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租屋時,應特別了解與注意的重要權益。-『

租賃間換房東 房客權益不變

租約未到不得改合約 留意押金是否移轉』**本文摘自蘋果新聞


房東換人,若仍在租賃期,房客即享有舊租約的保障,新房東不能擅自更改租金或其他約定。張界聰攝


2011年 05月28日


       【朱語蕎╱台北報導】奢侈稅於6月正式上路,不少屋主急著將房子出售,市場上出現不少帶租約出售的物件,不少房客擔心權益因而受影響,專家表示,若房東因房屋交易而換人,新的屋主須無條件接受舊屋主與房客簽訂的租約內容,房客權益不會因房東換人而改變,但須留意押金是否已移轉給新房東,以免退租時拿不回。



 


         住商不動產台北龍江加盟店店長譚博文說,據《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條款規定,新的房東接手房屋後,所有舊的租約內容仍延續照舊,在租約未到期前,房客都享有舊租約的保障,新房東不能擅自改變租約內容,或調高租金、水電等費用。為防止屋主易主而產生的租屋糾紛,房客在簽約時,須留意租約中是否有「房東可提前終止租約」條款,若沒特別註明,房東就不能因房屋出售而終止契約,或是更改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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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舊租約內容須延續


         太平洋房屋法務室協理蔣美龍提醒,房客於租屋時繳納的押金,須確定前屋主是否有照實移轉給新房東,以免退租時拿不回實繳押金。此外,房屋繼承也會發生房東換人的狀況,蔣美龍表示,房客須留意新的繼承人是誰,若繼承者有3人,房客要把租金繳交給那位代表人,若沒特別指定代表者,房客就須把租金拆成3份分別給予。


 



     留意買賣不破租賃


        值得注意的是,買賣不破租賃也有例外條款,蔣金龍說,若租賃是不定期的租賃關係,房客與房東沒有約定租賃期限,或是租期已到期,但房客仍續租卻未與房東簽訂新的租約,房客就無法受買賣不破租賃保障;而租期超過5年、未到法院公證,發生房屋所有權改變時,也不在買賣不破租賃條款約定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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