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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生活情報
2010/06/09 01:54

還父母債務 以繼承遺產為限

2010年06月08日蘋果日報
 

桃園讀者張女士問:
我是一個身心障礙者,一個人從南投縣到桃園縣工作,已經離婚,孩子歸丈夫扶養,孩子已成年,但我本身有卡債問題,萬一我死了,卡債會連累孩子嗎?

律師吳姿璉答:
我國《民法》第一一四八條在二OO九年修正時,明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僅須以因為繼承所得的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以避免繼承人由於概括承受被繼承人生前債務,而被糾纏終生。也就是說,現在繼承制度原則上是「限定繼承」。
例如,繼承人繼承遺產是十萬元,債務卻有十五萬元,則繼承人僅須清償十萬元債務,其他不夠的五萬元債務,繼承人不用自己的財產償還。
至於卡債問題,建議妳可與銀行協商債務,此外,我國為使陷於經濟困境的消費者有重生機會,二OO七年七月十一日也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可依個別情形採「更生」或「清算」來清理債務。

可聲請更生減負擔

以較有機會獲法院准許的「更生」為例,當消費者無擔保或無優先權的債務總額(例如沒有設定抵押權的債務)未超過一千二百萬元,就可聲請更生。
當法院准許開始更生程序並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須履行更生方案的條件,遵守法院所訂的不能過奢侈生活、不能買精品等生活限制,則已申報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的債權,均視為消滅,如此就可以減輕妳的經濟負擔。
記者孫友廉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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