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為避免沒有加入總代理制的境外基金投資人變成「基金孤兒」,金管會日前發函明訂,信託業因合併、收購後,原有的境外基金定期定額契約,仍可繼續依原契約扣款。
金管會官員表示,境外基金過去只有投顧事業推介、銀行信託部門銷售,93年境外基金管理辦法訂定後,採總代理制,並有緩衝期,讓已在台銷售的境外基金可辦理總代理制補申報生效。
但因部分投顧未辦理申報加入總代理制,金管會表示,對於這類案件,為保障投資人權益,95年規定已定期定額投資案,可依原契約繼續扣款,因此目前仍有部分舊制下的境外基金投資案,因定期定額繼續扣款投資。
最近有投信業者詢問金管會,銀行信託部舊制下的這類案件,如果面臨合併、標售或收購,導致銀行主體變更,原有定期定額投資契約是否可移轉到新的銀行信託部繼續扣款。
金管會研議後認為,投資人是被動移轉,因此在合併、收購後,只要新承接的信託業提供該境外基金投資,投資人原有的定期定額投資仍可繼續扣款,但同樣不能再提高每次扣款額度。
金管會並在上周發布函令,表示為保障被動移轉的特定金錢信託契約客戶權益,原本已依金管會95年規定,持續定期定額投資未申報生效境外基金者,在信託業因合併、收購移轉後,仍可按原訂契約金額,繼續定期定額投資。
因收購或合併後續存的信託業,以後如有與境外基金機構主動解約或不續約,導致無法繼續替客戶辦理定期定額投資境外基金,也應依規定,在一個月前通知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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