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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眾進行法律訴訟時,時常會有一個錯誤觀念,就是都會誤以為打法律訴訟官司,一定要要求『穩嬴不敗』。事實上,這是絕對不可能的。因為『舉證充份與否』,是掌握官司『成敗關鍵』所在。也就是『舉證之所在,官司成敗之所在。』
而『法律顧問和委任訴訟』之最大的差別,就在於『法律顧問』的合作是以『年』為單位,而且可不限制諮詢次數和時間。但『委任訴訟』,則是一件法律訴訟案件已結案完成之後,民眾與委任律師彼此間的『委任關係』,即告解除和消滅。
一般媒人介紹相親都不見得『穩嬴和包生兒子』,更何況是律師打官司,又怎會『穩嬴不敗』呢?因為律師只能夠針對客戶的要求,來『盡量協助客戶打嬴官司和盡量替客戶爭取應得的權益』。
坊間 很多商品和服務都是『先享受後付款』,但聘任『法律顧問和委任訴訟』,一定是『先付款再做事』。這當中的差別,就在於律師事務所和法律事務所, 一接到客戶的委託,就要馬上協助客戶,出具法律相關文書,甚至是需要法院去作所謂的『閱卷動作』 ,還有支付法院的『相關訴訟文書規費』。所以,這就是法律顧問、委任律師和坊間一般行業的最大不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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