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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教育部人權諮詢暨資源中心(授課時間:10月18日) 
==擅自拷貝光碟出售是公訴罪(100年8月26日)==
●HOT八月法律主題:保護智慧財產權
文/陳正芬(主任檢察官)
凱和同學小孟都非常喜歡某個三人組樂團,只要他們發行新專輯,兩人一定會去參加新歌發表會,並購買專輯。

  這天,小孟打電話來約凱凱參加週末的新歌簽唱會,凱凱拒絕了邀約:「你和小敏去吧!我這個月沒錢買專輯,所以不去了。」

  這時,小孟出主意:「我先借錢給你。」

  凱凱說:「不行!我媽不准我亂借錢。」

  小孟又說:「那麼,我買新專輯後,再拷貝一份光碟便宜賣你。」

  凱凱問:「這樣做可以嗎?不會違法嗎?」

  小孟理直氣壯的回答:「專輯是我買的,所有權屬於我,我當然可以拷貝。」

  凱凱仍舊有些擔心的問:「可是為什麼警察會抓販賣拷貝光碟的人?」

  小孟急忙撇清:「警察是抓大規模的仿冒工廠,不是我這種小咖。況且正版專輯那麼貴,我們學生怎麼買得起?」
有法可循
陳正芬
  小孟有權拷貝自己買的音樂光碟片,再賣給別人嗎?小孟支付金錢,取得的是那一片光碟片的所有權,並不是光碟裡面的詞曲音樂著作。小孟沒有得到音樂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擅自利用電腦設備,拷貝重製內容完全相同的音樂光碟,再出售給別人,他的行為違反了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而前項之罪是指「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這種犯罪,依據同法第一百條規定,不是屬於告訴乃論的罪,所以縱然小孟和對方和解,也無法由對方撤回告訴,而終結訴訟。

  小孟可不可以將音樂光碟中的曲目,轉檔成MP3檔案格式,儲存在個人的隨身聽中欣賞?依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為了方便欣賞音樂,小孟將光碟內的音樂轉檔成MP3,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這種情形規定在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換句話說,小孟將音樂光碟轉檔儲存於個人隨身聽內,僅供個人欣賞,不是基於營利的目的,所以行為並沒有侵害著作財產權。

你該知道

張琦芳(新北市樟樹國中教師)

  藝術創作是人類有別於萬物的智慧結晶。想要擁有美好的音樂而能時時聆聽,是人之常情;想以較少的金錢取得並省下開銷,也可理解。只是,若貪圖一時利益,往往會使創作者陷於困境,而降低創作意願,樂迷因此失去好作品,付出的代價豈不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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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與教育小魔女-一個後山花蓮來的鄉下孩子,在北縣成功打拼的真實血淚奮鬥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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