有勾到單車,黃婦才會摔倒,司機一定有看到單車。 續行偵查的檢察官唐道發改送交通大學鑑定,結果為「車禍前卅四秒,公車車速都未超過卅二公里,並未超過速限五十公里」,「就死者遭輾壓與倒地位置研判,公車應未勾到單車把手,如有勾到,死者身體會沾擦到車體才有往左之分力滑入車底,但未發現」。 檢察官認為台北縣交通隊判讀車速錯誤,因也無證據顯示洪**看到單車在右前方行進,難認為有過失責任。
【2010/10/31 聯合報】@ http://udn.com/
還原死亡現場 「公車看不到單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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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ct 31 Sun 2010 18:13
法律櫥窗:基隆地檢署最新交通意外相關判例。**『違停擋路害死人 駕駛被起訴』**本文摘錄自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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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生活情報
2010/10/31 18:10
違停擋路害死人 駕駛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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