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生活情報
2010/07/04 03:22
第二章 汽車竊盜犯罪預防

所謂汽車竊盜犯罪,係指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汽車者。汽車為動產之一種,自為刑法所保護的客體之一,行為人符合竊盜犯罪之構成要件,以汽車為行為客體,即構成所謂汽車竊盜犯罪。

【汽車竊盜之現況分析】

  1. 發生率及發生數
    根據刑案統計資料顯示,民國八十二年至九十一年汽車竊盜發生件數、汽車竊盜發生率如下表:
    年份 82年 83年 84年 85年 86年 87年 88年 89年 90年 91年
    汽車竊盜 發生件數 21236 20911 26605 32078 35824 46694 40323 47750 51377 48925
    汽車竊盜 破獲率 53.17 56.76 51.48 55.88 54.44 57.36 60.73 62.36 65.61 72.41

    由上表可發現,汽車竊盜發生件數有逐年增加的趨勢,民國九十一年之發生件數較民國八十二年增加2.3倍之多,且其在所有刑案中所佔比例極高,汽車竊盜有愈來愈嚴重的趨勢。

  2. 汽車竊盜發生地區分析

    汽車竊盜發生地區統計(民國91年)
    台北市 高雄市 台北縣 宜蘭縣 桃園縣 新竹縣 苗栗縣 台中縣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3253 3538 6114 439 6766 1187 1263 3254 2582 1023 1259
    台南縣 高雄縣 屏東縣 台東縣 花蓮縣 澎湖縣 基隆市 新竹市 台中市 嘉義市 台南市
    1307 2730 1201 123 441 0 425 1238 7303 1023 1756

    以民國九十一年汽車竊盜為例,以台中市最多,計有7303件,其次為桃園縣計6766件,再次為台北縣,計6114件,汽車有向都會區集中的趨勢。

  3. 汽車竊盜嫌疑人犯罪方式分析
    以民國九十一年汽車竊盜為例,汽車竊盜之犯罪方式以破壞車鎖最多,其次依序自備萬能鑰匙、乘車主鑰匙未取下、破壞車門把手、竊取未熄火車輛、拖吊故障車等方式。

    汽車竊盜嫌疑人犯罪方式統計(民國91年)
    年度 破壞
    車鎖
    自備萬能鑰匙 接通電路 撬開車窗 乘主鑰匙
    未取下
    打破車窗
    玻璃
    破壞車門把手 拖吊故障車
    91 1494 881 163 57 270 17 84 62
    總計 偽稱 試車 租車藉機配鎖 竊取未熄火車輛 與修理工人勾結 代客泊車藉機配鎖 車及貨物一併開走 其他方法  
    3347 7 31 47 21 3 12 200  

 

【汽車竊盜之原因分析】

汽車失竊發生原因具多元性,諸如家庭、學校及社會環境對個人的影響,停車場所、汽車結構、銷贓場所、保險制度、監理制度及警察勤務等問題均具相關性,欲有效減低日趨嚴重的汽車失竊案件,惟有針對問題癥結,提出防制對策方克有濟。茲將與汽車失竊較為直接的因素加以探討,期能對汽車失竊原因有所了解。(張平吾,民76)

  1. 個人及社會環境因素
    個人選擇職業的種類,往往代表其個人經濟生活及社經地位的程度,而從事職業的選擇也因人而異。汽車偷竊者以無業及無固定職業者居多,教育程度也以國小與國中程度者居多,此或因這些人因從事職業較缺乏固定性,教育程度也較低,社會流動性較大,經濟活動較不穩定,容易為社會環境不良誘因所影響;如以我國目前社會日趨繁榮,國民所得及生活水準普遍提昇,社會日漸崇尚奢侈及易受物慾的誘惑,尤其目前大多數汽車缺乏停車場所,此對許多低所得且無業遊蕩者極易產生「相對貧窮感」及金錢萬能的價值觀念,尤其對一些修車學徒更易產生誘惑,憑其所學便可輕易得手,變造銷贓容易。加以目前一般民眾的駕駛技能均普遍提高,大多瞭解汽車內部的構造及性能,竊車極為容易,此或為目前國內汽車失竊日漸猖獗的有利因素。

  2. 停車場所因素
    根據台北市警察局資料統計,有百分之九十九的汽車車主並無車庫,而根據研究得知,汽車停在停車場的失竊率微乎其微。觀夫民國六十四年所頒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七條規定,對汽車所有人申請新領牌照登記時,並無硬性規定須自備停車場,且目前台灣地區寸土寸金,高樓地下室停車場均被變更使用,使停車位置更形缺乏,路邊、巷內及騎樓地的停車便成為普遍現象,這也導致竊賊有機可乘;兼以竊賊駕車離開現場時,其身分與車主不易識別,且被竊後缺乏現場痕跡,造成偵查上的困難。

    故如能比照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條規定,汽車運輸業者必須擁有適當的停車場地等,在汽車所有人申請新領牌照登記時,嚴格規定須自備停車場所方可,則汽車失竊現象必能減少。

  3. 汽車結構因素
    汽車結構可分成引擎、傳動、輪胎、電路、轉向、懸吊和車體等幾個主要部分,一般民眾在購買車輛時大抵只注意自己喜歡的車型、外觀及性能等,甚少注意其防盜設備是否真能防竊等因素,是以只要歹徒想偷車,利用黑夜掩護乘人不備及共犯把風,幾乎均能得手,在研究期間,筆者曾走訪在台北監獄服刑的汽車竊盜犯三十餘名,歸納整理其竊車方式如下:
    1. 首先觀察汽車標誌、車種、輪胎、新舊及音響等。
    2. 用萬能鑰匙或鐵絲釣開啟車門。
    3. 藉洗車、修車或租車時趁機配好鑰匙開啟車門。
    4. 撬破或擊開汽車玻璃及三角窗,伸手進入以開啟車門。
    5. 因車主疏忽未鎖好車門或玻璃窗,徒手開門。
    6. 拆掉引擎開關鎖接通電源,或利用電瓶與線圈連接方式打開電源發動引擎開走。

    通常偷一部汽車所需時間為五分鐘,故竊嫌最不喜歡偷方向盤被鋼鎖拐杖鎖住及裝有防盜設備的車子,因偷這類車子費時多及被捕的危險性較大。

  4. 銷贓場所因素
    許多竊嫌往往將其所竊之物低於價值方式轉手或變賣,且大多數均與汽車修配廠、中古汽車買賣商、汽車零件出售廠等相互勾結,在極短時間內予以解體改裝,並改造引擎號碼、車體顏色等,配上報廢或肇事廢棄車輛之證照,再廉價出售圖利,不易發現贓證,偵破又倍感困難,政府對此類商的營業及設立又無妥善的管理規定及臨檢法則,銷贓容易,導致汽車竊盜急驟猖獗。

    從幾位汽車慣竊口中得知,有許多竊嫌均與汽車修理廠相互勾結,根據買主意願的年份及車型,唆使竊犯尋找該類車下手,經過修理變造,便可經營偷車銷贓行業了。故欲有效遏止汽車失竊,對地下汽車修配廠應加強管理。

  5. 保險制度因素
    汽車失竊在美國也為嚴重的問題,故在美國保險實務上乃有將汽車竊盜險獨立於綜合險之外,由保險人另行承保。我國汽車竊案雖日趨嚴重,但目前除特別保險外,汽車竊案損失乃包括綜合險之中。

    根據國泰產物保險公司汽車保險規定:「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不超過被保險汽車之機件所受毀損或滅失之實際價值,及其合理之裝配費用為限,且無論如何,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所載該汽車之保險金額,且車輛被竊後,車主報案求得遺失證明容易,可向要保機關獲取賠償,車主有恃無恐,對汽車失竊不甚關心,許多舊車主或可利用此機會保險掛失,以換買新車,或唆使第三者故意偷車,向保險公司謊報遺失,在汽車竊案頻傳的今日,此例子履見不鮮,警察機關疲於奔命,而保險公司為了名譽及生意均盡量避免和被保人打官司,此或造成目前汽車竊案日多的原因之一。

  6. 監理機關因素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領有牌照的汽車,新車每兩年至少應予檢驗一次,達五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應予檢驗二次。且「引擎號碼」及「車身號碼」二項為汽車檢驗的必須過程,但因近年來國內汽車數量突增,監理人員不足,汽車檢驗事項又多,導致塗改引擎號碼或改裝過的贓車頂替肇事車便可借屍還魂。

    又根據該規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汽車車身重要設備,引擎、底盤變更調換者,或發生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害經送廠修復者,應申請實施臨時檢驗,監理機關在必要時也得會同警察機關實施臨時檢驗。但因「重大損壞」在實際認定上欠缺客觀標準,且當汽車發生事故重大損壞時,如當事人未報案,或警察機關未受理及轉達,監理機關也無從知悉,且車主逾期未至監理單位檢驗車輛,監理單位也無具體取回行照及牌照辦法,不法之徒便可利用此法令漏洞,造成偷車銷贓容易,竊車行為猖獗了。

  7. 警察機關因素
    • 警察機關汽車失竊的破獲率甚低,使竊賊心存僥倖,有恃無恐。
    • 警察機關在發現無車主汽車或尋獲失車,未能立刻派員勘查採取車上遺留指紋及其他事證,或欠缺蒐證經驗和認識,以致破壞事證,貽誤破案先機。
    • 警察機關對竊車嫌犯受二十四小時留置限制,偵查蒐證困難。
    • 警察機關對汽車修配廠、中古汽車買賣業、拆卸解體工廠、汽車零件買賣及自用汽車出租業等無有效管理及取締的法令依據及辦法,執行困難,成為竊賊與之勾結銷贓的最佳場所。
    • 警察機關巡邏勤務的不落實,給竊賊有可乘之機。

【汽車竊盜之手段分析】

  1. 車主疏忽未鎖好窗門,被徒手開啟車門。
  2. 以鑰匙開啟或以鐵絲勾開車內按鈕開啟車門。
  3. 撬開車窗或擊破車後三角窗開啟車門。
  4. 藉洗車、修車、停車或借車、租車時偷配鑰匙。
  5. 用鑰匙開啟電門或破壞電門鎖直接接線啟動。
  6. 由電瓶牽線至啟動馬達,直接啟動。

【汽車竊盜之處理】

  1. 面臨竊賊時注意事項:
    • 大部分小偷目的在於金錢財物之取得,不會隨意傷人。因此應注意以下步驟:
      • 如於家中或無人處遭遇小偷時,應保持鎮靜,勿慌張失措。
      • 考量自己能力,如能對付竊賊,可打草驚蛇,製造聲響,警告竊賊,使其離去,再迅速報警處理。
      • 如不能對付竊賊,最好避免和他正面衝突。應記住:「金錢財物不比生命重要」,切忌以武器攻擊,可能反遭不幸。但要記住竊賊特徵,以及是否觸摸過任何物品,留下指紋。
      • 留心竊賊離去方向,及使用車輛牌照號碼。必要時立刻以筆記下,以防記憶不清或模糊。並迅速報警處理。
    • 如在公共場所或人群眾多處及營業場所發現竊賊時,可立即喊賊,並要求現場民眾共同擒賊,而且迅速報警處理。
    • 平常在家中,可置一防衛性木棍或鐵棍等,以備急需。
    • 遠親不如近鄰,平常應與鄰居守望相助,急難時可互相協助。如能以電鈴或防竊系統,與左右鄰居或守望相助崗亭或保全公司等相連接,小偷來時可暗中通知他們協助報警擒賊,或共同處理。

  2. 竊案現場之處理與報案方式:
    • 平常應將重要電話號碼(如附近警察局、派出所、醫院等)寫在小紙片上,黏貼於電話機上。
    • 如遭失竊,應保持現場完整(尤其竊賊觸摸過的地方),立即以「一一0」向警察單位報案處理。
    • 財物失竊雖是遺憾之事,但如果因而引起家人的失和或恐懼心理,將更加划不來。故處理竊案時,應保持冷靜,家人間不可互相指責、吵架、或高聲叫囂,以免引起小孩極大驚慌感。
    • 發現家裡失竊時,除立即報案外,並在事後走告守望相助組織、鄰居街坊,以提高警覺,加強防護。
    • 親戚朋友或鄰居中,如有人失竊,應多加安慰,不要過份傷心,因金錢財物之損失並不比生命身體來得重要。

【汽車之防竊】

  1. 根據調查,鎖住方向盤、離合器及剎車等的拐杖鎖最令竊賊討厭。如有可能,車主最好能裝上「兩付」。
  2. 根據調查,如無車庫,最好能加裝防竊設備(如遙控防竊會警報器之類),這對竊賊具有嚇阻作用。防竊設備應裝在不易被發覺的地方。線路應通過車身夾層部不易被發覺,同時也可防被竊賊割斷。
  3. 汽車門的卡筍,宜使用圓形或光滑光,竊賊將不易由門外以細小鋼絲鉤開車門。
  4. 最好於車內隱密處,另行裝設電源暗鎖,防止他人將車開走。
  5. 如停車較久,應將車內白金、火星塞及高壓線等取下,以增加竊賊偷竊的困擾。
  6. 路邊停車盡量找收費站停靠,有人看守,安全又放心;切勿亂置。
  7. 夜晚車輛失竊率高,停車最好選在光源明亮顯眼處,避免停在陰暗巷道處。
  8. 修車或保養車子應找信用可靠的修車廠,以免修車廠技工複製鑰匙而偷走車子。
  9. 租車與人或他人借車,應注意其人品性,以免鑰匙被複製而偷走車子。
  10. 如有可能,最好換新零件。根據調查,車子遭竊,零件易於銷贓乃為主因。如能換新零件,則無處銷贓,竊盜自然減少。利人利己,何樂不為。
  11. 勿貪小便宜,購買來路不明的汽車,既犯法(贓物罪),又缺德,且後患無窮。
  12. 貴重及可以攜帶之物品,應隨身帶走,不可留置車內。如非不得已,亦應置於車後行李箱,並緊緊上鎖。
  13. 名牌轎車之精美標誌,離車時應順手取下帶走,以防被竊。引擎蓋亦應鎖緊,避免內部零件被竊。

 

【相關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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