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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網友詢問2***有關於『子女監護權歸屬』相關法律資訊彙總2-本文相關內容摘自中華民國婚姻危機處理協會
如何爭取小孩監護權 ?
● 何謂監護權?什麼情況會面臨監護權問題?
監護權在法律上的說法是指『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這不只有權利,還有對子女扶養、教育的義務。什麼情況會有監護權的問題呢?其實在還未離婚前是沒有監護權的問題的,離婚時才會有監護權歸誰的爭議。依我國的法律規定,離婚後子女監護權原則上由父母雙方協議,並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擔任,若協議不成或未協議者,法院可以依照夫妻任何一方的請求或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來爭酌判決。
● 法院在審理酌定子女監護權人是以什麼標準來判斷呢?
法院在判決監護權時,是依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則來判決的,女方並不會一定比男方吃虧。法院在審判的時候還會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其訪視內容要注意的部分大概有下面10個部分:
1.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子女的人格發展之需要。
3.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父母保護教養孩子之意願及態度。是否有加害子女身體、不盡父母之職等行為。
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例:子女和舅舅、 阿姨或叔父)
6.父母是否有不為社會所容許的虐待、性行為、遺棄、酗酒、是非道德、價值觀等狀況出現。
7.父母能照顧、陪伴孩子的時間。
8.當監護人無法充分的實施監護時,第三人協助的可能性有多大(例:娘家、其他家人的協助)
9.兄弟姊妹盡量置於同一監護人之下。
10.子女的意願願望。
除上述條件以外,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五條也有規定,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該子女。
● 監護權人若不適任時,另一方可以如何維護自己和孩子的權益?
如果監護權人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的行為或事情發生的話(例如:不當管教、虐待子女、不重視孩子心理發展、禁止另一方與子女探視的權利),另一方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為子女本身的利益,請求法院改定監護人。法院會針對提出的狀況、證據及訪視報告的內容來重新酌定監護權。
其實監護權酌定的最重要的就是子女的最佳利益,整體上夫妻其中一方在子女到成年這段時間內能提供子女最佳的成長環境,包括物質與精神層面,法官就會將監護權判給整體條件對子女較有利的的那一方,所以說,每個人都有平等爭取監護權的權利,婦女不必因為擔心爭取不到監護權而放棄離婚繼續在惡劣婚姻中忍耐。
監護權戰爭
「監護權戰爭」對子女的影響
根據研究:當監護權交由一方處理時,孩子會發生那些困擾,目前尚無定論,但仍有些研究結果值得注意:
拿到子女監護權,並不是勝利
根據調查報告說明,如果孩子在早期時代即被剝奪與母親接觸,那就和被養在孤兒院的情況一樣,對於小孩日後的身心發展,有嚴重且無法扭轉的結果。孩子極短時間內,身心必然承受到比大人更痛苦且更不利的煎熬。
子女被硬生生與父方或母方拆離的滋味,不但對孩子心靈造成傷害,而且也是改變孩子部分社交活動的重要成因。因此,因為死亡導致的分開反而比因離婚而導致的分開,孩子較能接受。如果是「死亡」的情形,孩子尚有其他家庭成員相互扶持,以彌補他的失落感。但因父母離婚導致的分離,往往代表著永無可能復合的失落感。此外,子女還可能成為父母不停對抗的導火線。而不管誰贏誰輸,對於孩子都沒有好處。父母離婚對小孩來說仍有持續不斷的束縛存在,結果更會造成家人彼此的扭曲關係。隨著子女年齡的增長,這些束縛亦隨著改變。
大多數母親對子女的付出較多,因此她們通常是子女最親密的倚賴者。然而,母親是否才是孩子心目中真正的重要角色倒不一定。失去父親或母親,對孩子的傷害都有同等效力。有些青春期的女孩因早年失去父親,無法滿足對父親的渴望,所以會對母親產生不諒解或敵對的態度。同性戀的行為,有時也是一種由於無法適應雙親之一離開的回應。
現在的父母由於子女人數較少,所以與子女之間有較濃厚的親密關係。一旦離婚,小孩尤其會強烈感受到父或母之中某一方的離去。因此讓孩子多與分開的父親或母親溝通接近,對孩子更能產生正面的效果。美國曾有兩名心理學家對一百卅一位行為良好的離婚子女做調查研究。他們分別在二歲半到十八歲之間父母離婚,調查喜訪問他們在父母離婚一年後;二年後,甚至五年後的行為及感想。這些孩子己然漸漸沒有心理困擾的壓力,在學校仍表現出端正而規律的生活。
父親或母親,同等重要
如果父母的離婚發生在孩子不同年齡階段,則對孩子也造成不同的影響。離婚後一年中,不同年齡層的子女在適應環境的困難度上會有不同,會隨著時間改變,一般情況亦會好轉。最常見的情形是父母離婚後仍不停地互相衝突、互相責罵,這不但傷害孩子,也會阻滯孩子與父母親密關係的效力。
學齡前的小孩,最害怕與保護人(通常是母親)之間的關係會崩潰。但在與父親的關係上,被調查子女中的44%仍與父親的感情濃厚,即使在母親阻撓下,父親對孩子的影響力仍然很大。也就是說,學齡前的孩子在父母離婚後的頭一年,對於父母被虎間的不和感受仍然明顯,情緒庄力也未減,而且孩子因為與父親接觸,更使他極易受到母親不斷的責罵。
至於十六歲的青少年,19%不會改變化他們的行為,仍然可以用平常的態度去面對父母的離婚;62%則會用複雜情緒、焦慮不安或嬉戲,來面對他們的失落感;其他的19%則以「假裝大人」的平靜反應,來掩飾對未來的不安。然而,他們最後都能改善退卻的心態,並與父母保持親熱關係。
超過五歲的孩子,尤其是男孩,多與父親溝通是很重要的。被訪問的廿六個子女當中,只有兩位可以毫無怨尤地不與父親接觸。當母親再婚時,如果新的父親供應他們出乎尋常的滿足感,其他的單親小孩也會渴望母親再婚。對大多數小孩言,每兩星期一次與父親的會面不太夠,他們希望能常去父親居住地方看父親。可見父親的角色無論生父或繼父有多麼重要。
離婚剛開始時,子女們會因個人的痛苦經驗,而對離婚的父母產生批判。稍後,則會用尋求他人支持、自制或逃避等方法來解決自己內心的焦慮。這些其實都是排斥、無助或寂寞的正面突破。
青春期的孩子對於父母親理性的分離,會經由行為自制來轉變原先的無助感,有時反而會促進他們的獨 立和成熟度。這類孩子能夠與父母的衝突保持距離,並且多少會客觀地評價父母雙方的行為,他們較不會介入父母相互的指責與爭吵中。
因此,孩子與父母間的關係即使離婚五年後,也不會因情緒上的原因而降低。雖然拿到子女監瓁權的母親,因照顧小孩的身心會促進母子(女)的和諧,然而父親的心理輔導角色,對孩子而言也不會降低。
此外,當婚的雙方能就養育孩子問題有正面的態度時,衝突必然減低。而父親如果情緒相當成熟,肯多與孩子接觸,也會使母子間的關係更和諧。反之,若父親自制能力低,則多與孩子接觸反而會損害關係,且將阻撓孩子的人格發展。其他像祖父母、兄弟、親密朋友等亦會影響母子關係的,不可不慎。
(李采芬編寫)
監護權的改定
已喪失監護權的一方,是否可再向法院訴請改定監護人 (監護權轉移)?答案是可以的,親權行使的另一方(無監護權者)隨時可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申請變更行使親權的人。只要找出監護權人對子女照顧不週的事實證據,法院基於保護子女的立場,將會審慎考慮是否改定子女監護權(親權)!
申請監護權轉移的一方,發生以下情形時,禁止轉移。
如:受傷、殘廢、四肢不能動彈,生活限於困頓無法扶養子女,或是因犯罪入獄而無法照顧子女,或濫用親權凌虐子女,拒絕他方探視、罹患重病,無法再照顧孩子……等。
目前有很多現象是監護權在父,但撫養子女卻是母,父根本就不聞不問的案例愈來愈多,所以就算當初協議子女的監護權歸前夫,只要能舉證和子女生活的真實全貌,就可以提起監護權轉移的訴訟(變更監護人的訴訟),勝算相當大呢!
離婚與收養
我的父親已有十年的時間對家裡不聞不問了,在最近的二年多還不見人影就像死了一樣,不過今天他打了一通電話回來說要和老媽離婚,我們都很高興包括老媽更是高興,因為我們終於可以脫離苦海了,但是他說所有的手續要我們這邊自已辦,請問訴請離婚要怎麼做?還有我有兩個姊姊和我是同母異父的,但是在幾年前被我的父親給偷改了姓,現在很希望可以改回原來的姓氏,請問要怎麼辦呢?謝謝!
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及判決離婚,雙方當事人都有離婚之意思,即可辦理協議離婚,如果無法﹝或不願﹞協議離婚才用判決離婚﹝訴請離婚﹞,您的父親既然已有表示要和您的母親離婚,應該辦理協議離婚即可,辦理協議離婚只需備齊「離婚協議書」及相關證件﹝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當事人兩個月內二吋黑白或彩色近照三張﹞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請注意:雙方須同時到戶政事務所申辦,有相互要求的條件或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歸屬應在離婚協議書內書明,且須有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您同母異父的兩個姊姊應該不是被您的父親偷改了姓,而是被您的父親收養,一般人結婚後會連同收養妻與前夫所生的子女﹝即夫妻之一方單獨收養他方之子女﹞,以方便照料或行使監護權,也有將之視為自己子女的意思;收養後必須從養父姓,所以您的兩個姊姊才與您同姓,如果要改回原來的姓氏必須與您父親「終止收養」,終止收養可由養父母與養子女立書約終止,或向法院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再持書約或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書,及相關證件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終止收養登記」。
非父母之家人有探視權嗎 ?
三重陳先生問:
因胞兄過世不久,我大嫂即剝奪了我爸媽探視孫子的權利,只因之前的一點小小誤會,如今演變成沒有任何情分,大嫂一再地偷偷搬家,不留下任何訊息及聯絡方式。
可憐的爸媽為了看孫子不惜任何代價追查,雖然問出他們的下落,但終究還是只能偷偷摸摸跑去學校偷看,而且得囑咐小朋友千萬不能告訴她媽,不然我大嫂又會搬家。
我想請教的是,小孩畢竟還是姓陳,兩個小孩也都與我們有血緣關係,她能剝奪我們家人的探視權嗎?如果真的要採取法律行動,我們有勝訴的機會嗎?
律師回答:
《民法》中有關探視權的規定,是規範夫妻離婚後,沒有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一方,與子女間會面交往的方式,相關條文並無祖父母與未成年孫子女會面的規定,因此陳先生的父母沒有法源依據,來要求大嫂一定要讓公婆探視孫子女。
但如果有事證可以證明陳先生的大嫂不適合擔任小孩的監護權人,則陳先生的父母即可依《民法》規定,以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而以未成年子女監護人第一順位的身分,向法院請求改定監護權。
不適任才能改監護權
若經法院調查確認陳先生的大嫂確實不適合擔任小孩的監護權人,則法院就會以小孩最佳利益為前提,將監護權改定給陳先生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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