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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04 04:31
第六篇 一般類型犯罪案件預防 回選單

第五章 毒品案件

【前言】

使用化學合成品改變現實,或提供刺激或鬆懈精神,不僅有數千年的歷史,而且也可以說是現代人類社會生活的一部份。香煙、咖啡、酒,甚至於本省中南部地區所盛行的檳榔也都有提神或舒散精神的作用。文獻也指出,美索不達米亞王國(Mesopotamian)在數百年即已開始使用鴉片。在十字軍(Crusades)東征時,阿拉伯人則正在使用大麻。在美國,南方的墨西哥人咀嚼著可口葉並以可口果為宗教儀式的祭品。在我國,150年前的鴉片戰爭使我國國民健康大受損傷,而國力亦一蹶不振,因此對毒品尤戒慎恐懼。

 

 

【濫用之毒品與藥物】

所謂毒品,指具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三級,其品項如左:

  1. 第一級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
  2. 第二級罌粟、古柯鹼、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
  3. 第三級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

所謂藥物是指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所稱之管制藥品,包括下列藥品:

  1. 成癮性麻醉藥品。
  2. 影響精神藥品。
  3. 其他認為有加強管理必要之藥品。


前項管制藥品限供醫藥及科學上之需用,依其習慣性、依賴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之程度,分四級管理。其範圍及種類,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設置管制藥品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這些東西都有一個特性,就是能使人產生興奮,或使人產生幻想,或使人鎮靜麻醉。現僅將最常使用者簡略說明如下,以明瞭對人體危害之程度。

  1. 麻醉藥物(Narcotics)
    麻醉藥物的主要作用在抑制痛覺,使心理的憂慮和情感得以解放。使用者會感到有蜂湧而至的陶醉感,痛苦、焦慮和緊張等獲得舒解並提振精神。在短暫的興奮後,使用者會感到冷淡和昏昏欲睡。麻醉藥物可以是皮下注射或肌肉注射,但有經驗的使用者常直接注射到血液而產生立即的快樂。

    最常被使用的麻醉藥物是罌粟製成的鴉片(Opium),我國亦受此危害最多。而嗎啡(Morphine)則是由鴉片中提煉而來,其藥效約十倍於鴉片。醫生常用此為麻醉劑。海洛英(Heroine)則又是由嗎啡中提煉而成,但藥效又約嗎啡之廿五倍強。因此,海洛英的危險在於使用後會有耐藥力(tolerance)的產生——即藥量必須要不斷的加強,注射方式要不斷改變,才會有相同效果的產生。例如,初次使用者可能僅用鼻吸,耐藥性強以後,改成皮下注射,最後血液注射,慢慢便「上癮」(addict),心理上、生理上都有迫切的需要繼續使用藥物。於是他便會採取各種不同的手段去獲取藥物,而一旦來源斷絕,退縮症狀(如,發怒、情緒低落、極度緊張、胃痛及嘔吐等)便會產生。

     

  2. 揮發劑(Volatile Liquids)
    吸入揮發溶劑(如,強力膠)可以使人產生幻覺(hallucinations)和昏昏欲睡(drowsy)。其心理效應是短暫的興奮、陶醉,跟隨而來的是迷失、胡言亂語以及愛睡。

     

  3. 大麻(Marijuana)
    大麻有許多不同的英文名稱,如〝Pot〞,〝Grass〞,〝Ganja〞,〝Dope〞等,是由印度大麻(Cannabis Sativa)的葉子製成。吸食大量的大麻會對視覺和聽覺產生立即的扭曲,也會有幻覺的效應。小量則會產生興奮,然後慢慢鎮靜下來。長期的使用則會使體能活動減低,錯估時間和空間以及食量增加。當使用者獨處時,使用大麻易產生夢幻之境;而當團體在一起時,則會變得眼花撩亂,並喪失識見。當大麻的使用不成癮時,其對人體的長期影響是否有害,則是一個爭辯不休的主題,而成為合法化或非法化大麻使用之核心關鍵,在此不擬多加論述。

     

  4. 迷幻劑(Hallucinogens)
    迷幻藥物可為自然產物,亦可為合成品。它們可產生明顯的感覺扭曲,但不會破壞使用者的神智。有些則產生幻覺,有些則會導致精神病態行為。

    梅斯卡林(Mescaline)是迷幻藥劑的一種,乃是由生長在墨西哥和美國東南部之一種仙人掌提煉出。梅斯卡林會產生各種不同顏色及空間的幻覺。但這種迷幻劑很危險。

    另外一種迷幻劑乃是生物鹼的合成物,常稱為LSD。這是一種很強烈的物質(約800倍於梅斯卡林),可刺激大腦的感覺中樞而產生各種不同顏色的幻覺,強化聽力,增加感覺。使用者可能會「聽到顏色」或「聞到音樂」,有陶醉感和優越感。但在外人看來,他們卻相當地混亂而無秩序。但在幻覺過程當中也會產生痛苦和焦慮,而藥量過度甚至會產生間歇性的精神病態行為,甚至死亡。

     

  5. 高根(Cocaine)
    高根的主要產地是南美。南美當地的百姓常咀嚼可口葉以便消除疲勞,達到身心愉快。但更多的可口植物被轉化製成無臭透明的晶粉——即高根,而大量供給市面使用。

    高根是一種很強烈的自然興奮劑,可以產生大笑,興奮和無止境的精力。但過度的使用也會產生病狂的暴力行為,甚至呼吸系統的失常。它可以用鼻孔吸,亦可以用注射。

     

  6. 安非他命(Amphetamines)
    安非他命是一種可以刺激中央神經系統的合成藥物。它會產生強烈的生理反應:血壓增加、心跳加快、身體活動加速及情緒高昂。同時也會產生心理上的效應:如信心增加、陶醉感、無懼感、愛講話、行為衝動以及喪失胃口等。

    最常被濫用的安非他命可能是Benzedrine,可以吞食,也可以注射,長久的使用會產生疲倦、焦慮、情感不振以及幻覺等。

     

除此之外,其他如巴比妥酸鹽(Barbiturates)和各種鎮定劑(Tranquilizers)等,其藥效較為溫和,也為一般常人所使用,但過度或長期的使用,也會產生上癮和各種不良副作用(如坐立不安或痛苦)的效果。總之,無論是興奮劑、麻醉劑或迷幻藥,除了醫學上的用途外,其使用雖可產生一時的解放或陶醉,但終究會對人體產生傷害而逐漸使健康衰退,意志萎靡。因此,如何管制各種藥物使不對社會和個人造成傷害是很重要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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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生活情報
2010/07/04 03:57


【相關法令】

  1. 檢肅流氓條例
    第1條: 為防止流氓破壞社會秩序、危害人民權益,特制定本條例。
    第2條:

    本條例所稱流氓,為年滿十八歲以上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足以破壞社會秩序者,由直轄市警察分局、縣(市)警察局提出具體事證,會同其他有關治安單位審查後,報經其直屬上級警察機關複審認定之:

    一、擅組、主持、操縱或參與破壞社會秩序、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幫派、組合者。
    二、非法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或介紹買賣槍砲、彈藥、爆裂物者。
    三、霸佔地盤、敲詐勒索、強迫買賣、白吃白喝、要挾滋事、欺壓善良或為其幕後操縱者。
    四、經營、操縱職業性賭場、私設娼館,引誘或強逼良家婦女為娼,為賭場、娼館之保鏢或恃強為人逼討債務者。五、品行惡劣或遊蕩無賴,有事實足認為有破壞社會秩序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習慣者。
    第12條: 法院、警察機關為保護本條例之檢舉人、被害人或證人,於必要時得個別不公開傳訊之,並以代號代替其真實姓名、身分,製作筆錄及文書。其有事實足認檢舉人、被害人或證人有受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報復行為之虞者,法院得依檢舉人、被害人或證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拒絕被移送裁定人與之對質、詰問或其選任律師檢閱、抄錄、攝影可供指出檢舉人、被害人或證人真實姓名、身分之文書及詰問,並得請求警察機關於法院訊問前或訊問後,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但法官應將作為證據之筆錄或文書向被移送裁定人告以要旨,訊問其有無意見陳述。
      前項檢舉人、被害人或證人之證詞,不得作為裁定感訓處分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檢舉人、被害人及證人之保護,另以法律定之。

     


     

  2.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1條: 為防制組織犯罪,以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2條: 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係指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
    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受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再犯該項之罪,其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犯前項之罪者,其期間為五年。
      前項強制工作,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檢察官認為無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聲請法院免其執行。
      第三項強制工作執行已滿一年六個月,而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
    第8條: 犯第三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犯第六條之罪自首,並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其所資助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法源依據與立法背景】

  1. 檢肅流氓之法令為「檢肅流氓條例」、「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及「感訓處分執行辦法」。「檢肅流氓條例」原名稱為「動員勘亂時期檢肅流氓條例」,於民國七十四年「一清專案」實施期間完成立法程序。當時,由專案實施中,發現流氓、幫派迅速發展,日趨坐大,其中尤以竹聯幫最為囂張,四處霸佔地盤、敲詐勒索,又鑒於一般民眾在受流氓、幫派侵害後,多畏懼流氓、幫派惡勢力之報復,而不敢依法提出告訴,致參照原有之「台灣省戒嚴時期取締流氓辦法」及「一清專案」之檢肅模式完成制定,八十一年七月因應「動員勘亂時期」終止,修正為「檢肅流氓條例」,此亦為在「刑事法律」之外,特別制定本條例之原因。

     

  2. 迄八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因本條例部分條文程序有違憲法保障人權意旨及實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經司法院釋字第三八四號解釋宣告違憲,鑑於本條例乃係針對流氓特性所制定之法律,對於擅組、主特或參與幫派組織、非法製造、持有槍彈、爆裂物、霸佔地盤、敲詐勒索、白吃白喝、經營職業賭場、娼館及恃強逼討債務等流氓行為,均有明確取締規定,為現行法律中檢肅流氓之唯一利器,已行之有年,乃黑道「最怕」之一,部分條文雖經解釋違憲,但條例本身並不違憲,案經內政部就保障個人權利及維護社會治安之權衡觀點,就部分違憲條文檢討研修,研提檢肅流氓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總統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施行;並依立法院之附帶決議,由警察機關會同檢察官、法界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組成「流氓案件複審認定委員會」,俾使流氓之認定過程更客觀公正,毋枉毋縱。

     

  3. 另鑑於組織犯罪危害社會治安日益嚴重,現行法令對於以企業化、組成化販毒、走私、介入工共公程,從事恐怖恬動、洗錢等犯罪為宗旨之組織犯罪集團無法充分規範,致未能有效發揮整體掃黑除暴之功能,法務部與內政部爰參酌先進國家防制組織犯罪之措施與立法例、我國社會環境之實際需要及以往防制黑道組織犯罪之經驗,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草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經 總統公布施行。

     

  4. 「檢肅流氓條例」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先後完成修、立法,已構成一完整健全之掃黑法律機制,前者所規範者為個人之具體流氓行為,後者則係針對有組織之犯罪行,並同時處罰其為犯罪組織成員之身分,即犯罪組織成員個人雖無犯罪行為,但因其參與犯罪組織,仍構成犯罪,兩者相輔相成,對整體掃黑除暴工作之推動執行,助益甚大。

     

 

【流氓幫派之危害與活動】

  1. 流氓幫派之危害與活動,除持續過去之經營職業賭場抽頭牟利、霸佔地盤敲詐勒索、強迫買賣、白吃白喝、為人討債圖利、經營娼寮妓館、誘逼良家婦女為娼、走私販毒等不法行為外,更隨政經環境之變遷,逐漸轉型,開始朝公司化、企業化方式經營,以有計劃、有組織之集團領導模式,介入各行各業正常經營、圍標,欺壓善良同業,乃至積極參與各項政治活動、操縱選舉,俾藉政治權位牟取更龐大不法利潤,實為社會之亂源與毒瘤,不僅嚴重破壞影響社會秩序安定,危害民眾生命身體財產安全,更對國家經濟之發展與民主政治之正常運作產生不利之影響。

     

  2. 一般而言,警察機關所取締到案之流氓多以幫派或不良聚合份子較多,其原因除因符合檢肅流氓條例第一項規定:「擅組、主持、操縱或參與破壞社會秩序、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幫派、組合者。」外,更因不良幫派、聚合所涉及之行業及不法行為,大多符合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所列述之流氓行為,且不良份子為求在社會或「角頭」能夠生存,大多參與幫派或不良組合,以壯大自己聲勢,擴展勢力範圍,甚而拓展勢力範圍,與其他幫派爭奪市場等。而其主要活動,根據中央警察大學許春金教授於民國78年針對台北市幫派活動狀況所作之研究:幫派所涉及之行業大都是在法律的邊緣上,而以「由非法走向合法,以合法掩護非法」為其運作之基本原則。而其所從事的主要行業及活動如下:
    • 保護並經營色情酒廊咖啡廳、理髮院、理容院、茶藝、賓館、歌廳、地下舞廳、應召站及賭場等不法行業。
    • 設立討債公司:其營業項目不論是賭債、貸款、簽帳、借貸或空頭支票無所不包,他們往往以暴力脅迫的手段討債,並要求高利潤。
    • 介入並經營影藝事業:有些幫派份子自己經營影藝事業,有的則使用暴力脅迫手段控制藝人及其報酬。演藝人員被勒索或傷害等事時有所聞。
    • 敲詐勒索、強佔地盤並收取保護費、榨取攤商。有時且對公司要求介入經營或予保護等藉機收取保護費。…成立工程、營建公司,對於大型工程或政府公共工程進行圍標、搶標、並恐嚇各投標公司,造成工程品質低落,人人自危。
    • 部份黑道人士藉由幫派之力量,介入各項選舉,腐化地方政治,甚而利用選舉,將過去流氓行為藉機「漂白」,同時對於各項政府工程、投資等,進行關說、圖利,造成政府行政效率低落。
    • 其他─如協助走私偷渡大陸人民、毒品、槍支等、販賣或運輸不法物品、經營期貨公司或高利貸等。

       

  3. 根據學者研究結果,台灣地區的幫派具備有如下的特質:
    • 不良幫派具有集中在大都市的特性。台灣地區的幫派分佈以大都市為重點,鄉村地區則難以形成。例如台北市集中在中山、萬華、松山、大同為重點,台北縣則多集中於板橋、三重、新莊、中永和等地,而高雄市則集中於苓雅、新興、鹽埕、前鎮及前金等商業中心區。而台灣省都會區則以基隆、台中、桃園、嘉義、台南、高雄、屏東等地區較多。
    • 雖然權利的獲取和發揮是暴力幫派得以形成的重要因素,但經濟利益的取得可說是不法幫派的主要目標。如透過娼妓、色情、賭場、甚或毒品、槍枝買賣、工程圍(搶)標等而完成,因此,掠奪性的手段,如恐嚇、脅迫、暴力甚至賄賂等常被使用。
    • 幫派應有別於企圖以暴力或其他方法改變政治結構的恐怖組織。

 

 

【流氓幫派之危害與活動】

  1. 警察機關加強各轄區內發掘、清查「流氓」對象,並且確實蒐證、提報,以依法檢肅到案。其清查之方法及對象計?經常遭受流氓或不良份子侵害之各行各業中訪問清查了解,例如:營建工程、各種特種行業、攤販市集、影藝事業等。?加強對不良幫派、組合之黑道份子清查蒐報,尤以最近之行為、金錢往來生活工作狀況等。?對到案之嫌犯或流氓予以深入追查了解,有無其他具體之流氓行為、抑或其他同夥等,均以蒐報及檢肅到案。

     

  2. 透過各警勤區佐警深入訪查轄內村里長、地方仕紳、工作關係等,逐一訪查了解。

     

  3. 透過媒體廣為宣達,鼓勵民眾為保障個人、家庭及社會之安全安寧,勇於向治安機關檢舉,並設置專用電話或郵政信箱,以確保障檢舉人及其家人之身家安全。

     

  4. 針對流氓、幫派分子及具知名度或特殊身分之幫派角頭或黑道首惡,結合「治平專案」、「迅雷作業」及「不良幫派組合專案搜索臨檢」等三項掃黑專案,持續強力專案掃蕩執行,並針對黑道財源執行斷源措施,包括持續取締地下錢莊、職業賭場,及協調檢察官擴大對犯罪組織沒收之財產範圍,以澈底鏟除黑道幫派之再生能力。

     

  5. 配合先期情資運用,嚴密入出境管制措施,避免流氓幫派分子流竄海外持續遙控犯罪,並積極協調澳門、香港、東南亞等國,聯手掃黑,共同防制跨國組織犯罪,協助遣返海外逃犯,擴大打擊範圍,使黑道無所遁形。

     

  6. 藉由大眾傳播媒體及學校、社會教育等管道,鼓勵犯罪組織及成員,依法自首辦理解散及脫離,並輔導有組織犯罪傾向之不法分子,遵守社會規範,積極參與社會,先期防制加入犯罪組織。

     

  7. 鑑於證人時有因受報復之威脅而不敢出面檢舉或作證犯罪,致有礙犯罪之追訴與審判,儘速制定「證人保護法」,以期周延保護證人,使其勇於出面作證及提供犯罪資料,維護社會安全秩序。

 

【參考文獻】

  1. 高政昇,高雄市幫會組織之研究,警政學報,第五期,民73.06
  2. 許春金,犯罪學,中央警察大學,民85。
  3. 許春金、馬傳鎮,台北市幫派犯罪團體之實證研究,國科會研究報告,民79。
  4. 高瑞錚,檢肅流氓與檢肅流氓條例,律師通訊,民80.01,頁1-3。
  5.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實務,民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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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生活情報
2010/07/04 03:53
第三章 傷害犯罪預防

【相關法令】
  1. 刑法
    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8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79條: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80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281條: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282條: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成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83條: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第285條: 明知自己有花柳病或麻瘋,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致傳染於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286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施以淩虐或以他法致妨害其身體之自然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287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2.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87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 加暴行於人者。
    • 互相鬥毆者。
    • 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現況統計資料分析】

台灣地區10年來傷害案件數及佔刑案總數之百分比

年度
項目

82年 83年 84年 85年 86年 87年 88年 89年 90年 91年
發生件數 3278 3805 6320 7138 7539 7801 7496 8585 10457 10476
破獲率% 99.69 99.40 78.94 70.65 69.51 73.26 78.22 78.60 69.56 68.52

 

10年來我國傷害案件,82至87年呈遞增趨勢,88年至91年迭有增減,而以民國90年發生最多計10429件為最高峰;82年發生3278件最少。而傷害案件在各類刑案中所佔比例亦甚高,僅次於一般竊盜、汽車竊盜、賭博、毒品及違反麻醉藥品管制條例。

刑案統計資料顯示,傷害犯罪與殺人犯罪在類型上很相似。例如,傷害犯以男性佔絕大多數(91年傷害嫌犯為11682人,其中男性為9739人。另一方面,依據年台灣刑案統計資料分析:時間分析以夜晚(19-24PM)發生3149件(30.22%)最高,其次為下午(12-17PM)2200件(21.11%);場所分析以住宅的4736件(45.45%)最高,交通場所的3599件(34.54%)居次;原因分析以口角6305件(53.97%)最高,一時衝動1048件(8.97%)居次。因此,綜合上述案類分析,傷害犯罪者與被害者之間仍以熟識者居多。且傷害犯罪工具亦為以徒手居首(71.95%)。

     

 

【防制措施】

雖然傷害犯罪在各類刑案中所佔比例最高,惟有關傷害犯罪的定義廣和類型多有相當大的關係。我國刑法第277條第一項規定,傷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為普通傷害罪。由於只要行為人傷害被害者之身體或健康,甚至其所使用之方法在所不問,本罪即可成立。因此傷害犯罪所包羅的範圍就相當廣泛,從家庭暴力、街頭暴力至對於孩童的虐待(Chlid Abuse),甚至於教師過度體罰學生均有可能成立傷害罪。而它與殺人罪的區別往往僅在後者造成被害者之死亡,而前者僅傷及被害者。因此,傷害犯罪之研究就顯得難以理出頭緒了。

惟據歷年犯罪資料之顯示,傷害犯罪多發生於熟識者,彼此因為口角、一時衝動、以徒手之方式互相鬥毆,且時間大多於傍晚及夜間的商店市街。因此大多屬於偶發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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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生活情報
2010/07/04 03:46
第二章 詐欺犯罪預防

【相關法令】

  1. 刑法
    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40條: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二十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之精神耗弱,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隨著科技資訊的發展,現代人享受著科技文明產品所帶來的便利,如手機、網路、自動櫃員機。但不法之徒卻將這些產品予以扭曲濫用,不法犯罪集團憑藉其綿密之組織結構、精細的分工與訓練,假藉各種名義,並運用人性弱點,肆行轉帳詐財不法勾當,如刮刮樂彩金詐財、假退稅、退費詐財、假售貨真詐財、假匯款詐欺等,民眾如果一時失查即造成錢財損失。經分析此類詐欺案件,歹徒慣常運用金融、電信人頭帳戶、電話為犯罪手法,指定以人頭戶開設之提款卡帳號,要求被害人於指定時間內將款項匯入並立即以金融卡於不特定地點之自動櫃員機提款,且透過單向聯絡、多重電話轉接之犯罪手法,逃避警方查緝,甚至將提款及接聽電話地點移至大陸地區,難以溯源追查。

  1. 犯罪手法分析:
    • 利用各種名義誘導民眾轉帳詐財:
      詐騙集團利用各機關為民服務之名義(如退稅、sars補助金、老人年金等)或是藉中獎必須預付稅款,並設計虛擬機關情境(如錄製該機關總機語音系統)取信於民,更有偽稱其係受國稅局委託或經過律師事務所認證,使民眾難以辨認其真偽。

       

    • 運用科技產品犯罪
      歹徒利用手機傳送中獎簡訊或退稅通知,運用自動提款機操作以騙取被害人密碼,進而以密碼設計輸入轉帳金額。或是以網路之虛擬情境販售商品,運用網路輸入信用卡帳號方式騙取被害人存款。

       

    • 組織企業化
      犯罪集團不斷吸收新成員,並有計劃組訓成員,組織層級與分工精細,僅以「人頭」電話與「下線」聯繫,下線無從得知其使用之車輛、住所、出入場所。

       

    • 多重電話轉接
      歹徒將提款及接聽電話地點移至大陸沿海廈門等地,造成警方查緝盲點,難以溯源追查。

    目前各政府相關單位及電信、金融業解決對策:

    • 建立警示通報聯繫機制
      由各金融機構、警調單位成立「警示通報聯繫窗口」,由警調單位將疑似詐騙集團所利用之帳號,立即提供相關銀行,俾終止該帳號使用提款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轉帳功能。經統計自91年11月至92年8月底,本國銀行已接獲1106件警調單位通知之疑似詐騙集團利用帳號。

      金融機構防制措施

      • 於自動櫃員機之交易過程加入警示文字及語音說明「操作提款機,僅提供款項匯出,無法將款項匯入」
      • 財政部規定各金融機構必需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前,在自動櫃員機操作過程中加入語音警示,提醒民眾自動櫃員機無法將他人之金錢輸入自己之帳戶內,截至92年8月底,除老舊機台無法進行修正外,已有一萬七千多台自動櫃員機加入警語或是已語音提醒客戶。
      • 防制人頭戶申設:對申請帳戶及信用卡之民眾加強辦理徵信。

        經濟部
        開放民眾利用經濟部網站,或電話查詢該部服務台,查詢公司登記之基本資料,防杜虛設行號。

    • 內政部
      積極辦理身分證換發,加強防偽功能,全面換發身分證前,金融及電信機構辦理民眾申請案件,可至內政部戶、役政網站或透過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網站查詢請領身分證紀錄。

    • 交通部

      • 交通部電信總局協調金門地區行動電話業者,將面對大陸地區之基地台天線轉向,或降低輸出功率,使詐騙集團無法從大陸沿海地區遙控詐騙犯罪,增加其犯罪成本,以利警方查緝。
      • 交通部於91年7月9日邀集相關電訊業者及警、調機關進行研商獲致結論:將查詢通聯費用以八五折計費,以降低警調查緝案件成本。

         

    • 電信業
      • 各電信公司設置「風險管理中心」建立24小時聯繫窗口及聯絡人,協助針對人頭電話停話事宜。
      • 各電信公司於受理用戶申訴後,即依據該公司「受理客戶申訴不法簡訊」之標準處理機制,將相關資訊送風險管理中心,由相關公司進行調查,若有不法事實,即按營業規章、服務契約之規定予以停話處理,並將蒐集之資料送檢警單位,自91年11月至92年8月止,各業者已辦理不法簡訊停話數計有5225件。
      • 於電信費用帳單寄送時,加註警語,以提醒用戶注意,並請於接獲可疑簡訊時主動向提供服務之電信公司客服中心通報、查證。

         

    • 警政署防制措施
      • 成立各市、縣(市)警察局專責處理、偵辦窗口:
        整合查緝警力,俾利機動、有效打擊此類犯罪,另亦有助於資料庫之建立,有效管制案件。

         

      • 加強預防犯罪宣導:
        為避免詐騙事件一再發生,本署除加強發布新聞稿加以說明外,並以製作短片、廣播節目、宣導手冊等,搭配各市、縣(市)辦理擴大預防犯罪宣導,運用大型活動、演講、行動劇表演等方式,加強辦理預防詐騙宣導。另協調雅虎、遊戲橘子等大型國內入口網站,將製作之宣導影片連結播放並提供下載,另發動員警以電子郵件方式,將宣導影片及新興詐騙手法傳廣為傳送親友,提醒民眾注意防範,避免被騙。

【詐欺犯罪原因分析】

刑法上所定之詐欺罪,係指嫌犯以不法之手段或詐術等方式,取得被害人之財物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而所謂「詐術」乃指以「欺騙」之方法,使人陷於錯誤而為交付,從而取得本人或第三人所操有之財物。所謂之「詐術」,所施用之方法無明確之限制,如以驅鬼代人治病、詐取財物;律師承辦民刑事訴訟、詭稱法官需賄、吞沒入己,或以其半數與相對人和解;或以結婚為餌、騙取禮金而逃逸、或虛設公司行號、詐取貨物及貸款等,或以招攬民間互助會,再偽稱其他人得標詐領會等等,均屬詐欺之行為。

是以詐欺犯罪當為財產性犯罪,究其發生原因除嫌犯惡意設局詐騙被害人、或乘其精神未能辨識,而乘機詐取財物外,另一方面又有被害人本身因貪圖暴利,而誤陷嫌犯所設計之騙局使然。以目前發生之詐欺案件,大致可區分以下幾種類型:(黃榮堅,民79;呂英敏,民71)

  1. 金融方面:
    • 以民間互助會招攬會腳,再乘彼此相互不認識為會首利用詐標會款,事後藉機倒會逃逸。
    • 嫌犯以虛設公司行號,假冒他人名義,偽稱購買物品,再以空頭支票,偽稱倒閉、出國等,藉機詐取財物。
    • 以進出口貿易開立假信用狀,詐騙貨主財物等。
    • 民國84年月台北市警局曾破獲嫌犯偽造銀行假定存單,並利用銀行之辦公處所,誆稱被害人存款可獲取較高利息之謊言,詐騙金額達數億元。

       

  2. 宗教斂財:
    近來因宗教盛行,嫌犯利用被害人誠心向教或因時運不濟求神占卜之心態,藉機詐騙信徒花錢解厄、或購買蓮座、靈骨塔、祭品器物等,乘機歛財。

     

  3. 騙術詐財
    • 如金光黨利用被害人貪財之心理,誆稱騙取另一人(由騙徒偽裝神智不清或呆子等)財物,藉機要求被害人領取存款,嫌犯再伺機予以調包成白報紙詐取財物。
    • 有部份女性嫌犯利用單身老人(尤以老榮民居多)寂寞無伴之心理、伺機和渠親近或偽稱要與其結婚,而騙取其財物。
    • 利用兒童或成人偽裝成肢體不全或和尚、尼姑等,於市場、公共場所等處,詐騙過人之錢財。
    • 嫌犯偽稱海關關員至超商兜售高級拍賣物品,再以香煙或果汁飲料,迷昏屋主伺機調換成其他便宜貨品而予詐財。

       

  4. 不實廣告詐財:
    嫌犯利用不實及誇大之廣告,促銷其產品,使購買者失察而購入名實不符、或價格懸殊之物品,而坊間最常見到有減肥、隆胸、治癒百病、壯陽等廣告、色情廣告(如書刊、錄影帶、指油壓、伴遊徵友等)等。

 

【參考文獻】

  1. 毛英富,論無錢飲食與無錢住宿之犯行─詐欺罪型之探討,軍法專刊,民78.07,頁22-27。
  2. 呂英敏,論經濟詐欺犯罪─兼論經濟犯罪的意義及其成因,今日中國,民71.02,頁53-70。
  3. 柯訂讚,押匯詐欺之探討,警學叢刊,民71.12,頁124-128。
  4. 高宏榮,論逃漏稅罪之保護法益與罪質─兼論與詐欺得利罪之關係,刑事法雜誌,民83.06,頁44-46。
  5. 許春金,犯罪學,中央警察大學,民85。
  6. 陳煥文,論美國公法探討不實廣告之抵制,國防管理學院學報,民83.01,頁55-82。
  7. 黃榮堅,關於詐欺等財產犯罪,輔仁法學,民79.06,頁99-110。
  8. 新新聞雜誌,宋七力法術徹底解密,民8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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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生活情報
2010/07/04 03:40
  第六篇 一般類型犯罪案件預防 回選單

第一章 賭博犯罪預防

【相關法令】

  1. 刑法
    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常業賭博罪)

    第267條:以賭博為常業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

    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269條:意圖營利,辦理有獎儲蓄或未經政府允准而發行彩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270條: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公務員包庇賭博罪)

     


     

  2.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84條: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新台幣九千元以下罰鍰。

 

 

【賭博原因之分析】

  1. 刑法賭博罪之構成要件:
    • 須有賭博之行為:所謂「賭博」,乃以未知之不確定事實,以決勝負,爭取財物輸贏之行為。此未知之事,包括過去、未來及現在之事實,只須為賭博當事人所未知悉者。且必須為二人以上之行為,是為必要共犯。
    • 須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
    • 賭博者須為「財物」:所謂財物,凡金錢、動產、不動產、有價證券、及其他有經濟價值之物均屬之。

       

  2. 賭博原因之探討:
    賭博是人類社會一個存在已久的古老問題。事實上,不論貧富社會都會有不同形式的賭博行為存在,只是程度不同罷了。我國的麻將遊戲,雖為娛樂,但兼有賭博的成份,其存在已有很久的歷史了。而各種樸克牌、彈子遊戲、六合彩等亦都是賭博的其他類型,充分滿足人類貪財好利、投機及冒險心理和發財夢。

    美國犯罪學家史考尼克(Skolnick, Jeome H., 1978)指出,由於人類社會充滿了這一種「賭一賭運氣」的冒險活動,如滑雪、賽馬、拳擊、飆車等,都能使從事者暫時忘掉自我,放縱自己。也因此,使得賭博這種行為歷經人類千百年來,始終屹立不墜。

     

  3. 賭博的方式
    在台灣地區用來作為賭博或工具等計有以下各種型式:
    • 傳統性賭博:在台灣傳統式的賭博大致可區分為「文賭」和「武賭」,「私場」與「公場」。所謂「文賭」,係指財物賭博輸贏較少,賭博之方式與規則較繁複的,例如麻將、四色牌(什胡仔)等;所謂「武賭」,則是指賭博之方式與規則比較簡單,金錢輸贏比較大且時間較快,亦是所謂之「一翻兩瞪眼」之方式,例如天九、骰子、撲克牌、羅宋、梭哈等。所謂「公場」即設有保鏢、把風、典當財物與借貸處,同時有很多種賭博方式,屬於職業性賭場。所謂「私場」,即一般供賭博之場所、場地與賭客人數較少,大都需要認識朋友介紹才能參與。
    • 麻將賭博。
    • 六合彩賭博。
    • 電動玩具賭博。
    • 賽鴿賭博。
    • 職業棒球運動賭博。
    • 賭馬、賽狗、賽車或鬥雞等賭博。
    • 證券交易之賭博(哈達)。
    • 其他(如路邊攤之詐牌賭博、賓果…等)。

       

 

 

【防制措施】

賭博是人類社會一個古老的社會問題,如依法律來定義,固為犯罪之行為毋庸置疑,惟要將該種行為徹底根絕,應屬不可能。

惟另一種探討賭博行為之話題,即為「賭博可否合法化?」此亦為目前爭論不休的話題,且各方亦有不同之見解。但在合法化的方式中亦有兩個模式值得研究。

美國州政府所發行的樂透彩券主要是基於充裕財源的考量,讓彩券的收入貼補教育經費及舖路、造橋等公共設施。但官辦樂透彩券往往使州政府陷入進退維谷的困境。因為,政府標榜將樂透營收為百姓謀福利,但卻一方面助長賭博及投機之風,一面又引誘百姓從事有害身心健康的娛樂活動,真是道德兩難的問題。

這種純經濟觀點的合法化賭博方式,在內華達州(Nevada)的拉斯維加斯(Las Vegas)及雷諾(Reno)和新澤西州(New Jessey)的大西洋城(Atlantic City)更為凸顯。內華達州和大西洋城均是由於財政困難而允許賭博合法化,希望藉此而帶動其他的行業,如旅館、餐飲、廣告等,而活潑整個地區的經濟。因此,在這兩個地方,廣告宣傳和賭館內的各種娛樂活動都可被允許,其目的也就是刺激賭慾,招徠各地的賭客,增加財源。而在內華達州,賭博合法化不僅可解決州政府的財政困難,它根本就是全州的主要經濟來源和企業。賭場雇用了約全州三分之一的勞動力,全州預算約有一半是來自於賭博及相關娛樂事業的稅收。因此,在美國,賭博的合法化可以說是完全基於歲收(revenue)和經濟的考量。

而在英國則將賭博合法化看作是「解決社會問題」的工具,而不是政府另外一種稅收。因此,英國政府雖將之合法化,但卻儘量壓低其活動範圍,而以嚴格的申請手續及條件作為控制的手段。且由於英國自1960年的賭博法失敗以後,組織犯罪控制了主要賭場,為了避免賭博行為流入地下,乃另立法嚴格限制賭博行為要在俱樂部內進行,參加人員資格、費用及方式,均採取最嚴格之措施來防制,且賭場不可作廣告,亦不可有相關的娛樂設施,一切作為,均在抵銷賭博的娛樂性。另對於一般民眾參與的「賓果遊戲」,亦採取嚴格管制,如應提早2小時登記、繳報名費、賭資限額等,以壓制社會的賭博行為。

反觀我國,賭博行為雖為法律所明文禁止,但坊間卻大行其道、抓不勝抓,即令如清新形象的職棒運動,純以投資導向的股票等等,無一不是沾染了賭博的風。如今雖有民代、官員或社會人士議籌辦「民間彩券」(刮刮樂)、或設置「賭博專區」(如澎湖、台北市社子島等),惟尚仍於評估中,其後果及影響及各種規範,當為主政者不得不加以深思之。

 

 

 

【參考文獻】

  1. 古辛哲,評「賭博偵查技術」,警政學報,民82,頁425-426。
  2. 吳學燕,當前台灣地區賭博問題之探討,警學叢刊,民77,頁82-96。
  3. 許春金,犯罪學,中央警察大學,民85。
  4. 孫義雄,台灣地區賭博犯罪現況研究,中央警察大學,民85。
  5. 張平吾,賭博犯罪與賭博性電玩現況之檢討─以桃園市中正路為例,警政學報,民80,頁329-376。
  6. 張宏亮,論職業棒球與觀眾之賭博行為,國民體育季刊,民79,頁38-45。
  7. 蕭惟勳,賭博行為形成之原因及輔導,諮商與輔導,民77,頁14-17。
  8. Goffman, Erving, International Ritual, New York: Anchor Books, 1967.
  9. Skolnick, Jerome H., House of Cards: Legalization and Contral of Casino Gambling, Boston, Little Brown, 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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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生活情報
2010/07/04 03:26

犯罪預防寶典-扒竊罪之預防與刑責**本文摘錄自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網站

分類:生活情報
2010/07/04 03:26
五篇 竊盜案件 回選單

第三章 扒竊犯罪預防

  1. 車船上之防扒:
    • 上下汽車、火車、輪船時,切勿爭先恐後,應特別小心自己所攜帶錢鈔及貴重物品,提防竊賊乘機行竊。
    • 行李箱應在箱面上加特別標記,以防他人掉包而不自知。
    • 在車船行駛中,身體不可靠在陌生人身上。
    • 在車上最好勿入睡。
    • 切莫在車上掏出皮包點數鈔票。
    • 切莫在服務生警告「注意扒手」時,摸探自己錢袋。
    • 乘坐汽車、火車時,應特別留意身邊的人,尤其是斜視窺探他人衣袋、手提包、左手拿報紙,不時用手摺疊報紙,以及不停和他人互相交換眼神的人。
    • 當有人故意用手肘或蓋碰撞你的衣袋、褲袋、皮包等部位時,應加倍小心,注意他的行動。
    • 切忌將金錢財物放在大衣袋、外衣袋、西裝袋、褲袋及前袋裡。
    • 貴重行李財物,千萬不可放在行李架上。
    • 天冷時,西裝或外套故意掛在手上或穿著寬大衣服的人走近身旁時,應倍加小心。
    • 公車到站時,二三成群堵塞車門向司機或服務小姐問路的人,要特別注意,以免被扒。
    • 金錢財物應放在衣服內部特製的暗袋裡。
    • 女士們注意:貴重物品切莫放在手提包外袋裡,更勿任意穿戴太貴的珠寶。
    • 藉故和你攀談及他身邊的陌生人都應加倍小心,注意其一切行動,以策安全。

       

  2. 車站、搭船處及飛機場等購票場所之防扒:
    • 購票時,切莫將行李放在視線所不及地方。
    • 購票時,應預先預備好零錢,切忌當場取出鈔票點數。
    • 購票時,應特別注意排在身後旅客的眼神與舉動。
    • 在月台上候車時,要隨時注意其他旅客行動,並小心自己行李。
    • 候車時,應特別小心自己所攜帶的貴重物品,切勿將它任意放在椅子上下,走出去上廁所或購物
    • 候車時,要特別注意二三成群未排隊而突然衝過來的人。
    • 有人故意把和你所攜帶顏色、形狀類似或相同之行李袋或皮包放在一起時,應特別注意,以免受人乘機掉包偷去。
    • 藉故和你聊天並與別人頻頻互換眼神的乘客,尤其是帶黑眼鏡掩飾自己表情的乘客,要加倍小心注意,以免被竊。
    • 要盡量避免擠進人潮擁擠地方,如果無法避免時,在人潮中也應靜止不動,等到有足夠空間時,再行走動,並隨時注意自己行李及皮包。
    • 女士們應切記,皮包不離身,並將皮包挾緊在腋下。

     

  3. 百貨公司內外之防扒:
    • 切勿擠進人潮擁擠之處趕熱鬧,以免被扒。
    • 事先列好購物清單,如果某一家百貨公司太擁擠時,則可以改到別家選購。
    • 在電梯間人群擁擠時,應特別提防身邊的人。
    • 最好能三五成群結伴出門購物,彼此互相照應。
    • 女士們宜選用雙層拉鏈手提包,並將金錢放在內層,外層拉鏈開口緊靠自己身體,以防被扒。

     

  4. 戲院?之防扒:
    • 排隊買票時,要準備零錢,切忌掏出皮包點數鈔票。
    • 在戲院裡,切莫因閉目養神而睡著,以免疏忽被扒。
    • 特別注意前後左右觀眾之眼神與舉動。
    • 看電影時,不可因過度專心劇情而忽略身上財物。
    • 上廁所時,手提包與衣物應隨身攜帶。
    • 進入戲院或散場步出戲院時,人潮十分擁擠,此時應小心自身財物,以防被扒。

    【扒竊犯罪相關研究報告】

    吳尊賢文教基金會(民73),防竊手冊,財團法人吳尊賢文教公益基金會。

    吳達民(民81),被害預防,桃園,自印。

    許春金(民85),犯罪學,桃園龜山,中央警察大學。

    楊士隆(民83),情境犯罪預防之技術與範例。警學叢刊,第二十五卷第一期。

    楊士隆(民85),竊盜案件與犯罪預防之研究。台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鄧煌發(民84),犯罪預防。桃園:中央警官學校印行。

 

扒竊通稱「三隻手」,係指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財物者,屬竊盜犯罪的一種。其犯罪場所多半在汽車、船舶上、車站、戲院、飛機場、百貨公司、郵局、金融機構、寺廟等人群眾多的地方,乘人不備或使用詭計引開人們注意力,然後以熟練技倆從別人身上或所攜帶物品中摸扒財物。近年來翻新之扒竊型態,多在高級理燙髮院、觀光飯店電梯、醫院掛號處與取藥處、病房或電梯內等處犯案。扒手有單獨作案者,有結夥行竊者往往利用人潮擁擠時著手,摸扒到財物後,立刻交由同夥逃逸無蹤。

【扒竊之預防措施】


 

扒竊通稱「三隻手」,係指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財物者,屬竊盜犯罪的一種。其犯罪場所多半在汽車、船舶上、車站、戲院、飛機場、百貨公司、郵局、金融機構、寺廟等人群眾多的地方,乘人不備或使用詭計引開人們注意力,然後以熟練技倆從別人身上或所攜帶物品中摸扒財物。近年來翻新之扒竊型態,多在高級理燙髮院、觀光飯店電梯、醫院掛號處與取藥處、病房或電梯內等處犯案。扒手有單獨作案者,有結夥行竊者往往利用人潮擁擠時著手,摸扒到財物後,立刻交由同夥逃逸無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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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生活情報
2010/07/04 03:22
第二章 汽車竊盜犯罪預防

所謂汽車竊盜犯罪,係指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汽車者。汽車為動產之一種,自為刑法所保護的客體之一,行為人符合竊盜犯罪之構成要件,以汽車為行為客體,即構成所謂汽車竊盜犯罪。

【汽車竊盜之現況分析】

  1. 發生率及發生數
    根據刑案統計資料顯示,民國八十二年至九十一年汽車竊盜發生件數、汽車竊盜發生率如下表:
    年份 82年 83年 84年 85年 86年 87年 88年 89年 90年 91年
    汽車竊盜 發生件數 21236 20911 26605 32078 35824 46694 40323 47750 51377 48925
    汽車竊盜 破獲率 53.17 56.76 51.48 55.88 54.44 57.36 60.73 62.36 65.61 72.41

    由上表可發現,汽車竊盜發生件數有逐年增加的趨勢,民國九十一年之發生件數較民國八十二年增加2.3倍之多,且其在所有刑案中所佔比例極高,汽車竊盜有愈來愈嚴重的趨勢。

  2. 汽車竊盜發生地區分析

    汽車竊盜發生地區統計(民國91年)
    台北市 高雄市 台北縣 宜蘭縣 桃園縣 新竹縣 苗栗縣 台中縣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3253 3538 6114 439 6766 1187 1263 3254 2582 1023 1259
    台南縣 高雄縣 屏東縣 台東縣 花蓮縣 澎湖縣 基隆市 新竹市 台中市 嘉義市 台南市
    1307 2730 1201 123 441 0 425 1238 7303 1023 1756

    以民國九十一年汽車竊盜為例,以台中市最多,計有7303件,其次為桃園縣計6766件,再次為台北縣,計6114件,汽車有向都會區集中的趨勢。

  3. 汽車竊盜嫌疑人犯罪方式分析
    以民國九十一年汽車竊盜為例,汽車竊盜之犯罪方式以破壞車鎖最多,其次依序自備萬能鑰匙、乘車主鑰匙未取下、破壞車門把手、竊取未熄火車輛、拖吊故障車等方式。

    汽車竊盜嫌疑人犯罪方式統計(民國91年)
    年度 破壞
    車鎖
    自備萬能鑰匙 接通電路 撬開車窗 乘主鑰匙
    未取下
    打破車窗
    玻璃
    破壞車門把手 拖吊故障車
    91 1494 881 163 57 270 17 84 62
    總計 偽稱 試車 租車藉機配鎖 竊取未熄火車輛 與修理工人勾結 代客泊車藉機配鎖 車及貨物一併開走 其他方法  
    3347 7 31 47 21 3 12 200  

 

【汽車竊盜之原因分析】

汽車失竊發生原因具多元性,諸如家庭、學校及社會環境對個人的影響,停車場所、汽車結構、銷贓場所、保險制度、監理制度及警察勤務等問題均具相關性,欲有效減低日趨嚴重的汽車失竊案件,惟有針對問題癥結,提出防制對策方克有濟。茲將與汽車失竊較為直接的因素加以探討,期能對汽車失竊原因有所了解。(張平吾,民76)

  1. 個人及社會環境因素
    個人選擇職業的種類,往往代表其個人經濟生活及社經地位的程度,而從事職業的選擇也因人而異。汽車偷竊者以無業及無固定職業者居多,教育程度也以國小與國中程度者居多,此或因這些人因從事職業較缺乏固定性,教育程度也較低,社會流動性較大,經濟活動較不穩定,容易為社會環境不良誘因所影響;如以我國目前社會日趨繁榮,國民所得及生活水準普遍提昇,社會日漸崇尚奢侈及易受物慾的誘惑,尤其目前大多數汽車缺乏停車場所,此對許多低所得且無業遊蕩者極易產生「相對貧窮感」及金錢萬能的價值觀念,尤其對一些修車學徒更易產生誘惑,憑其所學便可輕易得手,變造銷贓容易。加以目前一般民眾的駕駛技能均普遍提高,大多瞭解汽車內部的構造及性能,竊車極為容易,此或為目前國內汽車失竊日漸猖獗的有利因素。

  2. 停車場所因素
    根據台北市警察局資料統計,有百分之九十九的汽車車主並無車庫,而根據研究得知,汽車停在停車場的失竊率微乎其微。觀夫民國六十四年所頒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七條規定,對汽車所有人申請新領牌照登記時,並無硬性規定須自備停車場,且目前台灣地區寸土寸金,高樓地下室停車場均被變更使用,使停車位置更形缺乏,路邊、巷內及騎樓地的停車便成為普遍現象,這也導致竊賊有機可乘;兼以竊賊駕車離開現場時,其身分與車主不易識別,且被竊後缺乏現場痕跡,造成偵查上的困難。

    故如能比照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條規定,汽車運輸業者必須擁有適當的停車場地等,在汽車所有人申請新領牌照登記時,嚴格規定須自備停車場所方可,則汽車失竊現象必能減少。

  3. 汽車結構因素
    汽車結構可分成引擎、傳動、輪胎、電路、轉向、懸吊和車體等幾個主要部分,一般民眾在購買車輛時大抵只注意自己喜歡的車型、外觀及性能等,甚少注意其防盜設備是否真能防竊等因素,是以只要歹徒想偷車,利用黑夜掩護乘人不備及共犯把風,幾乎均能得手,在研究期間,筆者曾走訪在台北監獄服刑的汽車竊盜犯三十餘名,歸納整理其竊車方式如下:
    1. 首先觀察汽車標誌、車種、輪胎、新舊及音響等。
    2. 用萬能鑰匙或鐵絲釣開啟車門。
    3. 藉洗車、修車或租車時趁機配好鑰匙開啟車門。
    4. 撬破或擊開汽車玻璃及三角窗,伸手進入以開啟車門。
    5. 因車主疏忽未鎖好車門或玻璃窗,徒手開門。
    6. 拆掉引擎開關鎖接通電源,或利用電瓶與線圈連接方式打開電源發動引擎開走。

    通常偷一部汽車所需時間為五分鐘,故竊嫌最不喜歡偷方向盤被鋼鎖拐杖鎖住及裝有防盜設備的車子,因偷這類車子費時多及被捕的危險性較大。

  4. 銷贓場所因素
    許多竊嫌往往將其所竊之物低於價值方式轉手或變賣,且大多數均與汽車修配廠、中古汽車買賣商、汽車零件出售廠等相互勾結,在極短時間內予以解體改裝,並改造引擎號碼、車體顏色等,配上報廢或肇事廢棄車輛之證照,再廉價出售圖利,不易發現贓證,偵破又倍感困難,政府對此類商的營業及設立又無妥善的管理規定及臨檢法則,銷贓容易,導致汽車竊盜急驟猖獗。

    從幾位汽車慣竊口中得知,有許多竊嫌均與汽車修理廠相互勾結,根據買主意願的年份及車型,唆使竊犯尋找該類車下手,經過修理變造,便可經營偷車銷贓行業了。故欲有效遏止汽車失竊,對地下汽車修配廠應加強管理。

  5. 保險制度因素
    汽車失竊在美國也為嚴重的問題,故在美國保險實務上乃有將汽車竊盜險獨立於綜合險之外,由保險人另行承保。我國汽車竊案雖日趨嚴重,但目前除特別保險外,汽車竊案損失乃包括綜合險之中。

    根據國泰產物保險公司汽車保險規定:「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不超過被保險汽車之機件所受毀損或滅失之實際價值,及其合理之裝配費用為限,且無論如何,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所載該汽車之保險金額,且車輛被竊後,車主報案求得遺失證明容易,可向要保機關獲取賠償,車主有恃無恐,對汽車失竊不甚關心,許多舊車主或可利用此機會保險掛失,以換買新車,或唆使第三者故意偷車,向保險公司謊報遺失,在汽車竊案頻傳的今日,此例子履見不鮮,警察機關疲於奔命,而保險公司為了名譽及生意均盡量避免和被保人打官司,此或造成目前汽車竊案日多的原因之一。

  6. 監理機關因素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領有牌照的汽車,新車每兩年至少應予檢驗一次,達五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應予檢驗二次。且「引擎號碼」及「車身號碼」二項為汽車檢驗的必須過程,但因近年來國內汽車數量突增,監理人員不足,汽車檢驗事項又多,導致塗改引擎號碼或改裝過的贓車頂替肇事車便可借屍還魂。

    又根據該規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汽車車身重要設備,引擎、底盤變更調換者,或發生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害經送廠修復者,應申請實施臨時檢驗,監理機關在必要時也得會同警察機關實施臨時檢驗。但因「重大損壞」在實際認定上欠缺客觀標準,且當汽車發生事故重大損壞時,如當事人未報案,或警察機關未受理及轉達,監理機關也無從知悉,且車主逾期未至監理單位檢驗車輛,監理單位也無具體取回行照及牌照辦法,不法之徒便可利用此法令漏洞,造成偷車銷贓容易,竊車行為猖獗了。

  7. 警察機關因素
    • 警察機關汽車失竊的破獲率甚低,使竊賊心存僥倖,有恃無恐。
    • 警察機關在發現無車主汽車或尋獲失車,未能立刻派員勘查採取車上遺留指紋及其他事證,或欠缺蒐證經驗和認識,以致破壞事證,貽誤破案先機。
    • 警察機關對竊車嫌犯受二十四小時留置限制,偵查蒐證困難。
    • 警察機關對汽車修配廠、中古汽車買賣業、拆卸解體工廠、汽車零件買賣及自用汽車出租業等無有效管理及取締的法令依據及辦法,執行困難,成為竊賊與之勾結銷贓的最佳場所。
    • 警察機關巡邏勤務的不落實,給竊賊有可乘之機。

【汽車竊盜之手段分析】

  1. 車主疏忽未鎖好窗門,被徒手開啟車門。
  2. 以鑰匙開啟或以鐵絲勾開車內按鈕開啟車門。
  3. 撬開車窗或擊破車後三角窗開啟車門。
  4. 藉洗車、修車、停車或借車、租車時偷配鑰匙。
  5. 用鑰匙開啟電門或破壞電門鎖直接接線啟動。
  6. 由電瓶牽線至啟動馬達,直接啟動。

【汽車竊盜之處理】

  1. 面臨竊賊時注意事項:
    • 大部分小偷目的在於金錢財物之取得,不會隨意傷人。因此應注意以下步驟:
      • 如於家中或無人處遭遇小偷時,應保持鎮靜,勿慌張失措。
      • 考量自己能力,如能對付竊賊,可打草驚蛇,製造聲響,警告竊賊,使其離去,再迅速報警處理。
      • 如不能對付竊賊,最好避免和他正面衝突。應記住:「金錢財物不比生命重要」,切忌以武器攻擊,可能反遭不幸。但要記住竊賊特徵,以及是否觸摸過任何物品,留下指紋。
      • 留心竊賊離去方向,及使用車輛牌照號碼。必要時立刻以筆記下,以防記憶不清或模糊。並迅速報警處理。
    • 如在公共場所或人群眾多處及營業場所發現竊賊時,可立即喊賊,並要求現場民眾共同擒賊,而且迅速報警處理。
    • 平常在家中,可置一防衛性木棍或鐵棍等,以備急需。
    • 遠親不如近鄰,平常應與鄰居守望相助,急難時可互相協助。如能以電鈴或防竊系統,與左右鄰居或守望相助崗亭或保全公司等相連接,小偷來時可暗中通知他們協助報警擒賊,或共同處理。

  2. 竊案現場之處理與報案方式:
    • 平常應將重要電話號碼(如附近警察局、派出所、醫院等)寫在小紙片上,黏貼於電話機上。
    • 如遭失竊,應保持現場完整(尤其竊賊觸摸過的地方),立即以「一一0」向警察單位報案處理。
    • 財物失竊雖是遺憾之事,但如果因而引起家人的失和或恐懼心理,將更加划不來。故處理竊案時,應保持冷靜,家人間不可互相指責、吵架、或高聲叫囂,以免引起小孩極大驚慌感。
    • 發現家裡失竊時,除立即報案外,並在事後走告守望相助組織、鄰居街坊,以提高警覺,加強防護。
    • 親戚朋友或鄰居中,如有人失竊,應多加安慰,不要過份傷心,因金錢財物之損失並不比生命身體來得重要。

【汽車之防竊】

  1. 根據調查,鎖住方向盤、離合器及剎車等的拐杖鎖最令竊賊討厭。如有可能,車主最好能裝上「兩付」。
  2. 根據調查,如無車庫,最好能加裝防竊設備(如遙控防竊會警報器之類),這對竊賊具有嚇阻作用。防竊設備應裝在不易被發覺的地方。線路應通過車身夾層部不易被發覺,同時也可防被竊賊割斷。
  3. 汽車門的卡筍,宜使用圓形或光滑光,竊賊將不易由門外以細小鋼絲鉤開車門。
  4. 最好於車內隱密處,另行裝設電源暗鎖,防止他人將車開走。
  5. 如停車較久,應將車內白金、火星塞及高壓線等取下,以增加竊賊偷竊的困擾。
  6. 路邊停車盡量找收費站停靠,有人看守,安全又放心;切勿亂置。
  7. 夜晚車輛失竊率高,停車最好選在光源明亮顯眼處,避免停在陰暗巷道處。
  8. 修車或保養車子應找信用可靠的修車廠,以免修車廠技工複製鑰匙而偷走車子。
  9. 租車與人或他人借車,應注意其人品性,以免鑰匙被複製而偷走車子。
  10. 如有可能,最好換新零件。根據調查,車子遭竊,零件易於銷贓乃為主因。如能換新零件,則無處銷贓,竊盜自然減少。利人利己,何樂不為。
  11. 勿貪小便宜,購買來路不明的汽車,既犯法(贓物罪),又缺德,且後患無窮。
  12. 貴重及可以攜帶之物品,應隨身帶走,不可留置車內。如非不得已,亦應置於車後行李箱,並緊緊上鎖。
  13. 名牌轎車之精美標誌,離車時應順手取下帶走,以防被竊。引擎蓋亦應鎖緊,避免內部零件被竊。

 

【相關研究報告】

高秀貞(民72),「法律與竊盜犯罪之防治」,竊盜犯罪問題研討會論文資料彙編,台北,吳尊賢文教基金會:66-72。

柯義民(民82),汽車竊盜及偵防之實證研究。中央警官學校警政研究所碩士論文。

吳尊賢文教基金會(民72),防竊手冊,財團法人吳尊賢文教公益基金會。

吳達民(民81),被害預防,桃園,自印。

張平吾(民76),「汽車竊盜現況及有效偵防措施之探討」,桃園龜山,中央警察大學,警學叢刊第十五卷第4期:215-231。

張平吾(民85),被害者學,桃園龜山,中央警察大學。

許春金(民85),犯罪學,桃園龜山,中央警察大學。

福島章(民66),「竊盜累犯」,犯罪心理學,日本東京,金剛出版株式會社:131-239。

馬傳鎮(民72),「竊盜犯罪相關因素分析」,竊盜犯罪問題研討會論文資料彙編,台北,吳尊賢文教基金會:25-35。

陳明竺(民82),都市設計。創興出版社有限公司。

楊士隆(民83),情境犯罪預防之技術與範例。警學叢刊,第二十五卷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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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煌發(民84),犯罪預防。桃園:中央警官學校印行。

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

1985 Uniform Crime Report, Washington, DC: Department of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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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 "Multiple Victimization." Journal of Criminal Law & Criminology. Vol.72, No.2:772-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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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 Security and Crime Prevention. St. Louis: C.V. Mosby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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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生活情報
2010/07/04 03:17
第一章 一般竊盜預防

  1. 犯罪人方面
    許多的犯罪學研究指出,竊盜者經常是來自一個缺乏家庭的愛和溫暖的小孩——至少,對他而言,家庭是一個不快樂的場所。他們的家庭或破碎、或父母離散、或父母對他們過份的溺愛、寵愛,或管教態度過份的嚴厲鬆弛或拒絕。無論如何,資料顯示孩子早期所受家庭社會化的好壞顯將影響其未來的發展和行為。

    雖然國內尚未有充分的資料為佐證,但國外的研究卻指出,成年時之「習慣性犯罪者」(Habitual Offender)幼時即常有從事許多偏差行為的傾向。其中Patterson的研究頗值注意。他在Oregon Social Learning Center的實證研究指出(1980),青少年早期偏差行為的特徵包括:在排泄上較無法自我控制,認為自己是不幸的一群,常被命運之風吹得到處跑而無法控制自己。且常負面地認為自己、家庭及朋友等均是社會的被害者。而偷竊者的早期症狀則更包括:甚少做家事,因為他們「訓練」父母親使父母親相信,他們不可能做家事。他們在成就測驗或智商測驗上的分數均較低。他們常逃學、逃家或被退學,這些孩子在同學群中常較不出眾,或被排擠拒絕。他們亦較缺乏社交的技巧和訓練。但最重要的,Patterson的研究指出,父母親的育兒技巧和對孩子的訓練常是決定孩子是否會偷竊的重要因素。因為Patterson發現,在許多有偷竊小孩的家庭中,父母親常認為,因為他們從未真正看到孩子偷竊,因此他們無法證明孩子「曾經偷竊」,也因此,他們不能懲罰孩子。而在許多狀況下,雖然他們看到孩子偷竊,孩子的「理由」(或故事)卻常被父母親所接受,因此常為孩子辯護,而認為他人對孩子有所挑剔。Patterson認為,這些孩子的父母親常與其孩子對偏差行為具有相同的價值觀和認知——認為偷竊並不是很嚴重的不法行為。從社會學習理論的觀點而言,這些孩子的父母親正是提供孩子偏差行為的榜樣——也就是說,雖然他們並未強化(增強)偷竊行為,但他們卻也不認為偷竊這種小事值得懲罰,因此,孩子的偏差及偷竊行為大可不受禁忌。如果,再配合上述因「社會解組」而造成成人的態度、價值觀和道德的軟化,而我們亦有愈來愈多的年輕父母親在孤立的家庭下運作、教導子女,社區鄰里對孩子父母的約束力均將減弱,大眾傳播媒體的影響,孩子缺乏了很好的行為榜樣,我們實難保證我們的下一代孩子將不會比我們更「偏差」,行為亦將更乖張。

    Patterson亦發現有偷竊小孩的家庭具有下列特徵:
    • 父母親常不知道孩子在做什麼。
    • 父母親常無法長時間地監督孩子的行為。
    • 在社會技術上(社交)不能成為孩子的榜樣。
    • 不能清楚地說明家庭規範。
    • 對孩子的違規行為不能予以合理、理智的懲罰。
    • 對於守法行為未能即時予以強化。
    • 對於家庭中的糾紛與衝突未能予以化解,而使其惡化。
    • 家庭中充滿了冷漠、互不關心,成員均顯得較不友善。
    • 偷竊者之父母親較之正常孩子的父母親較少懲罰孩子的不良行為。

    顯然地,這些家庭均不能或不願意認真地投注(或投資)於孩子早期的教養,任令孩子從事輕度的偏差行為,而逐漸發展成較高和嚴重的偏差及偷竊行為。

    赫胥(Hirschi, Travis,1983)因此而提出了一個以父母親及家庭為中心的犯罪預防模式。赫胥認為,若要教導孩子不從事暴力、偷竊及詐欺行為,父母親必須(1).關注孩子,(2).監督瞭解孩子的行為,(3).當偏差行為發生時,承認(recognize)它的存在,(4).矯正孩子的偏差或犯罪行為。在這個模式裡,顯然地父母親所最需要的是對孩子真誠的關心,投入和投資。因為關心孩子的父母親將會認真去監督、瞭解孩子的行為,也會對其不良行為加以糾正。

    而在上述的模式中,任何一點的錯誤均可能導致孩子偏差行為的產生。例如,父母親可能對其孩子不夠關心;既使關心也可能沒有時間來監督瞭解孩子的行為;既使關心、瞭解孩子的行為,卻也可能沒有發覺或承認孩子有偏差行為;最後,即使前面各項均具備,父母親卻未具有有效矯正孩子的知識和方法。因此,原先可能沒有問題的孩子,最後卻逐漸產生了問題。生活在價值多元化、道德式微解組社會中的父母,怎能不認真投注精神和力量教導成長中的孩子?

     

  2. 被害人原因方面
    晚近以來,對犯罪原因的研究改採另一個方向,由被害者著手。基本上,犯罪學者體認到,犯罪的發生,〝情境〞(situational)因素扮演很重要的角色。因此,若吾人能改變導使犯罪發生的情境因素,犯罪或許可以有某種程度的降低,也因此才有〝藉環境設計以預防犯罪〞(Crime Prevetion Through Environmental Design, Jefferey, 1971)及〝防衛空間〞(Defesible Space, Newman, 1973)等重要著作及觀念的產生。其中尤以紐曼(Newman, Oscar)的〝防衛空間〞(Defensible Space:People and Design in the Violent City)一書最具影響力。紐曼認為,我們可以設計建築物使其對附近的空間有〝自然的監控力〞(natural surveillance),從而達到威嚇陌生人和潛在犯罪者的目的。

    根據紐曼的研究,建築物必須要具備下列四者之一要素(或二者以上之綜合)方能有效地抑制犯罪之功能:
    • 領域感(Territoriality):認為如能將建築物所擁有的公設財產加以劃分或區分(zoning)與居民從而提高居民的財產權(proprietary)感覺,將能更有效的防制犯罪。
    • 自然監控(Natural Sruveillance)的存在:建築物的設計如能讓其居民從窗戶中觀看公共區域的狀況,則犯罪較少發生。
    • 建築物給人的形象(Image):建築物本身如為他人附上不良的用語或標籤(Stigma)或名譽則犯罪容易發生。反之,建築物本身如有良好的名聲,則犯罪不易發生。
    • 建築物的四週環境(Milieu):建築物若能面對較為安全的區域(如政府機構,繁忙的街道等),則犯罪不易發生;反之,則犯罪易於發生。

    紐曼的理論曾在美國造成風起雲湧的形勢,美國政府並曾據此而進行了好幾個實驗計劃(Illustration Project)。在此,我們不擬評估其結果或對其理論有更進一步的介紹。目的在使讀者明瞭,由犯罪被害者或情境因素著手預防犯罪是一條甚為可行的方向。藉對竊盜犯罪被害之研究可從(1)自然因素,(2)地理因素,(3)建築物、防竊設備等物理因素,(4)被害者生活習慣,(5)竊盜者之認知因素各方面進行探討(許春金、馬傳鎮、林東茂、黃富源等,民73)。

     

     

    【竊盜案件之手段分析】

    自古以來,每一個國家都有竊盜問題。一般說來,小偷防不勝防,並且破案率不高,我們自有特加小心了。下面一些有關住宅小偷的常識,可供參考:

    1. 關於小偷知多少
      • 小偷喜歡偷竊的對象

在所有的犯罪類型中,竊盜犯罪一直是發生率較高的犯罪型態,由我國歷年的犯罪統計資料顯示,竊盜犯罪在所有刑案中所佔比率恆為各種犯罪之冠,(約在百分之六十至九十之間),以民國91年刑案統計為例,當年警方共登錄刑案330772件,竊盜案件(含汽、機車竊盜)為94830件,佔所有犯罪68.88%,佔總刑案的三分之二。就一般民眾對竊盜犯罪的感受而言,每個人都有可能成為竊盜犯罪的被害客體,而且隨時處於被害危險中,因此竊盜犯罪也一直是大家最切身關心的問題,對民眾治安感受的測量,也經常以竊盜犯罪的發生率為指標。

 

【竊盜案件之法律規定】

所謂竊盜案件,係指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就我國法律對竊盜案件之規範,因行為時、地、手段或被害客體之不同而有下列各種規定:

  1. 刑法之規定
    • 普通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 構成要件
        主觀之不法要素:行為人須有竊盜故意及不法所有之意圖。
        行為:以非暴力之手段,打破他人對其持有物之「持有支配關係」,使其無法行使對持有物之支配權與監督權,並進而建立一個新的持有支配關係,而使自己或第三人成為該物之持有人,取得該物之支配力。竊取行為包括兩個過程,首先須破壞他人對物之持有支配關係,其次再建立一個新的持有支配關係。
        行為客體:他人之動產,包括他人之動產所有權或持有權,即他人對該動產之支配權及監督權。所謂動產係指土地及其定著物等不動產以外之物(民法第六六、六七條)。且竊盜罪之行為客體,仍以有體物為限,無體物則需其他法律之規定,方能成為本罪之行為客體(如電氣)。其他特殊之客體,如屍體、殮物、森林等因行為客體具特殊意義或價值,則有其他特別法規保護。

         

      • 法律效果:
        犯本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行為人若為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得免除其刑;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因行為人與被害人間特殊之關係,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另加以規範。

    • 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
      • 構成要件
        主觀之不法要素:行為人須有竊佔他人不動產之故意,且須明知或可得知其所竊佔之不動產,為他人所有或占有之不動產。
        行為:本罪之行為為「竊佔」,所謂竊佔是指擅自佔據他人之土地及其定著物,而侵害他人對該土地及其定著物之所有權或支配權。
        行為客體:本罪之行為客體為他人之不動產。所謂不動產係指土地及其定著物(民法第六六條第一項)。

         

      • 法律效果:
        犯本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行為人若為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得免除其刑;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因行為人與被害人間特殊之關係,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另加以規範。

    • 加重竊盜罪(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
      犯竊盜罪,而在實施方法、時、地或聚集人數之不同,具有下列特別要件之情形者,因其犯罪惡性較為重大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
      • 加重要件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鑑、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 法律效果
        犯本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常業竊盜罪(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
      行為人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構成本法之常業竊盜罪」所謂常業竊盜罪係指「慣竊」,行為人有行竊的習慣或習癖,通常司法機關係根據該犯罪人有無竊盜前科紀錄而認定。
      • 構成要件
        基本要件:符合刑法第三二0條竊盜之構成要件。
        特別要件:以竊盜為職業,賴竊盜為生。

         

      • 法律效果:
        犯本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親屬竊盜罪:(刑法第三二四條)
      行為人犯本章之罪,但因與被害人間有親屬關係,親屬間因親情不願行為人受法律制裁,且親屬間因共居關係,對財物未設防,增加犯罪機會,較易發生竊取行為。
      • 構成要件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

         

      • 法律效果: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2. 其他法律之規定
    • 電業法中有關電氣竊盜之規定
      根據民國五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電業法」第一0六條規定:除第一0五條竊盜或損壞電桿、電線、變壓器或其他供電設備者依刑法之規定從重處斷外、第一0六條則為竊電罪:「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為竊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未經電業供電,而在其供電線路上,私接電線者。
      • 繞越電度表或其他計電器,損壞或改動表外之線路者。
      • 損壞或改變電度表,無效電力計,其他計電器之構造,或以其他方法使其失效不準者。
      • 在電價較低之線路上,私接電價較高之電器者。
      • 包燈用戶,在原定電燈盞數及瓦特數以外,私自增加盞數或瓦特數者。
      • 電力用戶,在原申請馬力數、瓦數或仟伏安數以外,私自增加馬力數,瓦數或仟伏安數者。

      經濟部七十二年十月廿一日修正公布之「處理竊盜規則」第五條:「電業查獲竊盜事實,應由在場之軍政憲警一人或第三者二人以上之證明或作成文件照片等其他物證。」,則為查辦竊案件採證之規定。

    • 森林法中有關森林竊盜之規定:
      • 加重森林竊盜罪(森林法第五十二條)
        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收受、搬運、寄藏,收買贓物或為牙保者,依刑法之規定處斷。
        於他人森林內擅自墾植或設置工作物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五十一條第一項)
        前項之罪於保安林犯之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本條之罪者其墾植物及工作物沒收之。
      • 加重森林竊盜罪(森林法第五十二條)
        竊取森林主副產物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贓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於保安林犯之者。
        依機關之委託或其他契約有保護森林義務之人犯之者。
        於行使林產物採取權時犯之者。
        結夥二人以上或僱使他人犯之者。
        以贓物為原料製造木炭、松節油、其他物品或培植苔類者。
        為搬運贓物使用牲口、船舶、車輛或有搬運造材之設備者。
        掘採毀壞、燒燬或隱蔽根株,以圖罪跡之湮滅者。
        以贓物為燃料,使用於礦物之採取,精製石灰磚瓦或其物品之製造者。

 

 

 

【竊盜案件之原因分析】

鄰居間不常往來,關係不密切,且無管理員、巡警、或守望相助組織的住宅區。
長時間全家外出,白天不在家,作息十分規律的家庭。
裝設豪華氣派的高級住宅或公寓。
貪圖一時方便,粗心大意,門窗未加上鎖的住宅、公寓。
鄰居正在建築中,搭有竹(鐵)架的住宅。
黃昏後仍無燈光的住宅。

  • 小偷侵入後的行動
  • 進入房子後,多數小偷先搜主臥室、大櫃子裡的小櫃子,和床下、櫃子下、燈下等一般人不大注意的地方。
    他們最喜歡拿走黃金現鈔及體積小、價值高、脫手容易的東西,如珠寶、首飾、名牌手錶、照相機、錄影機、音響、電視機等,甚至對小型保險箱櫃也很感興趣,整個搬走。
  • 小偷最感頭痛的防備
  • 設有電子預警裝置,有訓練的狼犬、名貴複雜的門鎖,以及堅固牢靠的鐵門窗。
    有附加裝置的大門、窗戶,同時又有多重鎖具的門窗。
    由信譽良好的保全公司保險的房屋。
    將家中貴重物品寄存保險公司,無物可偷的住宅。

     

  • 竊盜案件之手段
    竊盜案件之犯罪手法可區分為七類,在各類型竊盜方式中以非毀越侵入竊盜(如順手牽羊、乘人不備、闖空間或伺機竊取等)所佔比例最高其次為車輛竊盜。
    • 扒竊
      • 跟蹤扒竊
      • 擁擠時扒竊
      • 上下車行竊
      • 共犯掩護扒竊
      • 故意碰撞扒竊
      • 教唆扒竊
      • 衣物扒竊
      • 割物行竊
    • 內竊
      • 監守自盜
      • 親屬竊盜
      • 同屋行竊
      • 傭役或侍者行竊
    • 侵入竊盜
      • 毀越侵入竊盜
      • 非毀越侵入竊盜
    • 大搬家
    • 竊盜保險櫃
    • 車輛竊盜
      • 撬開(門啟)車門窗
      • 以車拖(搬)車
      • 偽稱試車
      • 租車行竊(藉機配鎖)
      • 修理工勾結
      • 打破車窗玻璃
      • 破壞車門把手
      • 破壞或撬開車鎖
      • 代客泊車
      • 接通電路竊車

     

    【竊盜案件之處理】

    1. 偵查人員受理竊盜案件後之處理
    • 查訪要點
      • 被害人
        請被害人詳列失竊物品數量、價值、型式、廠牌、出廠、號碼、顏色及特徵等相關資料以便印製失物查尋通報單,並請被害人提供失竊物品有關資料。
        請被害人提供可疑對象資料、有關雇用人員資料或經常在附近地區活動不良分子資料等情報線索。
      •  

      • 證人
        請證人提供或描述涉嫌對象資料及線索。
      •  

      • 其他
        前往當舖銀樓等銷贓場所查尋贓物。
        紀錄被竊經過細節、俾建立犯罪模式檔案
        通報各單位協查。
      •  

    • 蒐證要點
      • 蒐證處所
        犯罪地點。
        犯罪現場竊犯出口處。
        竊犯逃離現場路線。
      •  

      • 蒐證標的
        竊犯遺留之跡證。
        竊犯竊盜工具。
        犯罪所得之物。

     

  • 竊案被害人現場之處理與報案方式:
    • 詳列失竊物品數量、價值、型式、廠牌、出廠、號碼、顏色及特徵等相關資料以便印製失物查尋通報單
    • 平常應將重要電話號碼(如附近警察局、派出所、醫院等)寫在小紙片上,黏貼於電話機上。
    • 如遭失竊,應保持現場完整(尤其竊賊觸摸過的地方),立即以「一一0」向警察單位報案處理。
    • 財物失竊雖是遺憾之事,但如果因而引起家人的失和或恐懼心理,將更加划不來。故處理竊案時,應保持冷靜,家人間不可互相指責、吵架、或高聲叫囂,以免引起小孩極大驚慌感。
    • 發現家裡失竊時,除立即報案外,並在事後走告守望相助組織、鄰居街坊,以提高警覺,加強防護。
    • 親戚朋友或鄰居中,如有人失竊,應多加安慰,不要過份傷心,因金錢財物之損失並不比生命身體來得重要。

     

  • 面臨竊賊處理方法
    面臨竊賊時注意事項:
    • 大部分小偷目的在於金錢財物之取得,不會隨意傷人。因此應注意以下步驟:
      • 如於家中或無人處遭遇小偷時,應保持鎮靜,勿慌張失措。
      • 考量自己能力,如能對付竊賊,可打草驚蛇,製造聲響,警告竊賊,使其離去,再迅速報警處理。
      • 如不能對付竊賊,,最好避免和他正面衝突。應記住:「金錢財物不比生命重要」,切忌以武器攻擊,可能反遭不幸。但要記住竊賊特徵,以及是否觸摸過任何物品,留下指紋。
    • 如在公共場所或人群眾多處及營業場所發現竊賊時,可立即喊賊,並要求現場民眾共同擒賊,而且迅速報警處理。
    • 平常在家中,可置一防衛性木棍或鐵棍等,,以備急需。
    • 遠親不如近鄰,平常應與鄰居守望相助,急難時可互相協助。如能以電鈴或防竊系統,與左右鄰居或守望相助崗亭或保全公司等相連接,小偷來時可暗中通知他們協助報警擒賊,或共同處理。

     

     

    【竊盜案件之預防措施】

    1. 住宅防竊
      自古以來,每一個國家都有竊盜問題,尤其是住宅。一般說來,小偷防不勝防,並且破案率不高,為防止竊案之發生,下面一些有關住宅防竊的常識,可供參考:
    • 住宅防竊注意事項
      儘管有很好防竊設備,仍不能保證不會被竊,下面幾個原則若能遵守,應可減少失竊機會:
      • 外出時或每夜睡前,一定要檢查門窗並上鎖。
      • 貴重物品不可放置明顯處,應妥加收藏。同時,若有可能,應做上暗號,或將它的特徵、型式、編號記下,或拍照存證。
      • 家中如有防竊設備,就應充分利用,並經常檢修。
      • 加裝門窗防竊裝置,所費不多,但卻非常有用。
      • 外出或遠行時,佈置成像有人在家情形,並且盡量避免陌生人知道確實無人在家。
      • 失竊後,不可因價值少或無信心追回而不報案;不報案時將使竊賊食髓知味,再來光顧。
      • 公共照明或報案設備如有損毀故障,應立即報請檢修。
      • 如有可能,日常生活之行為習慣和工作習慣,應避免一成不變,以免宵小有機可乘。
      • 如裝有鐵門鐵窗,須考慮危難時之逃生孔道。選擇鐵材要粗厚,裝設要由內而外,並且不要留有空隙。
      •  

    • 公寓與宿舍的防竊
      公寓與宿舍的防竊,有以下幾點注意:
      • 房舍門窗除採光和通風所需外,應儘量少設少開,以減少防竊上的困難。
      • 應多與鄰居交往,彼此守望相助,減少被竊的機會。
      • 公寓樓梯通往屋頂陽台的門,以及樓梯間三不管的地帶,常為竊賊來去的地方,應派人負責管理,或定時巡察。
      • 配打住宅門窗鑰匙時,最好親自前往。
      • 住宅附近如有陌生人打轉,行跡詭異,或有不明來路的車輛停放,需提高警覺。
      • 送貨服務、家庭修繕人員按鈴或敲門時,應確定來人身份,不可隨便放入,進入屋裡後,最好親自陪同檢修。
      • 大門應裝置「眼孔」和「門鍵」,以便開門前可辨別來人。避免敞開大門,使外人有觀察屋裡陳設的機會。
      • 家裡遇有外人按錯門鈴的現象時,須提高警覺,這可能就是竊賊投石問路,探查環境的方式。
      • 電話常是竊賊打探的工具,故儘量少讓外人知道,接獲不明電話時,也不可透露家裡情形,以免竊賊所乘。
      • 剛建立的新社區或住宅大廈,左右鄰居稀少,相識不多。除非必要,不必急著搬入,最好裝好防竊設施(裝設要由內而外),一切佈置妥當後,再行搬入。
      • 房子改租他人時,應更換門鎖和防竊設備,並記下前房客家人的有關資料,租用他人房子時,上述措施也非常重要。
      • 平時隨時攜帶的門鎖,不可亂丟,以免他人有意仿造,其後果將不堪設想。
      • 購用家具、電器用品時,如經濟狀況許可,宜選購笨重體大、小偷不易搬動的為佳。
      • 住家的外門應以實心木頭做成,空心的木材脆弱,易受竊賊破壞。
      • 裝設大型信箱,固可容納較多郵件,但應儘量避免可從窗口伸手或伸物打開自動門鎖。
      • 夏天使用冷氣機時,應提高警覺,儘量避免一家人共處一室,使小偷有機乘虛而入。
      • 好鎖是值得購用的,因為它使小偷花更多時間和精神,心理上感覺沮喪,也即增加被抓的機會。
      • 活動樓梯不可隨便放在屋外,如無法收藏在屋內,也一定要上鎖。
      • 鄰近如有蓋房子,竊賊常利用以觀察你的屋內,而後行竊,因此門禁及窗簾均需緊閉,以免小偷可打探和行竊。
      • 通風口要儘量做得小,並加裝鐵條,以免小偷由此爬入作案;樓上排水管的裝設,也要做得不讓小偷有攀爬的立足點。
      • 不清楚身份的人通報「家人在外發生車禍」或其他不幸事件時,需提高警覺以防通報者是個騙子。
      •  

    • 獨門、獨院住宅的防竊
      • 僱用服務人員,須充分了解他們的背景。離職時,也儘可能更換門鎖。受僱幾天就藉故離職的,極可能是竊賊的同夥,不能不防備。
      • 衣著華貴、高級住宅、名牌轎車都是竊賊的目標,因此,切忌過份炫耀而惹眼,引來盜難。
      • 家中的防竊設備及裝置,應請防竊專家或信用可靠的保全公司加以鑑定和改進。
      • 獨門大宅,面積廣大,不易照顧,養隻訓練過的狼犬,有益安全。
      • 使用自動「電話答錄機」時,切忌在留言中說出自己何時回來,以免竊賊有充分下手的機會。
      • 花園種植樹木花草,應加選擇,如無特殊目的,不宜選擇過於繁雜隱密的植物。造園設計亦應減少視線死角;喬木應避免種植牆邊,便利竊賊攀爬。
      • 大門之內、主屋之外,入夜應打開照明設備。
      • 姓名不要標示在信箱或門上,以免竊賊藉此查得電話,打探虛實。
      • 屋裡無人,或人皆到後院時,一定要注意前門是否上鎖,以免歹徒乘機潛入。
      •  

    • 平常外出時的防竊
      • 全家出門時,避免全體在外乘車,讓人知道是全家外出。
      • 平時全家外出而無人時,白天可打開收音機,晚間打開電燈。收音機與電燈若配合定時開關機器,時開時關,則效果更佳。
      • 避免一家人共用一把鑰匙,或將鑰匙藏在門框上,花盆下,竊賊發現,後果將不堪設想。
      • 窗簾用以防止竊賊窺視屋內情形,拉上窗簾,再配合電燈和收音機,效果加倍。
      • 不可輕易透露外出的消息,不輕易地洩露給認識不深的人,也會釀成盜難。
      • 車庫要關閉。洞開的車庫,而又沒有車輛,就是告訴小偷家裡沒人。
      • 外出時,家人可互相配合調整,儘量不要常常沒人在家。
      • 請鄰居、守望相助巡守員代為關照。
      • 外出時將警報系統與鄰居或守望相助崗亭相連接。
      •  

    • 長期外出時的防竊
      • 舉家遠遊,切忌在門上張貼「主人外出……x日回來」等字樣的通告。
      • 訂閱的報紙、雜誌、及訂購的牛奶,在遠行前,須通知停送,郵件包裡則請鄰居代收。
      • 貴重物品應寄放銀行保險箱,或暫時化整為零散放在安全隱密的地方。
      • 新婚夫妻住宅,切忌在門楣上貼「囍」字。剛結婚時,嫁奩豐富、家具嶄新,再加上蜜月旅行,等於是替小偷製造行竊的機會。
      • 如果你參加的旅行團,由某團體代辦,並且旅行計劃和參加人姓名曾經在報上刊登過,你在旅行期間應加強戒備。
      • 找個可信賴的鄰居,請他代為注意,或請親朋好友暫時住人看守房子,且須叮嚀對不明人士的詢問,不必告訴詳細的行程。
      • 旅行前,將防竊鈴、警報糸統等設定妥當,並加以測試。
      • 旅行期間,電話不可切斷,裝成為「講話中」的訊號可避免歹徒利用電話打探虛實。
      • 窗簾拉上有助防竊,但悉數拉上則易顯示無人在家的跡象。選擇一兩個無法窺覦內部的窗簾,以示有人在家。
      • 請鄰居剪修花卉,亦可製造有人在家的模樣。
      • 返回家門第一件事,先檢查有無竊賊光顧,如發現異狀,不要入屋,立刻打「110」,報警處理。

     

  • 工商場所防竊
    有許多竊案,往往是因被害者的疏忽所造成。因此,如果能時常提高警覺,可以減少很多財物的損失。此外,任何竊盜行為都有一共同點:先觀察環境、地勢,然後下手。所以,凡發現行跡怪異的人,皆須提高警覺。僱用職員,應注意其品德。在商店門外,張貼「設有特別防盜系統」的標識,以示警告。下面提供一些有關工商場所防盜的常識。
    • 百貨公司與超級市場的防竊注意事項
      • 在假日人潮洶湧時,工作人員提高警覺。
      • 於適當的地點,裝置閉路電視或反光鏡。
      • 當顧客索取統一發票,店員必須離開專櫃時,應提防乘機行竊。
      • 收銀處應設防盜警鈴,按鈕要裝在適當位置。
      • 僱用員工,注意品性,避免監守自盜。
      • 在公司內張貼警示標語,或明示獎勵檢舉,以遏阻客人順手牽羊。
      • 注意藉機與店員磨嘴皮,企圖趁機下手者。
      • 加強從業人員的服務態度,避免引起報復性的竊盜行為。
      • 注意停電時的防盜措施。
      • 注意孩童的出入,他們可能被利用行竊。
      • 注意突發事件,如有人大聲爭吵,謹防聲東擊西。
      • 請顧客將手提袋放在寄物架上,再進入超級市場。
      • 易於夾帶的貴重物品,儘可能以專櫃擺售。
      • 由便衣人員佯裝顧客,巡視於內。
      • 打烊前,徹底檢查每一個角落,尤其是廁所、貯藏室,勿讓宵小藏身,入夜行竊。
      • 打烊時,注意門窗是否安全上鎖。
      • 打烊後,應有人值夜留守。
      •  

    • 珠寶店的防竊注意事項
      • 珠寶店與藝品店,是竊賊最樂於光顧的地方,夜間應由機警的人留守。
      • 設置厚重的鐵門及防盜系統,並注意檢修。
      • 最好向信譽良好,制度健全的保全公司投保。
      • 店內職員應熟知與警察聯繫的方法。
      • 若遇有三、五人一組入內選購珠寶,應防調包,以及被聲東擊西,趁機行竊。
      • 店內鑰匙,最好由老闆自行保管。
      • 對於突發的事件,須有應變的措施與能力。
      • 應防止宵小於打烊關門前,躲藏於店內。
      • 珠寶店打烊「關門後」,才將貴重物品藏在保險櫃或其他隱密處所。
      • 應熟知貴重物品的特徵,萬一失竊,有助於查贓。
      • 每天打烊後,拿珠寶回家時,千萬要注意路上的安全。
      •  

    • 旅館業的防竊注意事項
      • 旅客的貴重物品,應點交服務台保管。
      • 房間內張貼警示標語,提醒旅客小心防竊。
      • 房間內應有良好的防竊裝置,例如雙重鎖。
      • 業者應注意職員的操守。
      • 旅客眾多時,應防備有人乘機行竊,並提醒旅客注意自己所攜帶的行李。
      • 旅館的照明設備應充足,以免宵小藏匿。
      • 櫃台應時時刻刻有人值班,勿輕易離開。
      • 注意訪客的身份及行動。
      • 告知旅客,要注意無故闖入自己房間,或藉口走錯房間的人。
      • 旅客遺失房間鑰匙,最好馬上換裝。
      • 旅客暫時離開房間時,應在其房間門口掛上「請勿打擾」的牌子。
      • 鑰匙應放在櫃台的隱秘處,以免夜晚服務生離開時,被小偷拿到。
      •  

    • 一般商店的防竊注意事項
      • 櫃台宜設置在適當的地方,可以清楚地觀察顧客的行動。
      • 顧客眾多時,謹防混水摸魚。
      • 張貼警告標語,如「偷竊依法嚴辦」。
      • 商品要加入註記,以免引起糾紛。
      • 物品賣出,應加以包裝。
      • 商品密集區,最好成立「夜巡小組」,守望相助,以防竊賊夜間行動。
      • 商店內的金庫,切忌貼牆而立,因為竊賊可由背面挖空,席捲財物。
      • 設置防盜系統。
      • 當聽到汽車引擎聲、喇叭聲或其他噪音連續不斷,應提高警覺,避免竊賊利用噪音掩護偷竊。
      • 打烊時,應關門點數鈔票,以免引起他人不良企圖。
      • 打烊後,若不留人守夜,應留一盞燈,表示有人在。
      • 營業時間外,所有貴重物品切勿放在展示櫥窗。
      •  

    • 工廠防竊注意事項
      • 嚴格檢查進出人員與車輛。
      • 休業時間,應有輪值人員留守,並注意巡視。
      • 工廠應有詳細周全的防竊計劃,並實施操作演習。
      • 警衛安全人員,應加以防竊的專業訓練。
      • 倉庫應設精密的防竊系統。
      • 工廠周圍,應有良好的照明設備。
      • 可以飼養警犬,幫助看守。
      • 與派出所或守望相助崗亭密切聯繫。
      •  

     

  • 車輛防竊
    車主切勿因小失大,成為下一個車輛竊盜被害者。汽車失竊年有增加,防竊並無特別良方,在於個人謹慎小心,不嫌麻煩,「隨時將車子加鎖」。如果在防竊上能善加利用守望相助組織,雇人或分派巡視,將可減少損失至最低。
    • 汽車防竊
      • 目前汽車以愛快羅密歐(A1fa Romeo)竊率為最高,其次為國產裕隆車和西德BMW。而喜美(CIVIC)車則失竊率較低。根據調查,鎖住方向盤,離合器及剎車等的枴杖鎖最令竊賊討厭。如有可能,車主最好能裝上「兩付」。
      • 根據調查,如無車庫,最好能加裝防竊設備(如遙控防竊或警報器之類),這對竊賊具有嚇阻作用。而行竊設備應裝在不易被發覺的地方。線路應通過車身的夾層部不易被發覺,同時也可防被竊賊割斷。
      • 汽車門的卡筍,宜使用圓形或光滑者,竊賊將不易由門外以細小鋼絲勾開車門。
      • 最好於車內隱密處,另行裝設電源暗鎖,防止他人將車開走。
      • 如停車較久,應將車內白金、火星塞及高壓線等取下,以增加竊賊偷竊的困擾。
      • 路邊停車儘量找收費站停靠,有人看守,安全又放心,切勿亂置。
      • 夜晚車輛失竊率高,停車最好選在光源明亮顯眼處,避免停在陰暗巷道處。
      • 修車或保養車子應找信用可靠的修車廠,以免修車廠技工複製鑰匙而偷走車子。
      • 租車與人或他人借車,應注意其人品性,以免鑰匙被複製而偷走車子。
      • 如有可能,最好換新零件。根據調查,車子遭竊,零件易於銷贓乃為主因。如能換新零件,則無處銷贓,竊盜自能減少,利人利己,何樂不為。
      • 切勿貪小便宜,購買來路不明的汽車,既犯法(贓物罪),又缺德,且後患無窮。
      • 貴重及可以攜帶之物品,應隨身帶走,不可留置車內。如非不得已,亦應置於車後行李箱,並緊緊上鎖。
      • 名牌轎車之精美標誌,離車時應順手取下帶走,以防被竊。引擎蓋亦應鎖緊,避免內部零件被竊。
      •  

    • 機車防竊
      • 機車以偉士牌150CC失竊率較高。其次為三陽野狼與石橋機車。最好的防竊辦法即自己費神停在家中,勿放置騎樓或門外。因竊賊常以小發財車,將機車整輛搬走。
      • 機車如停於門外或騎樓,最好多重加鎖(即前、後輪和把手均上鎖)。鎖頭複雜且為合金製成的鎖較佳,忌便用鏈鎖。因鏈間結合力較差,以大剪刀即能破壞其中環節。
      • 機車停放好後,應左顧右盼,注意附近有無人窺覦。
      • 不要因為停放短暫時間,而忽視停靠地點及未上鎖。最好能內鎖油門,短切電路,防止竊賊開走。
      • 上班或出門在外,應多多利用汽機車保管場,將車寄存保管。花費小錢,卻有人代為保管車輛,可減少被竊的心理負擔。
      •  

    • 腳踏車防竊
      • 小孩捷安特越野車和山葉變速車易失竊,應加易於辨認的標誌或記號。且因體積不大,不用時最好能置於家中,以防止被偷走。
      • 如騎車到郊外遊行。上班、外出購物或訪友,應將車子寄存或置於身旁及視線可及的地方,或鎖在樹幹或固定物上。
      • 如無固定可鎖時,可用鎖鏈將數輛車子首尾交錯,並排鎖在一起,以策安全。
      • 腳踏車前後輪或車身上如果漆上顏色,小偷就是想偷也會感到麻煩。
      • 如果花點錢買把枴杖鎖去鎖腳踏車,小偷可能不會以這輛車子作為偷竊的對象。

     

    【竊盜案件相關研究報告

    柯義民(民82),汽車竊盜及偵防之實證研究。中央警官學校警政研究所碩士論文。

    許春金(民73),防竊手冊。財團法人吳尊賢文教公益基金會印行。

    陳明竺(民82),都市設計。創興出版社有限公司。

    楊士隆(民79),情境犯罪預防之應用性與遠景。警政學報,第十七期。

    楊士隆(民83),情境犯罪預防之技術與範例。警學叢刊,第二十五卷第一期。

    楊士隆(民79),應用環境設計預防犯罪之探討。警學叢刊,第二十五卷第四期。

    楊士隆(民85),竊盜案件與犯罪預防之研究。台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蔡中志(民81),台灣地區金融機構搶劫事件與安全防範措施之探討。警學叢刊,第二十二卷第四期。

    蔡中志(民82),郵政機構被劫實證與防制措施之研究。桃園:中央警官學校印行。

    鄧煌發(民84),犯罪預防。桃園:中央警官學校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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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生活情報
2010/07/04 03:13
第四章 擄人勒贖犯罪預防

 

【法律規定】

  1. 擄人勒贖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擄人勒贖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

     

  2. 擄人勒贖之結合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
    犯擄人勒贖罪而故意殺被害人者,處死刑。強姦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3. 盜匪罪(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第二項、第三項)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死刑。未遂犯罰之。預備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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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生活情報
2010/07/04 03:07
第四篇 暴力案件 回選單

第三章 恐嚇取財犯罪預防

【法律規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恐嚇係指以將來之惡意通知被害人,使其發生畏佈心,凡一切之言語、舉動,足以使他人生畏懼之心者,均包含在內,惟須基於使人支付財物或提供財產上之利益為目的,始該當本罪。

 

【原因分析(含方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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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生活情報
2010/07/04 03:03
第二章 強盜、搶奪犯罪預防

從法律所規定之強盜或搶奪罪觀察,無論是普通強盜罪、準強盜罪、搶奪罪、強劫或掠奪罪,其犯罪之標的物無非是財物,至於財物或利益價值之大小則不問之,均為強盜及搶奪罪之範籌。此外,暴力之使用及使人無法抗拒之方法,是為觸犯強盜搶奪罪之手段特色。美國聯邦調查局的統一犯罪報導(Uniform Crime Report)將強盜搶奪兩罪併為一類暴力犯罪行為而加以統計,亦即「使用力量或暴力之威脅、或使被害者恐懼、奪取或企圖奪取他人所控制、監督或保管下之財物者。」

 

強盜犯罪行為係屬暴力犯罪行為的一種,其一般犯罪原因如下:

  1. 生活窮困,鋌而走險。
  2. 民眾財物暴露,歹徒乘機搶劫。
  3. 不良份子為滿足慾望淪為盜匪。
  4. 受社會奢靡風氣的引誘。

 

從犯罪學的研究中,犯罪學家認為強盜、搶奪犯罪的原因如下(許春金,民八十五):

  1. 強盜犯罪是行為者個人自由意志選擇的結果,行為者並不畏懼 於刑罰的威嚇性。
  2. 由於行為者本身具有特殊的外表、生理結構、或遺傳基因,並 受到外在環境的壓力而產生強盜犯罪。
  3. 由於觀察到他人因強盜行為而獲得大量利益,增加行為者從事強盜行為的驅策力。
  4. 早期嬰兒及幼兒不良的經驗導致無法解決的衝突、人格異常或攻擊行為,微弱的自我控制亦為導因之一。
  5. 由於行為者的道德發展較低,未能達到了解自己行為破壞性的層次。
  6. 居住於貧民區的青少年不斷受到挫折及壓力,而使其產生強盜行為,以作為其達到理想和目標的手段。低階層文化價值觀念亦使其與權威當局衝突。
  7. 行為者並沒有附著於家庭、學校及其他社會機構,也就是沒有接受良好的社會化作用以及適當的社會控制。

     

美國犯罪學家康克林(Conklin,John)根據其對麻塞諸塞州監獄六十七名及九十名被害者訪問調查之結果,發現強盜犯罪可劃分成下列四大類型。(許春金,民國八十五年)

第一類為專業搶劫犯
這些人可以說長期以犯罪為生,每次犯罪均經過週詳的計劃和組織,而以此種非法獲得的金錢來支持其享樂和揮霍無度的特殊生活型態。有些是只從事強盜搶奪行為,有些則亦從事其他犯罪。他們認為,搶劫是最直接、迅速和利潤最豐的獲取金錢方法。他們無業或職業不穩,常計劃一年三至四次的大搶劫。計劃和技術可說是他們的註冊商標。他們也常集體行動向各大商業機構進行搶劫,在撈得一大筆後即偃旗息鼓幾個星期,直至一切煙消雲散,平靜下來了才又復出。

第二類為投機性搶劫犯
投機性搶劫犯僅當機會許可且目標有弱點時,才進行搶奪少量的金錢,他們並不常搶劫,而較常向計程車司機、醉酒者及老年人下手以支持其特殊的生活型態。他們常是年輕的少數民族者,對其犯行並未加以計劃。雖然他們常三五成群,但卻較常單獨作案,且少有組織及計劃。

第三類為煙毒強盜犯
這一類的犯者以搶、偷維持其毒癮。由於搶劫較危險,因此他們少行搶;但卻較常偷竊而使毒癮繼續下去。他們的組織、計劃和技術較專業搶犯為差,他卻比投機性搶劫犯警覺性高。雖然,他們常選擇風險較小的對象下手;但有時毒癮一來急需用錢,也會顯得有勁起來。他們很少想到要〝撈一大筆〞,只想有足夠的錢維持其毒癮即可。

第四類為酗酒搶劫犯
這類犯罪者以偷、搶維持其酒癮。他們常在酒後精神恍惚,急需要金錢買酒或酗酒而失業已久時進行偷或搶。他們雖然並不真心有意於行搶,但由於他們對四週的環境、被害者反抗及逃跑的路線等常思慮欠週,而最易於被捕獲。


至於搶劫犯罪之行為類型,麥克林塔克和吉普生(McClintack , F.H.andGibson,Evelyn)根據其對英國倫敦強盜搶奪犯罪現象之研究,將本類行為劃分成五大類:(許春金,民國八十五年)

第一類是對保管財物及金錢者行搶,如珠寶店、銀行、郵局及各種金融機構等金錢交易的場所。超級市場、銀樓及商店行號亦均屬於該類。

第二類為在公共或公開場所之強盜搶奪,例如市街之搶皮包等。

第三類為對私人住宅之強盜搶奪。

第四類為短暫相識之後行搶。例如在酒吧、宴會中偶然相識一陣子後,進行搶奪或強盜行為。

第五類為行為之前曾相識一段時間之搶劫。第四及第五類之強盜搶奪可說是發生在熟識者間。



國內強盜搶奪罪之犯罪手法大致與國外相似,可分為下列各種:(許春金、鄭厚 ,民國八十六刑案統計)

  1. 街頭公然搶劫:此種類型之強盜犯大多選擇在道路、巷道公然為之,下手對象則以老弱婦孺為主,方法則以騎乘機車或徒步尾隨被害人,伺機搶走被害人隨身攜帶之錢財、手飾、名貴手錶等,這類犯罪手法在國內最為常見。
  2. 僻靜處所搶劫:此類犯罪通常選擇較無人行走出入之地方下手行搶,例如公園、地下停車場、電梯間、學校角落、夜晚小巷道等,伺機搶走被害人之財物。
  3. 住宅搶劫:此種類型約佔國內強盜手法的23%。犯罪者經常假冒訪談、託詞檢查瓦斯安全、查水、電錶度數或收費、找人等手法,叫門侵入住宅,或侵入住宅躲藏,或勾通傭工入宅,再以強暴脅迫手段對付屋主。亦有竊盜者由偷竊因被人發現而轉變為強盜行搶。
  4. 商業機構搶劫:此種類型依強盜之場所及對象之不同,可區分為商店及特殊機構兩種。
    • 商店:歹徒選擇有較多金額之現金交易商店營業場所為下手對象,通常是攜帶刀械或槍械佯裝顧客進入收銀台,乘機行搶營業之現金,例如鐘錶店、超市及一般商店,尤其是二十四小時營業的便利商店;如果是有裝置保全系統、攝影機或警民報案連線系統之珠寶店、銀樓,則由一人把風,其他人蒙面持械侵入店內,迅速擊破櫥櫃玻璃強行奪取珠寶、金飾等貴重物品。
    • 特殊營業機構:包括銀行、郵局、農會、信用合作社、加油站、旅館等,歹徒大多事先有周詳的計劃,由於這些機構、場所大多數裝置監視系統、警民報案連線,甚至有警衛人員警戒,歹徒大多數均持械且蒙面作案,甚至結夥行搶,由於犯罪風險極高,因此,這類強盜犯罪之作案動作極為迅速,並且依事前之地形、路線勘查,快速逃離現場。
  5. 搶劫各類車輛:這類強盜犯罪對象通常是以計程車為主,有時亦以私人轎車為對象,歹徒通常持械搜括車主財物,並將其趕下車,將車子一併搶走,有時歹徒係計畫以此贓車作為犯案交通工具。此外,車輛之強盜犯罪,亦常常是針對金融機構之運鈔車,搶劫車上運送之現款。
  6. 假車禍強盜真搶劫:歹徒通常多人駕駛自用小客車,在金融機構或適當處所找尋對象,將被害人撞倒,佯裝送醫,再行劫取財物;或故意與被害人所駕駛之車輛擦撞,利用下車處理時機,搶劫被害人之財物。
  7. 迷藥強盜:歹徒以迷藥或鎮靜劑加入飲料,利用被害人之疏忽使其飲下而昏迷或熟睡,再行搶劫被害財物,此種手法經常是以女色作為引誘,亦有歹徒針對風化場所女子為犯罪對象,洗劫其財物。

 

 

【發生後之處理】

搶劫犯罪是一種暴力性的財產犯罪,屬於警政署列管的重大刑案,影響社會治安至鉅,並且造成被害人財產及身心極大侵害,警察機關偵破搶劫犯罪之關鍵在於爭取機先,而人證與物證是犯罪成立之要件,因此,案發後之處理應秉下列原則:

  1. 在自身安全的範圍下,延遲歹徒滯留現場的時間。
  2. 保持冷靜、暗記歹徒特徵,是否抵抗歹徒須衡情而為,同時避免成為人質。
  3. 立即報警與警方取得密切聯繫。
  4. 登高遠眺或安全尾隨,強記歹徒逃亡路徑、車號、車型、顏色等。
  5. 在自身安全有保障的情況下,可大聲呼叫驚嚇歹徒。
  6. 如為機構或營業場所強盜案件,員工與現場人員不要立刻討論案情,應趕緊分開員工促個人用筆寫下現場一切,同時取收攝影機中之錄影帶並妥慎保存。
  7. 留住現場證人並協助回憶描述現場一切。
  8. 保持現場原貌,包括任何痕跡、遺留物等。
  9. 與警方充分合作,配合案件之偵查,儘可能提供各項資訊。
  10. 回憶最近自己之活動以及與他人交往情形,判斷是否與本案有關。

 

【預防措施】

  1. 財不露白:財物之暴露常是引起歹徒覬覦而搶劫之原因,例如穿戴貴重珠寶、到金融機構提款。
  2. 貴重財物之標記:平時即對所擁有之貴重財物加以標記,或者是拍照留存,不但有助於降低財物之原始價值,並且能具有嚇阻犯罪之效果,同時在犯罪之後的贓物指認均有其功用。
  3. 住宅安全防範:住宅裝置鐵窗、雙道鐵門,大門窺視孔、電視對講機、保全系統等設備,或組成守望相助組織,均是有效的住宅防搶措施。
  4. 商店營業場所安全防範:錄影設備、貴重商品櫥櫃之安全強化、警民報案連線系統、保全系統及保險箱等,皆為有效的防搶硬體設備,尤其是金融機構、銀樓、珠寶店、名錶店等,最是歹徒覬覦的對象,更應選擇裝置多種防範設備,不但有事先嚇阻犯罪之作用,更有利於案發時的迅速報案與減少犯罪損失,甚至有助於警察機關之案件偵辦。
  5. 提高被害意識之警覺:隨時具有被害危機意識,提高警覺性,是防範被搶劫之最重要方法,例如當到金融機構提款、單身在偏僻巷道行走、碰到車禍意外、在地下停車場停車、有行跡可疑之人藉機接近、搭訕時,都是身處危險時空、情境,應提高警覺性迅速離開。

 

【相關研究報告】

  1. 許春金,犯罪學,三民書局,民國八十五年七月。
  2. 鄭厚 ,犯罪偵查學,中央警察大學,民八十五年五月。
  3. 鄧煌發,犯罪預防,中央警察大學,民八十四年四月。
  4. 許春金等,暴力犯罪被害者個人特性與與日常活動型態之實證研究,國科會專案研究,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

 

 

 

【法律規定】

  1. 強盜、搶奪罪之法律界定
    • 普通強盜罪(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準強盜罪(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法律條文所規定之「強暴」即暴行,指有形抑制他人之反抗;「脅迫」即威脅他人精神,使人畏懼而處於不能抗拒之狀態;「藥劑」即以藥物使人喪失抗拒能力;「催眠術」即使人入於喪失自制力之睡眠狀態之方法;「他法」即指除強暴、脅迫、催眠術以外之使人達於不能抗拒程度之方法。

      強盜罪雖是對財產之侵害,但亦同時侵害被害人之身體與自由,故不能完全由侵害財產權觀點視之。此外,竊盜罪與搶奪罪均屬財產犯罪,而強盜罪不但屬於財產性犯罪,而且包括強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不法利益,故有其特別之立法目的。有關強盜罪之處罰規定,詳列於刑法(普通法)及懲治盜匪條例、陸海空軍刑法(特別法),茲分別說明如下:

    • 普通搶奪罪(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所謂搶奪係指乘人不備或不及抗拒而公然掠取其財物之意。如果搶奪因而致人於死者或致重傷者,加重其刑。

       

    • 加重搶奪罪(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
      本罪係指犯搶奪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 攜帶凶器而犯之者。
      •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2. 強盜、搶奪罪之處罰規定
    • 刑法
      • 普通強盜罪(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二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未遂犯及預備犯(第三百二十八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處罰之,未遂犯按既遂犯之刑減輕,預備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未遂與既遂之區分,以他人財物或財產上之利益已否入於行為人或第三人實力支配之下為標準。預備犯乃為使犯罪成為可能或易於實施而採取之準備行為,故預備行為乃為實行之著手以前之行為。
      •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三項)。
      • 犯強盜罪而有下列情形者(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加重強盜罪),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攜帶凶器而犯之者。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 以強盜罪為常業者(第三百三十一條),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常業犯即行為人以犯罪為謀生之方法。

         

      • 犯強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第三百三十二條之強盜結合罪),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放火者。
        強姦者。
        擄人勒贖者。
        故意殺人者。
      • 普通搶奪罪(第三百二十五條),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加重搶奪罪(第三百二十六條),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懲治盜匪條例
      本條例稱強盜之特別型態為強劫,是為強盜罪之特別法,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本條例。茲將處罪規定說明如下: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項處罰犯罪之構成要件與刑法普通強盜罪相同。本罪之未遂犯處罰之,預備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第二條):
        結合大幫強劫者。
        強劫公署或軍用財物者。
        強劫而故意殺人或使人受重傷者。
        強劫而放火者。
        強劫而強姦者。
        未遂犯處罰之,預備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第三條):
        強劫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器者。
        強劫而持械拒捕者。
        聚眾強劫而執持槍械或爆裂物者。
        強劫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
        未遂犯處罰之,預備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陸海空軍刑法
      本法於陸海空軍軍人之犯罪者適用之(第一條第一項),而雖非陸海空軍軍人於戰地或戒嚴區域犯第八十二條至第八十四條之罪者亦適用之(第二條第九款)。茲將處罰規定說明如下:
      • 掠取保衛團或公安局所之械彈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八十二條)。
      • 搶奪財物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八十三條)。單獨搶奪及強盜,均按本條處斷。
      • 結夥搶劫者,不分首從一律處死刑(第八十四條)。共同強盜,依本條論罪。

 

【原因分析(含方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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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生活情報
2010/07/04 02:57
第一章 殺人犯罪預防

 

【法律規定】

  1. 普通殺人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殺人罪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普通殺人罪係指因故意不法殺害他人之生命而成立。本罪之被害客體為有生命之自然人,其出生之開始實務上採獨立呼吸說。

  2.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未遂犯罰之。所謂直系血親尊親屬屬包括:
    • 婚生子女之父母以上之尊親屬
    • 非婚生子女之父母以上之尊親屬
    • 非婚生子女經父認養,其父母以上之尊親屬
    • 民法親屬篇施行前所立嗣子女之嗣父母以上尊親屬
    • 收養關係存續中之養父母以上之尊親屬

     

  1. 義憤殺人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所謂當場被激之當時引起殺意而實行殺人行為,而激於義憤係謂對於他人實施不義之行為,猝然遇合,有所憤激,而忍無可忍。行為之客體不問為常人或尊親屬均屬之。本罪例如因自己或親屬受莫大之侮辱,或妻子與人通姦等情節。

     

  1. 母殺子女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其殺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 參與他人自殺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謀為同死而參與自殺之罪者,得免除其刑。所謂「教唆」係指對無自殺意思者,使之生自殺決意之行為;「幫助」指使已有自殺決心之人易於實行自殺之行為。「受其囑託」指行為人因被害之囑託,使生殺害之決心而為殺人行為。

     

  3. 強劫而故意殺人或使人受重傷者,處死刑(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

 

 

【原因分析(含方法手段)】

從官方之刑案統計觀察,我國的殺人犯罪近十年來均呈現穩定的現象,每年犯罪案件數均為1600件左右。根據許春金教授研究發現(民79年),與其他國家犯罪相比較,1988年我國的殺人犯罪發生率(無論是官方的統計或計算犯罪黑數後調整之統計資料)與美國並駕齊驅,並且高於西德、泰國、英國、加拿大、丹麥、法國及日本等國家,而強盜搶奪、強姦等暴力犯罪發生率則遠遠低於其他國家,顯見我國殺人犯罪之嚴重性值得重視。

渥夫幹(Mavrin Wolfgang,1966)研究美國賓州費城警察局之1948年1月1日至1952年12月31日期間之殺人犯罪案件,計有588個被害人及621個犯罪人,發現有150個被害人(26%)為其本身引發的殺人犯罪所害,因此,渥夫幹認為也許殺人犯罪是一種由「被害者所發動引起」的犯罪行為,其認為被害者是殺人犯罪行為的直接催促者,其角色是在爭吵中首先使用暴力或武器攻擊對方。

道森和連根(John M. Dawson & Partick A. Langan , 1994)抽取1988年美國三十三個郡所發生之2539個謀殺案件,研究發現被害人中16%為家庭謀殺,64%被朋友或熟人所謀殺,20%被陌生人謀殺。

國外之殺人犯罪研究與國內犯罪統計呈現情形大致相似,民國九十一年犯罪發生於「住宅」佔41.91%,而殺人犯罪原因中「口角」佔35.98%,「仇恨」佔15.23%,顯見犯罪人與被害人之相識及犯罪時的互動,是為殺人犯罪之主要特徵。

殺人犯罪之原因歸納如下:

  1. 相互衝突:
    包括彼此之口角、一時之衝動或性情暴戾,由於犯罪人與被害人因一時之衝突而產生攻擊之行為,此種犯罪原因常是殺人犯罪之重要原因,國內研究發現當犯罪人有攻擊行為時,被害人易有反抗行為,而當被害人反抗時,較易引起案犯之攻擊動機與行為,終而引發殺人犯罪行為。

     

  2. 仇恨動機:
    此類犯罪原因佔國內殺人犯罪之15.23%,由於彼此素有結怨,並且可能已有報復行動,因此,事前早有準備,如再加上見面時一言不合,更有可能引導出殺人的動機。

     

  3. 財物動機:
    包括謀財及財務糾紛,此類犯罪原因佔國內殺人犯罪之5.79%,例如劫取他人財物而殺人,或詐領保險金而殺人、或金錢債務未清還而殺人。

     

  4. 酗酒殺人:
    國內研究發現,犯罪人喝酒者,較易產生攻擊行為,此類原因佔國內殺人犯罪之2.84%,由於飲酒易使人精神恍惚,容易情緒激動,引發攻擊行為。渥夫幹(1966)研究發現,殺人犯罪被害人有飲酒者佔63.6%,而道森和連根(1994)研究亦發現,被害人有飲酒佔47.4%,因此,不僅犯罪人飲酒容易犯罪,而被害人如果亦有飲酒則更可能引發雙方得爭執口角與衝突。

     

  5. 情色動機:
    為了感情上的糾紛而殺人者,佔國內殺人犯罪之3.42%,例如嫉妒、欺騙、婚變、失戀、淫亂、情慾衝突等。一旦遭遇情變,可能無法抑制一時情緒激動,致而產生情殺案件。

     

  6. 其他:
    例如交友不慎、羞憤或年輕人彼此看不順眼,或精神失常殺害子女或為色姦殺婦女等。

    至於殺人之手段,渥夫幹研究發現以刀類刺殺者佔38.8%,槍械佔33.0%,徒手毆打佔21.8%。法務部(民54年)研究指出,國內殺人犯罪之方式以刀殺為主,佔74.1%。而民國91年國內刑案統計顯示,仍以刀殺最多,佔43.60%,槍械類佔13.91%,徒手則佔11.37%,此與國外槍殺之比例與國內有很大區別,主要係因我國未開放自衛槍枝。

 

【發生後之處理】

殺人案件發生後,親友發現後應立即報案偵辦,並遵循下列配合原則:

  1. 提供犯罪人之身分、犯罪事證及目擊證人。
  2. 保全犯罪現場,以利警察機關或檢察官辦案採證,包括屍體、指紋、足跡、血跡、毛髮、精液、兇器、筆跡及其他物證等。
  3. 提供偵查單位案發時間、地點、被害人身份、生前交往情形及確認失物。

 

【預防措施】

  1. 殺人犯罪者具有個性衝動、情緒控制力低落、攻擊性強,年輕、社會經濟地位較低等特徵,同時,被害人亦常是具有相似的特徵,平日應注意自己的交往朋友特徵及注意自己的言行,以減少受害。
  2. 殺人犯罪兩造關係多為熟識關係者,故不可因彼此之熟識而肆意放縱自己的言行,造成口角、磨擦及爭執,因而提高被害機率。
  3. 避免到公共場所,例如酒吧、Pub、卡拉OK、KTV、舞廳等,因為無謂的應酬狂歡,會使自己置身危險環境及情境中,狂歡及飲酒作樂最易放肆自己言行,造成與人衝突鬥毆。
  4. 與人發生口角、爭執或衝突時,切忌仗著人多勢眾,或自己身材魁武,而先發動攻擊,因為此舉可能會引發他人致命的反擊,最好應盡快離開現場。
  5. 殺人犯罪主要發生在夜晚之市街商店,故應避免夜晚逗留在外遊蕩。
  6. 平日財不露白的原則,不但可減少被偷被搶,亦是避免被謀財害命的良方。
  7. 感情糾紛及財務糾紛應妥善處理,以避免為此遭毒手。
  8. 隨時提醒自己避免陷入危險之時空及情境,減少被害機會,時時存有危機意識,而一旦涉入危險中又懂得如何自處避免受害,是為預防殺人犯罪被害的最佳守則。

 

【相關研究報告】

  1. 司法行政部犯罪問題研究中心,殺人犯罪之研究,民國54年7月。
  2. 周文勇,犯罪預防—以殺人罪為例,警光,457期,警光雜誌社,民國83年8月,頁79-80。
  3. 許春金,犯罪學,三民書局,民國85年7月。
  4. 許春金等,犯罪率之國際比較,行政院新聞局,民國79年。
  5. 張平吾,暴力型犯罪加害者特性與犯罪防治之研究,政大中山學術與國家發展研究所博士論文,民國83年1月。
  6. Dawoson,John M. & Patrick A. Langan , Murder in Family , 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 Special Report ,1994。
  7. Wolfgane , Marvin E. , Patterns in Criminal Homicide , N.Y. :John Wiely , 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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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生活情報
2010/07/04 02:53
少年及兒童事件 回選單

第四章 飆車

飆車本身是一種不明確的概念,飆車主要係指超速行駛、佔用快車道、在車陣中穿梭行駛及拔除消音器行駛等行為而言。飆車若指個人前述行為,只可能個別該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罰則構成要件。該法第四條規定:駕駛人駕駛車輛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至於若為群體飆車行為,可能對於參與道路交通之人,形成「具體的危險」,而有刑法第185條公共危險罪之適用。該條規定: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型、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我國法律規定,年滿18歲始有資格考駕照,因此,未滿18歲者無照駕駛亦有罰鍰的法律效果。

若是深夜在外飆車,亦可以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處理。

 

 

【原因分析】

日本學者田村雅各(1981)對1224名曾參與飆車活動之違規少年進行調查後發現,參與飆車活動之少年中,中途輟學者所佔比例最高(43.1%),且喜歡曠課(59.5%),父母管教趨於嚴苛(80.0%),且有29.1%月父母不知子女參與飆車活動。其參與飆車活動之主要動機,以追求速度快感(21.6%)及同儕人多快樂(20.1%)為最多。

我國行政院研考會(民78年)所進行「飆車問題之成因及防制途徑」專案研究,對101名飆車參與者進行調查發現,飆車者大多數來自中下階層,對機車活動甚有興趣(72.1%),其參加飆車活動之主因包括「多數人在路上飆車覺得快樂而興奮」(62.5%),「做為休閒活動」(52.9%),「可發洩被壓抑的心理」(43.3%)。92.6%之家長並不知其小孩之飆車行為,調查也發現飆車少年對社會有強烈的反社會傾向(40.8%)。

 

 

【預防措施】

  1. 提供並鼓勵青少年從事正當休閒活動。
  2. 設置正規管理之賽車場。
  3. 大眾傳播媒體勿對飆車事件過於誇大或渲染。
  4. 警察取締技巧的善用。
  5. 父母對子女平常生活的關心與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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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生活情報
2010/07/04 02:46
第三章 校園暴力

【現況統計分析資料】

台灣地區刑案統計之官方資料來觀察我國之校園暴行可發現:各類刑案發生在校園中之比率很少超過2%,此一結果實讓我們感到慶幸。但由對國中生之自我報告調查及被害調查研究發現,國中二、三年級學生有14%被傷害,33.64%被恐嚇;63.8%曾與同學發生打架,16.9%曾故意破壞同學財物,18.4%曾破壞學校門窗桌椅。其他國內許多研究之結果亦發現,國內校園犯罪行為發生現象遠較官方統計嚴重。

根據林孝慈(1986)對台北市國中抽樣調查發現,在暴力行為之加害方面,63.8%之男生有過打架鬥毆,11.3%之男生曾對老師口頭侮辱,3.3%之男生曾對老師進行人身攻擊。在被害方面,12.6%受訪學生有被傷害之經驗,31.2%曾被同學恐嚇。此外,尚有各種不同程度學校公物被破壞之情形。

陳麗欣(1992)之調查研究亦顯示,台灣地區國中生有27%曾打過其他同學,25%的學生曾被毆打過,54%曾遭竊,8%曾被恐嚇勒索。省教育廳之調查也顯示,民國八十三年台灣省各中小學因意外或校園暴力事件,共造成一千二百八十七人傷。最近的一項調查研究指出(鄒立宇,1995),國中生中有32.8%毆傷同學,29.6%曾威脅他人做事,11.8%曾恐嚇取財,10.9%曾強取財物,3.6%曾以刀棍打傷同學,24.1%曾用語言怒罵老師,4.2%曾打傷或刀棍傷害老師,4.5%曾縱火燒公物。

 

 

【原因分析】

教育部為瞭解造成學生暴力行為之確實原因,於八十三年分析四十四件學生間嚴重之鬥毆事件原因,結果發現,七成以上是因細故口角而造成的,例如比賽中、打電話、語氣不好等,就大打出手;其次是因打抱不平、交通事故、借錢未還、惡作劇而引起打鬥。由以上這些調查研究結果顯示,學生之暴力行為似乎在校園中愈演愈烈。

校園犯罪暴力事件之誘發因素極為複雜,並非單一因素足以涵蓋,各因素間並可能有極微妙的人際互動或人與環境互動之關係存在。校園犯罪事件宜從社區環境、學校本身及學生三方面來加以觀察,它並非孤立之現象,而是和該社區之其他非行行為類似,可說是由同群人所為。因此,校園犯罪與社區環境之犯罪是密不可分的。其次,學校本身在校園犯罪中扮演著直接而獨特的角色,透過學校本身可以惡化或改善校園暴行,如,學校愈大,非行愈有可能;男校之非行多於女校;師生比例愈高,非行愈多;教育行政愈明確、公平、一致與積極則校園犯罪亦愈低。但學生個人的特質、學校表現、家庭環境及交友情形等,亦會影響其在校園內犯罪之可能性。茲將校園犯罪之有關因素說明如下:

  1. 時間:學生校園攻擊行為最容易發生於下課時間,此外,上學與放學途中,亦常發生同學之間之鬥毆行為。在發生的期間上,最容易發生於畢業典禮前後,其次為暑假過後剛開學的一、二個月間。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校園暴行之發生,並不僅限於畢業前後或開學初期,已有逐漸分布於學期間各時段之現象。

     

  2. 地點:以發生地區而言,與一般暴力犯罪相同,校園暴力事件較常發生於較大、人口較多、人際較疏離的城市。較大或人口較多的學校,發生校園暴行之比率亦較高,學校對學生之掌控能力可能會降低。

    校園暴行若發生於校內,則較常發生於學校教職員較不容易監視到之處,約有三分之一發生於建築物走道與樓梯間,另有三分之一發生於廁所、自助餐廳及未上鎖的貯藏室。也有一部分於下課時間發生於教室,尤其是空教室。此外,尚有一部分發生於上下學途中的街道、公共汽車、甚至校車上,而且發生於此途中之案件亦較為嚴重。

  3. 武器:攜帶或使用武器最主要的目的,在於增強行為者對其行為之支配力,以遂行其行為。一般而言,國內學生攜帶武器進入校內之情形,遠比其他國家為少。學者之研究指出,學生攜帶武器進入校園,較易使該學生對他人進行攻擊行為,也較易使暴力行為之嚴重程度增大。在使用之武器種類上,目前國內少年常攜帶之武器為棍棒及各種不同的刀械。

  4. 成癮藥物:近年來,在學學生服用安非他命或其他毒品之情形不少,雖然大部分之吸食者並非在校內服用,而且服用成癮藥物也未必會產生攻擊他人之行為,但他們較可能會因缺錢而導致向同學恐嚇取財、強盜搶奪或偷竊。此外,學生在吸食成癮藥物後,也較可能助長其暴力行為之產生。

  5. 學校之領導與管理方式與校園犯罪有極高之相關,尤其是人身攻擊行為。例如研究指出,採穩定、公平、一致的原則之領導方式,學生較少產生攻擊行為;獨裁式領導與嚴厲管教行為則易使學生產生攻擊行為。具有權威性格之老師,在面對學生不守校規,公然向教師權威挑戰或對教師權力有所侵奪之時,也常會對學生採壓抑或責罰手段,尤其教師對學生體罰不當,師生之間對立更易產生,導致學生對教師採取暴行。

  6. 教師處理學生問題之方式及能力與犯罪亦有相關,若在處理學生糾紛、記過處分、留級、退學、成績評量有失公平,則易引起學生之不滿,而致生事端。同時教師因情緒低落、心理失調、喜怒無常,而施罰學生,也易引起學生反抗,致生暴力事件。

  7. 學校大小與校園犯罪有相關,學校學生人數愈多,發生暴行可能性愈高,此係因在較大的學校中,學生對學校較少有認同感,師生與同學間私人關係較不易建立,較有匿名性與擁擠感,及學校較不易管理與控制所致。

  8. 學生權利與自主性之擴張,使得學生對教師之命令與要求遵從性降低,亦使得學校對行為偏差學生之處分有較多之顧忌,甚至教師亦較擔心會因懲罰學生而帶來行政或司法上之麻煩。此外,教師權威之沒落,家長與學生對教師及任何權威形象者尊重之減低,使得教師對管教學生興趣缺缺,且有相當的無力感,因而對學生之控制力相對的減低,而校園暴行之可能性也隨之增加。

  9. 過時的設備、教職員低落的士氣、及高的教師更換率與校園暴行有關。此外,老師間少有互動、高學生退學率、校規執行不公正、父母不支持嚴紀政策、老師以成績做為處罰工具、老師對學生不尊重等,均與校園暴行有密切關係。

 

綜合而言,校園犯罪的產生因素極多,(1)在學生方面,包括學生低的自尊、學習困難、情緒挫折、逃課、逃學、校園侵入者、幫會之影響、藥物與酒等因素。(2)在老師方面,包括老師的不尊重、冷淡、不公、過度體罰、漠視、無能與偏見等因素。(3)在學校本身方面,包括學校太大、無人情上的溫暖、無參與感、過於嚴苛、壓迫、獨裁、賞罰不一致等因素。(4)在校外因素方面,校外的各種暴行、社會風氣不良、家庭破裂、家庭暴力、電視不良影片的影響、失業、貧窮、醫療衛生服務不良等因素皆被認為與校園暴行有關。美國全國教育安全學校研究之結論(1987)指出,低校園犯罪的學校具有以下的特徵:學區犯罪率低、男性學生較少、學生人數較少、成績佳、班級人數少、訓導工作優良且公平、教學內容具吸引力、學生重視成績與升學。因此,校園犯罪的多寡事實上是受學校內外環境的影響。

 

 

【發生後之處理】

  1. 暴力衝突的處理策略
    • 隔開衝突之學生:發現學生彼此有衝突時,應先設法協同其他教師或學生將這些衝突的學生隔開,釐清衝突之真象,使彼此之暴力行為能立即停止,同時要迅速通知訓導人員前來處理,且應事後應妥善處理,使其不再繼續發生。

       

    • 報案與處理:學校平時應與警察機關合作,彼此交換訊息,對可能滋事之校內外不良團體加以掌握,同時也應熟悉報案方式,當校內發生較重大的暴力事件時,應立即透過一一○報案系統將發生情形、幫派人員、被害者人數、發生地點等迅速向警方報案,警方亦可依處置腹案立即抵達現場處理。

       

    • 幫助雙方當事人冷靜思考,並能以寬闊胸襟面對:若教師與學生發生衝突,教師應表現出原有的成熟的人格,先退一步,使自己與學生都有冷靜的思考時間及空間,應避免為了顧及教師面子或保全教師權威,而以暴力方式來「管教」學生。若衝突發生於學生與學生之間時,教師應協助各個學生先行冷靜下來,請其簡單一一將發生之情形說明,並設法使各個學生從對方之立場加以考慮。

       

    • 熟用人際衝突的處理技巧:教師應妥善運用衝突處理技巧,選擇適當的處理步驟,來幫助雙方化消衝突事件。衝突處理步驟可分五個階段(Stephen P. Robbins,1986):(A)了解衝突型態與成因、(B)跳離衝突情境、(C)運用有效的溝通、(D)重建互信、(E)協商與談判。教師可參考此一模式,來逐步解決學生間之衝突問題。

       

       

  2. 暴力衝突的善後策略
    • 傾聽與勸告:教師藉著同理心的了解,傾聽學生的感受,並藉傾聽使其內在之不滿與委屈有適當發洩之機會。同時,勸告學生勿為小事而衝突,或應可找尋更合適之方式來處理彼此之衝突。

       

    • 輔導與分析:可加強學校輔導工作,針對衝突之成因,詳細的與學生分析與說明,使其了解建立人際關係之正確態度與方法。同時,促使學生領悟到適當的情緒發洩管道,並經由行為改變之技術,改進行為表現之方式。

       

    • 依法處理:對於履誡不聽、多次輔導無效或暴行情節特別嚴重之學生,可訴諸法律,送警偵辦。

 

【預防措施】

  1. 教育目標多元化,培養學生多方面興趣,並增加學生學習興趣,使課程活潑化、趣味化。
  2. 加強學生心理與諮商輔導工作,鼓勵學生談其問題,並提供增強其人際溝通能力、情緒處理能力、問題反應能力。
  3. 提供有益於學生身心的活動,如自我了解、學習技巧、自我肯定等訓練、人際溝通等訓練。
  4. 賞罰公正、明確,少懲罰、多獎勵,並多給予學生獎勵、讚美及獲得成功與肯定之機會。
  5. 採小型學校,以減少學生之疏離感;同時亦應採小班制教學,並加強老師與學生之溝通。
  6. 讓學生對學校行政有較多參與之機會,使學生較有機會展現其才華,並對學校之進步與發展更有責任感。
  7. 常與家長保持聯繫,及實施家庭訪問,並注意學生之交友情形,以對學生之行為有更整體性之認識。
  8. 排定時間對課業較差之學生加強課業輔導,使其不喪失學習興趣及對自己學習之信心。
  9. 美化校園,並加強校園環境管理,同時使用監控設備及加強校園巡邏,以預防校外入侵者。
  10. 甄選教師與學生參與校園犯罪事件處理措施之密集訓練,以學習處理衝突、破壞與意外事件之技巧。
  11. 教導情緒困擾及其他適應困難學生學習破壞行為之代替行為及處理不良情緒之方式。
  12. 強化校警之功能與職責,並加強學校與警察機關及社區有關單位之聯繫,以便在事件發生時能迅速處理,並達到嚇阻校園犯罪之功效。
  13. 減少教師不公賞罰方式及不當之管教方式與態度。
  14. 對經常違規與觀念偏差之學生提供一些法律課程及價值觀輔導,並常與社區之少年相關機構、社會福利機構配合,以便對其家庭提供必要之服務。
  15. 對低學習成就或留級學生提供職業教育與訓練,並提供職業技能訓練與社區就業服務活動之介紹。

 

【可資利用之資源】

  1. 各學校訓導處、輔導室、導師、科任老師、警衛。
  2. 各警察派出所。
  3. 家長
  4. 各縣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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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研究報告】

王作榮(1980),工業職業教育之適應研究,教育部。

王秀絨(1984),台灣私娼研究,東海大學社會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王玥好(1996),自願的背後,勵馨第六期,頁18。

丘彥南(1993),談雛妓漫長的心理復健歷程和需要。勵馨園,31,6-7。

伊慶春(1992),雛妓問題防治途徑之研究,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印。

吳聰賢(1983),農村青年職業興趣、工作價值與職業選擇之關聯研究,行政院青輔會研究報告。

侯崇文(1992),2Female Prostitution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Taiwan),2in Nanette Davis(Ed.), Prostitution, An International Handbook on Trends, Problems, and Policeies. Westport, CN: Greenwood Press. Pp. 273-299.

紀慧文(1996),十二個上班小姐的生涯故事,東海大學社會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張瓊月(1993)不幸少女對機構需求之研究-以雲林教養院的習藝學員為例,內政部。

陳皎眉(1995),雛妓的家庭與個人因素及其對策之探討,律師通訊,頁12-19。

陳慧女(1992),從娼少女之個人及家庭特質與其逃家行為之研究,東吳大學社會系社工組碩士論文。

陳美伶(1995),不幸少女淪落色情行業之行為研究-以雲林教養院收容之對象為例,台灣省社會處。

許美幾(1988)山地父母價值觀之研究-以花蓮秀林鄉為例,東海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碩士論文。

黃淑玲(1995),未成年少女從事色情行業的原因與生活狀況之探討,律師通訊,頁8-11。

游淑華(1996),從事色情工作雛妓生活現況之分析,東海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碩士論文。

劉宗德(1997),特種娛樂營業管理制度之比較研究,行政院研考會。

瞿海源(1984),色情與娼妓問題,收於楊國樞、葉啟政主編「台灣社會問題」。

 

Gebhard, P. H.(1969). 2Misconceptions about Female Prostitutes2, Medical Aspects of Human Sexuality, 3 March, 24-30.

James, J., & J. Meyerding (1977). 2Early Sexual Experience and Prostitution. 2 American Journal of Psychiatry. 134(12), 1381-1385.

Marjorie, E. B. (1979). 2Teenage Prostitution. 2 Adolescnece. 14(56), 665-680.

Millett, K. (1971). The Prostitution Papers. New York: Ballantine Books.

Mimi, H. S., & M. P. Ayala (1983). 2Early Sexual Exploitation as an Influence in Prostitution. 2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 285-288.

Pomeroy, W. B. (1965). 2Some Aspects of Prostitution.2 The Journal of Sex Research, 3(1): 117-187.

Rathus S. A., & L. A. Siegel(1976). 2Atitudes of Middle-Class Heroin Abusers toward Representatives of the Educational System. 2 Adolescence, 8, 215-222.

Seng, M. J. (1989). 2Child Sexual Abuse and Adolescent Prostitution: A Comparative Analysis. 2 Adolescence, 24(95), 121-134.

Weisberg, D. (1985). Children of Night. Boston: Mass, Lexington Books.

 

 

第二節 網路色情

過去十年來,網路從深奧難解轉變為全球一億人分享的「大眾傳播工具」,而且使用人口現正增加中。然而就在網際網路迅速發展的同時,網路色情的問題也同時出現,網路已成為色情圖片製作者與網友尋找獵物的地方。但是,在網路這種高度尊重個人自由,標榜「無邊界」的產業裡,網路色情防治還有很長的路要走。由經驗得知我們要遏止網路犯罪,由跨國法律的制定和監督,政府間、非政府組織之間的合作等方面著手是刻不容緩的。

色情網站是一個沒有國界的網路,當然我國也不例外,在台灣,色情網站每天超過七千人次上網。色情網站氾濫的問題需要結合全世界各國力量,才能解決,色情網路問題牽涉到犯罪行為的引誘及商業利益的交換,而我國在這方面法制規範仍待加強。

【色情的定義】

色情(pornograph)意即「寫出」足以挑逗興起顧客性慾望的題材。而與此相似的,則為「猥褻」(obscenity),意為「違反了道德或禮節而足以使人墮落」。有關於色情的最大的兩個問題是:一為何謂色情?其界限何在?二為色情題材真是有害嗎?

  1. 色情的界定與法律
    色情一詞本來就是非常模糊的字眼,亦非法律用語。有些色情題材很容易辨認,如放映春宮電影等,有些則很不容易。例如,有些裸體畫究為色情或藝術以及色情表演的尺度等。而在文學裡亦不乏有色情行為的描述,但卻仍為優良的文學著作,且為後人所接受。例如,勞倫斯(Lawrence, D. H.)的「查泰萊夫人的情人」(Lady Chatterleyls Lover)即曾為禁書。因此,色情的標準乃隨時空而變化。

    由於各地方標準不一,美國最高法院規定,地方政府必需在法條上明文規定構成色情行為之要件,然後才可以對違法者加以處罰。而警察或執法人員則必需獲得法院的許可,才可以沒收所謂的色情文件,然後由陪審團(jury)來決定這些文件是否違反了當時的法條及社區標準。因此,色情的標準實際上因各地區而不同。

    而我國刑法或相關刑罰法令上對於「色情」或「猥褻」等字眼並無明文規範,惟據褚劍鴻氏解:「所謂猥褻之文字、圖畫,指足以刺激性慾或滿足性慾之文字、圖畫而言。如淫書、春宮照片、男女裸體或性交照片均屬之。而其他如淫具、春藥、春宮電影片亦屬於刑法上規範之猥褻用品。惟如何界定猥褻性(色情)、與藝術性、醫學性之文字、物品或圖畫,則應就民族文化、社會道德、習慣風俗與科學藝術研究之需要,依客觀之情形以認定之。」

     

  2. 色情是否有害?
    色情觀賞是否有害亦是爭論不休的社會問題。但基本上,這應是實證上的問題,不同於法律、藝術與道德之間的糾葛。雖然,有些證據支持色情觀賞無害於身心,但亦有證據指出,色情觀賞有害身心。

    在1970年,美國的全國色情檢討委員會(National Commission On Obscenity and Pronography)在檢討所有有關的研究後指出,色情與暴力犯罪之間並無明顯的相關。因此建議各級政府及立法機關不應干涉成人閱讀、觀賞或獲取色情書刊的權利。而庫琴斯基(Kutchinsky, Berl, 1973)在丹麥的研究也發現,在色情於1967年被除罪化後,性犯罪反而有明顯的下降。他認為這是由於色情觀賞使得人們的衝動得以宣洩,而不致於從事暴力行為所致。

    但戴維斯和布朗特(Davis, Keith and Braucht, G. N., 1973)則發現在色情觀賞和性犯罪間有強烈的關係。但是他們亦發現,犯罪者的同輩和家庭影響力與性犯罪和色情觀賞相關。因此,當控制這些社會因素後,性犯罪和色情觀賞不再相關。另一方面高斯汀(Gold Stein, Michael)則發現,強暴犯與性犯罪者較之非犯罪者較少觀賞或閱讀色情題材。

    儘管上述的一些典型研究指出,色情觀賞和暴力並無絕對的關係,但有些研究卻指出,觀賞「色情暴力」影片或刊物卻更容易引起觀賞者的衝動。例如:費許巴哈和馬拉木(Fishbach, Seymour and Malanuth, Nwa, 1978)發現,觀賞暴力色情影片使觀賞者對強暴鏡頭有色慾的衝動。

    我國對於色情與犯罪成因之相關性,雖無具體的研究數據,惟經常於報章媒體報導發現,青少年於住宅或MTV、飯店等觀賞色情影片、表演等,導致性衝動而發生性犯罪等情事,則時有所聞。而色情行業盛行,從事該項行業的人員及消費者亦隨之增加,另夜歸人數增加等因素,亦有導致性犯罪或其他犯罪發生之比率,此項不可不謂兩者之相關性。


 

【色情網路類型】

  1. 散布或販賣猥褻圖片的色情網站
    據報載,曾有一高中生,開設色情網站,以招募會員的方式,提供會員觀賞猥褻圖片,半年內賺了一百萬元,但終被警方查獲。

    另外,最近報上也指稱警方破獲台灣地區最大的GOGO「浮聲豔影」色情貼圖網站,該網站並跨國連結上百個國外色情網站,且提供未成年少年少女色情圖片,供網友上網觀看。

    此種開設色情網站的行為觸犯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以電腦網路散佈色情廣告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散布猥褻圖畫像影」罪。如果所提供的是未滿十八歲之人的猥褻圖片,則觸犯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的罪。

  2. 在網路上媒介色情交易
    目前有些色情網站提供留言版給網友上網留言,以找尋性伴侶。如果該網站有營利,且這些留言訊息涉及性交易。則可能構成刑法第二三一條第一項「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與刑法第二三一條第一項「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者」等罪嫌。

    另外,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一條也規定,媒合暗娼賣淫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3. 犯罪流程
    • 於ISP上設置個人網頁
    • 網站設置內容提供猥褻圖片及色情光碟販賣廣告
    • 設立電子郵件信箱以作為與顧客交易媒介

       


 

【色情網路之法律規範】

利用網際網路成立「成人網站」,傳送猥褻圖文,或利用電子郵件信箱販售色情光碟等行為,因色情圖片或動畫影像的散布顯然違反社會善良風俗,同時戕害青少年身心健康,故就現行司法實務而言,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以電腦網站傳送猥褻圖畫供人觀賞罪及販賣猥褻物品罪。至於買受者因僅是供自己或極少數特定人觀賞,未達危害社會秩序之程度,應屬個人自由權限範疇,不構成犯罪(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台上字第六二九四號判例參照)。此外,如行為人於網路上所散布、販賣之猥褻圖畫、影片、光碟,其係以未滿十八歲之人為內容者,則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散布或販賣猥褻物品罪。

  1. 刑法§235:散佈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
  2.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28

 

【可資利用之資源】

  1. 刑事警察局電腦組網路110報案系統「http://www.net110.gov.tw/」。
  2. 刑事警察局報案電話:110、080-211-511。
  3. 刑事警察局檢舉信箱:台北郵政80-23信箱。電子信箱;cybercop@cib.gov.tw
  4. 雛妓救援專線:080-000-919

     


 

【參考文獻】

Brian Bawden,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the Prevention and Prosecution of Computer Crime”, Computer Law and Security Report, May-June, 1992。

James A. Conser, Louis P. Carsone, and Robert Snyder, “Investigating Computer-Related Crimes Involving Small Computer System”, Critical Issues in Criminal Investigation, edited by Michael J. Palmiotto, Armstong State College, Second Edition, 1988, pp.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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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櫥窗-兒童及少年性交易事件5**本文摘錄自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網站

各縣市緊急及短期收容中心一覽表

機構名稱 收容床位數 性質 備註
省立雲林教養院 100床 緊急及短期收容中心混合設置  
省立仁愛習藝中心 48床 緊急及短期收容中心混合設置  
國軍八○二醫院附設兒童少年緊急短期收容中心 15床 緊急及短期收容中心混合設置 新增
宜蘭縣私立慈懷園 24床 關懷中心、緊急及短期收容中心混合設置  
桃園家庭協談暨自殺防治協會 16床 關懷中心、緊急及短期收容中心混合設置 新增
台中青少年之家 12床 緊急及短期收容中心混合設置  
台南天主教露晞服務中心
10床 緊急及短期收容中心混合設置  
花蓮縣善牧中心 30床 關懷、緊急及短期收容中心混合設置  
基隆市社會福利聯合庇護中心 10床 緊急及短期收容中心混合設置 擴建中
台北市善牧基金會 10床 緊急及短期收容中心混合設置  
台北市萬芳少女保護中心 40床 關懷中心 86年委辦
台北市松德少年庇護中心 10床 緊急及短期收容中心混合設置 86年委辦專收男性
台北市廣慈博愛院婦職所 80床 緊急、短期,及某國中分班,混合設置  
台北市廣慈博愛院育幼所 80床 關懷中心  
高雄市馨苑 25床 關懷中心 新增
85年委辦
合計 515床 關懷中心床位145床
關懷中心、緊急及短期收容中心混合設立70床
緊急及短期收容中心混合設立300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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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灣省立雲林教養院,電話:(05)596-1680,傳真:(05)596-6392
  2. 天主教台北善牧基金會,電話:(02)2361-1371
  3. 各縣市社會局、處
  4. 刑事警察局(救援專線:0800211511)
  5. 基督門諾會(花蓮)善牧中心,電話:(038)328-000,傳真:(038)323-280
  6. 台灣世界展望會,電話:(02)2585-6300
  7. 台北市少年警察隊,電話:(02)2557-0071,傳真:(02)2557-4871
  8. 終止童娼協儈,電話:(02)2365-5810,傳真:(02)2365-5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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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資利用之資源】
  1. 內政部社會司(社會福利科,(02)2356-5168;社會救助科,(02)2356-5211)
  2. 台北市勵馨基金會,電話(02)2375-9595,傳真:(02)2361-5583
  3. 現代婦女基金會,電話:(02)2391-7128,傳真:(02)2392-7129
  4. 台北市婦女救援基金會,(救援專線:0800239595),電話:(02)2392-9595,傳真:(02)2341-0825
  5. 台北市廣慈博愛院婦女職業輔導所,電話:(02)2728-2334,傳真:(02)2728-2328
  6.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彩虹婦女事工中心,電話:(02)2341-3302,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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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性交易少年(兒童)之價值觀】

根據國內現有的研究,特種行業青少年之價值觀有以下特徵:

  1. 低自尊
    王秀絨(1984)曾發現從事色情行業之少女多具有不健全人格、自信低、較自卑與悲觀等,並認為這種對自我的負面看法,或許與其個人的不幸家庭及成長經歷有關。而陳皎眉(1996)則發現,色情行業之少女自尊心低於一般在學學生,覺得「自己無法做好任何一件事情」。

     

  2. 金錢至上
    從事特種行業之少女較傾向於同意「大家都比較喜歡有錢的人」,認為有錢就可以「使生活快樂」、「解決任何問題」、「讓別人看得起」,而沒有錢則是「可恥的」、「就會生活悽慘」,因此,「只要能賺大錢,雖然賺錢的方法不好,也無所謂」(陳皎眉,1996)。在工作價值觀上,許美幾(1988)研究花蓮秀林鄉家庭中有女兒從事色情行業之山地父母的價值觀,發現這些父母較重視工作的經濟性意義,而且認為子女應該分擔家庭經濟,,並期待子女選擇賺更多一點錢的工作。換言之,他(她)們工作的意義比較是建立在金錢之上。紀慧文(1996:57)對十二個上班小姐的研究亦發現,上班場址的考慮是“錢賺得多不多才重要”。

     

  3. 偏差的孝道觀
    紀慧文(1996:103)曾形容上班小姐之間的批評內容是圍繞在“孝順”這個議題上:誰按時拿錢回家?誰多拿一點錢回家?誰會向同事借錢應急給母親?可見從事色情行業的少女更順從父母親的要求。而陳皎眉(1995)的研究亦發現,這些少女比一般學生更同意「孝順即是順從父母」,她們認為「只有聽從父母的話去做,才是孝順」、「即使不同意父母的看法,覺得還是應該要照他(她)們的話去做」,同時,「為了替父母還債,我可以從事任何職業」。伊慶春(1993)曾發現,即使是非被販賣的雛妓,亦有人表示是為了協助家庭經濟或為疏解家庭經濟壓力而從娼。由以上的研究可見從事色情行業之少女往往較易有「順從」的孝道觀。

     

  4. 性觀念開放
    陳皎眉(1996)以「性價值觀」和「婚姻價值觀」,比較從事色情行業之少女及一般在學少女對上述兩價值觀念之異同,結果發現前者對性的態度比一般學生隨便,可以與人從事無感情的性行為。對性亦有較負面的感受,認為性是骯髒的,而且她們從事性行為的條件也比一般學生寬鬆,不認為只有成年人與夫妻之間才可以有性行為。其次,在婚姻價值觀上,色情行業少女亦顯的較不尊重婚姻,認為「只要隨便找個對象就可以結婚了」而「只要兩情相悅,既使沒有結婚也可以生活在一起」。紀慧文(1996)的研究則發現,上班小姐有各種不同的男性朋友,包括:警員或有婦之夫,及他人之情婦與包養等而混淆了婚姻和性觀念。

     


 

【性交易之類型與徵兆】

  1. 類型
    兒童與少年從事非法性交易主要的類型包括:
    • 在私娼館從事性交易:通常被迫或被賣從娼者多在私娼館中執業,業者常以金錢、懷柔政策、讓少女負債或毒品來控制少女。
    • 應召站:老闆平時與賓館、飯店均有聯繫。除了靠賓館、飯店「女中」協助拉客外 ,主要顧客來源多靠報紙分類廣告吸引。
    • 流鶯:較多逃家少女採此方式,通常是缺錢時才至商業鬧區中某些特定區域尋找客人,亦有利用電話交友中心來尋找客人者。
    • 其他類型:如牛肉場、摸摸茶等。

       

  2. 從事雛妓的徵兆
    • 衣服、裝扮是否過於成熟、暴露或過份華麗。
    • 是否有無法交待之行蹤。
    • 是否有無法交待之金錢收入。
    • 身邊帶有保險套或服用避孕藥。
    • 交往朋友不符其年紀所應交往之對象。
    • 生活型態之改變。如:離家、輟學....等。
    • 其他言行舉止之改變。

    ※此不可做為少年、兒童是否從娼之絕對指標,僅可視之為危險警訊或參考依據。


 

【發生後之處理】

當查獲或發現有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的兒童或少年時,應做以下之處理:

  1. 立即通知主管機關指派專業人員陪同兒童或少年進行加害者之指認及必要之訊問(15條,兒福法35,少福法22)。
  2. 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緊急收容中心(15條)。
  3. 緊急中心應於安置起七十二小時內提出報告,聲請法院裁定(16條)。
  4. 法院應將兒童或少年交付主管機關安置於收容中心(16條)。
  5. 主管機關應於二週至一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觀察輔導報告及建議處遇方式,並聲請法院裁定(兒福法37,少福法22)。
  6. 法院依審理結果,認為該兒童或少年有從事性交易者,應裁定將其安置於中途學校,施予二年特殊教育。

【預防措施】

台北市婦女救援基金會之預防措施包括:

  1. 製作陽光百合錄影帶提供學校教學。
  2. 至各國小進行學生身體安全方案。
  3. 執行百合計畫:至各學校巡迴宣導、組織救援聯絡網、至原住民區之學校帶領小團體。
  4. 建立原住民重點地區兒童少年保護個案資料,加強家庭訪視,並定期追蹤輔導。
  5. 建立部落中社區關懷站,提供經濟危機處遇、法律諮詢、技藝訓練、心理諮商及協助文化、經濟等發展,並提供各類資訊。
  6. 製造公益廣告,宣導社會大眾勿嫖妓,及宣導080239595雛妓救援專線。

台北市勵馨基金會之預防措施包括:

  1. 推動雛妓防治法之制定。
  2. 辦理宣傳活動,製作公益廣告,呼籲社會大眾勿嫖雛妓,業者自清自律。同時,結合大眾監督扺制嫖雛妓之共犯結構:老鴇、人口販賣子、保鑣、皮條客、嫖客。
  3. 建立全國性少女保護網--「雛菊希望網絡」。
  4. 建立「蒲公英關懷輔導中心」,3888595,擴大關懷不幸少女層面。包括電話諮詢、諮詢面談、成長團體、學校宣導及助人團體。
  5. 發起「反雛妓行動專案」,以喝護未來母親--讓台灣不再有雛妓」為主題,發動反雛妓公約簽署,積極推動雛妓防治制定,雛妓行動下鄉、反雛妓華西街慢跑及「把愛找回來--給雛菊新生命」等系列活動。
  6. 積極推展雛妓防治法逐條審查,同時擴大服務方式,成立第三個中途之家--「獨立宿舍」,舉辦「把愛找回來--給雛菊新希望」系列活動。

天主教善牧基金會之預防措施包括:

  1. 婦職所團體活動及個別輔導(每週)。
  2. 觀護所成長營(寒、暑假)。
  3. 善牧計畫:為當地人辦理訓練課程、定期會議討論、舉辦親職教育。
  4. 宣導活動:不定期舉辦研討會及座談會,以呼籲大眾重視家庭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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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生活情報

2010/07/04 02:09
第二章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事件

第一節 雛妓


【雛妓狀況】

據統計,全球每年有上百萬名雛妓,根據聯合國兒童基金會所公布之資料,台灣雛妓人口數約有十萬名,而且在台灣商業利用「性」做促銷之情形極為嚴重,報紙媒體平均每份有37.25則色情廣告,平均佔各報的0.06個版面(王石番、劉少康、須文蔚,1996)。由於私娼數目本就屬隱藏性,且許多雛妓案件未被發現或報案,因此,雛妓之實際數字不易獲得。過去之研究者僅能以大概之推估加以計算,例如,曾有學者以警政署所公布之統計數字作為依據,推算在1986年時,台灣娼妓約佔女性人口之2%左右(McCaghy and Hou, 1990)。勵馨基金會於民國八十一年在立法院舉行的「雛妓防治公聽研討會」中,所發表之研究報告指出,在台灣的特定行業中,未滿十八歲少女從事的人數約有六至七萬人(梁惠望,民82年)。

在「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公布施行後,雛妓案件較能清楚浮現,但與實際發生數仍有些差距存在。

民國八十四年八月為防制、消弭以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事件,立法院通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該條例本質上為社會立法,以救援、安置、保護等方法,多管齊下,期望能有效防止以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之行為。該法規定,法務部與內政部應成立檢警之專責任務編組,負責全國性之兒童少年性交易犯罪偵查工作,並設立全國性救援專線。而醫師、藥師、社工人員、教育人員、警察、司法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應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

在安置和保護措施方面,該法規定,主管機關應設立關懷中心及中途學校,提供特殊教育(第十二條、十四條)。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如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除可處徒刑外,並得向法院聲請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或終止收養關係,而意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而買賣、質押或以他法,為他人人身之交付或收受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十五條),其他拍攝或製造以兒童少年為姦淫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對亦均加重處罰(第二十七條)。但儘管如此,兒童少年性交易事件仍時常發生。

 


【原因分析】

雛妓形成之原因很多,在文獻上,我們可以找到以下的影響因素:

  1. 經濟因素
    黃淑玲(1995)對於39名未成年少女從事色情行業原因之研究指出,18人的父親是農民、工人、司機或攤販,15人的父親無業,僅3人的父親屬低階層白領人員(監工、公務員)。有一半的女孩自覺家庭貧困,另有一半的女孩則自認家庭經濟尚可。侯崇文(1992:105)從社會學的角度看少女從娼成因,認為結構性因素是從娼的主因,包括貧窮。許多被迫賣淫的少女,常是家庭經濟不穩定所致(瞿海源,1993:538)。張瓊月(1992:105)以雲林教養院收容個案為研究對象發現,在被迫從娼的少女之中有62.5%的少女是因為家庭經濟原因,而自願從娼者亦有77.8%是為了金錢因素。陳慧女(1992:105)在婦職所的研究中,經濟因素造成少女從娼者佔26%。在國外的研究中,學者認為,金錢是女人從事特種行業最基本的因素,尤其是對教育程度低且無一技之長的少女而言(Marjorie,1979:669;Weisberg,1985)。這種傳統由女性所提供的特定職業,似乎也使貧民區的年輕女性更容易生存,因為,對她們而言,並沒有太多的社會壓力認為她們從事色情行業是一種偏差行為。

     

  2. 家庭因素
    許多研究指出,從娼少女多來自破碎家庭,如問題家庭、單親家庭、管教不當或是嚴重的疏忽家庭等(王秀絨,1984;陳慧女,1992;伊慶春,1992;陳皎眉,1995;黃淑玲,1995)。黃淑玲的研究指出,從事特種行業之未成年女性,在進入之前,有80%之父母已離異或過世。而原住民少女的家庭問題以酗酒、意外死亡、母姊從娼,以及性暴力最為嚴重。漢人的家庭問題則以離婚及父親無業、好賭最多。值得注意的是,這些不良的環境因素常會造成少女為了逃避現實繼而離家出走,而一旦她離家,問題馬上接踵而至,或是被騙、或被誘,甚或因毒癮所需金錢而間接造成其淪入特種行業。其次,也有研究指出,少女離家是其從娼的關鍵,陳慧女(1992:127)的研究對象中有92.0%的少女有過逃家經驗。而雲林教養院中接受輔導的少女中亦有77.66%有逃家記錄(陳美伶,1994:4)。在國外研究方面:Seng(1989:660)在對從娼少女與被性虐待少女的比較研究中,發現從娼少女有離家的比例達77.1%。因此,家庭因素所造成少女離家進而從事特種行業的問題,是值得注意的。沈美真(民國73年)的個案研究發現,許多問題少女係來自於問題家庭,例如,有人家人從娼,因而從小耳濡目染習以為常,價值觀因而改變;或因家庭管教不當、家庭失和等因素而逃家在外,遇外力引誘或經濟因素所需而選擇從娼;有些則因家庭遭逢重大變故,迫於經濟需求從娼。

     

  3. 童年的創傷
    國內在有關性創傷與從娼之間的關連,在實際的輔導個案中,發現性傷害與少女從娼及娼妓之間有密不可分的關係:許多成妓多年以前是「雛妓」、許多「雛妓」有遭強暴、亂倫的經驗(丘彥南,1993:6;王玥好,1994:2)。在婦職所及教養院中的研究對象中,即有從娼前被性虐待及亂倫的個案(陳慧女,1992;張瓊月,1993)。黃淑玲(1995:9)對未成年特種行業少女的研究亦發現,75%的個案除了需忍受貧窮和父母離異或早逝之苦,而且還常被父母毆打,而且是「拳打腳踢」、「吊起來打」、「用棍子打」、「用鐵鍊綁在床上」、「打到流血」、「打到骨頭脫臼」、「拿菜刀追殺」的嚴重暴力行為。導致對女孩有不良的心理影響,包括自責、羞愧、污名、性規範混淆、有的甚至常做惡夢等。國外學者James(1971:187)研究少女從娼問題,發現有72.2%的女孩於從娼前有過被強迫的性經驗,且其中有84.7%發生在十五歲以前或更早的時候。Mimi(1983:288)針對成妓做研究則發現童年遭受性創傷的個案,常會有一段時間處在沮喪無助時期,而有自暴自棄的現象,且影響她們日後性偏好的取向,成為同性戀者或有性雜交情形出現(sex promiscuity),在她們之中有70%的人認為這個童年創傷經驗會影響她們日後從娼的決定,其中有17%的人即因此而離家。之後,為了生存而決定從娼,在談及此經驗時,大多數人仍是心悸猶存。

     

  4. 個人偏差行為
    國外學者Marjorie(1979:671)亦將「偏差行為」視為少女從娼原因之一,他指出有些少女因是虞犯,因此,不論她是否有從娼行為,都會被標籤為娼妓。而有些則是因有性亂倫的幻想,為了求取本身自我心理上的平衡,消除自身的罪惡感及被父親拒絕的氣憤,於是藉由從娼時在男人身上獲得報酬來報復父親。陳皎眉(1994:26)指出從娼少女在曾經所從事的活動中,比起一般學生,有較高的偏差行為出現,如離家、蹺課、吸安、抽煙、喝酒、去電動玩具店打電動、去撞球場、結交有前科之人、上舞廳跳舞、打架、互毆、參加不良組織、去MTV、KTV店喝酒、唱歌等。紀慧文(1996)「對十二個上班小姐」的研究發現,其偏差行為最大特徵是“逃家”(參見陳慧女,1992)。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少女之偏差行為尚除了離家、輟學、抽煙、喝酒之外,對其從娼行為較具影響力的就是「吸毒」。因為一旦沈迷藥癮之後,或是毒品買賣與娼妓或是與老鴇有所接觸,或是為了賺錢買毒品,在這兩種因素迫使下,她們很難不從娼(Pomeroy,1965:183;Gebhard,1969:28;Millett,1971:114)。Rathus and Siegel(1976:5)發現吸食海洛因者是從娼的高危險群。

     

  5. 國人不當休閒觀念與不良的休閒僻好
    社會風氣功利化、工作壓力大、競爭激烈,往往應酬消費成為工作職場中爭取生意的策略。另外一方面,各種特種行業所得較高,場所乾淨、高級、寬敞,行業又不需太多專業技術,常吸引未成年少女及年輕消費者。紀慧文(1996:129)即指出,坐檯陪酒類KTV酒店,之所以能吸引年輕的、且學歷、容貌、身材姣好的小姐從事其工作,特殊的工作情境最為關鍵。工作情境遠離從娼污名形象,適合年輕女孩發揮(洩)特質,都是坐檯陪酒優勢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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