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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生活情報
2010/10/31 18:10
違停擋路害死人 駕駛被起訴
【聯合報╱記者游明煌/基隆市報導】
 
 
 
 
 
2010.10.31 04:31 pm
 

 
檢察官為釐清公車、自行車、休旅車案發情況,曾找來和死者體型相仿婦人騎自行車模擬前進。
記者游明煌/翻攝
台北縣金山鄉婦人黃**兩年前騎單車被公車撞死案,原被警方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移送的公車司機洪*,獲檢察官不起訴。婦人的丈夫不服提起再議,高檢署發回由基隆地檢署更換檢察官續行偵查後,日前仍維持不起訴處分。

 

而當時違停的休旅車駕駛李**,最初只被警方列為關係人,反被檢方認定造成「路障」是肇事主因,已被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目前一審法院審理中。

不起訴書指出,二○○八年十月廿六日上午七點多,李**(四十八歲)駕駛休旅車在金山鄉中山路「北海小站」飲料店前停在路邊畫有紅線的慢車道上,人留在車內,引擎熄火,車前則另有方姓女子的轎車也違規臨停。

婦人黃**(五十二歲)騎單車要到市場買菜,從中正路右轉中山路,沿慢車道由北往南騎,因李車阻擋去路,在距離路口約十公尺處偏左往快車道騎,當時洪*(六十三歲)駕駛的淡水客運公車同向駛近。

黃**警覺公車和休旅間空間狹小,約僅一公尺多,往右騎回慢車道,因李車阻礙,單車失控倒地,她滑入公車右前輪後方車底,頭部、背部被公車右後輪輾過死亡。

警方當時將洪/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移送,李國祥列關係人;去年八月檢察官李豫雙偵結逆轉,認為李**違停形成路障是肇事主因,改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洪國未違規,也無應注意而未注意疏失,獲不起訴。

死者鄭姓丈夫不服,聲請再議,理由包括台北縣交通隊的交通調查表寫明「公車時速五十五公里涉嫌超速」,且認為公車車門門框凸出應有勾到單車,黃婦才會摔倒,司機一定有看到單車。

續行偵查的檢察官唐道發改送交通大學鑑定,結果為「車禍前卅四秒,公車車速都未超過卅二公里,並未超過速限五十公里」,「就死者遭輾壓與倒地位置研判,公車應未勾到單車把手,如有勾到,死者身體會沾擦到車體才有往左之分力滑入車底,但未發現」。

檢察官認為台北縣交通隊判讀車速錯誤,因也無證據顯示洪**看到單車在右前方行進,難認為有過失責任。

 

圖/聯合報提供
 

【2010/10/31 聯合報】@ http://udn.com/

 

 

還原死亡現場 「公車看不到單車」
【聯合報╱記者游明煌/基隆市報導】
2010.10.31 04:31 pm
 

一場沒有監視器、沒有目擊者、車子也沒有擦撞刮痕、只有公車行車紀錄器的車禍案件,檢察官李豫雙為找尋真相,找來公車、休旅車、單車回到原地,實地模擬並實測,希望還原現場經過。

承辦檢察官李豫雙找來與死者年紀相仿、體型相當的婦人,騎著腳踏車,在事故路段依五、十、十五、廿公里等四種不同車速各騎三次,測出平均時速約每小時十公里。

黃婦右轉的中山路口至陳屍處距離,以單車時速每小時十公里計算,黃婦從右轉進入中山路到倒地,前後不過八秒,顯見事發突然。

李豫雙再讓模擬婦人分以五、十、十五、廿公里等四種車速,與公車經過李車的相關位置進行模擬,得出不管單車以何種車速行駛,公車駕駛洪*都無法看到單車。

李豫雙指出,公車駕駛台距離地面很高,很難要求駕駛洪*注意瞬間轉入快車道的單車;黃婦違規侵入快車道,須負兩成過失,李**國祥違規將車停在慢車道上形成路障,過失明確。

【2010/10/31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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