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過去在金融海嘯受害的雷曼連動債投資者,可再提申訴。資料照片






       立法院昨日最新三讀通過法案-『《金消法》三讀 買金融商品受害可求償』**本文摘自蘋果新聞


     評議機構年底成立 保障消費者權益


2011年 06月04日

       【顏振凱、廖珮君、黃國棟╱台北報導】2008年金融海嘯,台灣不少民眾購買連動債等金融商品受害卻求償無門,為保障消費者,立院昨三讀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未來買金融商品或服務有爭議,可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金管會昨表示年底前可望成立評議機構,最快明年初民眾就可申請評議。


 


        據《金消法》規定,金管會下設財團法人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政府要在5年內編列預算10億元支應,業者每年也要繳年費及監理費。爭議處理機構處理包含信用卡、現金卡、基金、保單、連動債等衍生的金融消費爭議案件。


     效力如民事判決


       為確保消費者權益,《金消法》明訂,金融服務業與消費者訂立契約若明顯對消費者不公平者無效,業者在販售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要向消費者充分說明金融商品或服務的風險,若是業者違反上述規定而使消費者受害,則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遇到爭議時,《金消法》規定,消費者先向金融業者申訴,若未在30日內處理,或是消費者對結果不滿意,60日內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評議書經法院核可等同民事判決。消費者若不接受評議結果可撤銷評議。


      擁3千萬不適用


      法案也規定,只要是業者事前同意或在契約表明願適用爭議處理程序者,對評議委員會所做應賠付消費者一定額度的決定都應接受。金管會研議,「一定額度」門檻分兩類,投資理財商品中如連動債等結構型商品,賠償金額50萬元以下、非結構型20萬元以下;至於非投資理財商品,如存放款、信用卡等,則為5萬元以下。
        《金消法》也訂排富條款,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的個人或法人,不適用保護法規定。金管會初定,財力3000萬元以上就不適用評議機制。


     仍可上法院訴訟


        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昨說,過去在銀行公會評議委員會申請評議的雷曼債受害者,若不接受評議結果,可依本法重新向銀行申訴,若仍無法接受,也可向爭議機構申請評議。
       萬泰銀行財富管理副總孫可基說,銀行業者2008年連動債爭議時已設臨時處理爭議平台,變常設機制對消費者更好。業者之前沒做好風險揭露,將會更注意。
      《消費者報導》雜誌發行人黃鈺生批評,業者、消費者雙方若任一方拒絕,評議就破裂「根本沒意義」,業者仍可上法院訴訟,因此評議階段應讓消費者保留拒絕權利,但強制業者接受,否則保護美意會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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